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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四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玖包(毛重柒點壹公克)及吸食工具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茲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另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經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採其尿液檢驗,亦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應予補充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許月珍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六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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