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四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玖包(毛重柒點壹公克)及吸食工具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茲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另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經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採其尿液檢驗,亦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應予補充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