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0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李宗澤
被告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13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叁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初加入由訴外人吳仁宏(暱稱:哥吉拉)、羅昱陞(暱稱:羅)、施建良(暱稱:ALON)、林秉鈜(暱稱:傑克,敏俊)、劉冠宏(暱稱:赤犬)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小傑」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於組織內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冒「HITO本舖賣家」工作人員,佯稱其網站遭駭客入侵,會有銀行客服人員協助處理云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24日19時44分許、108年9月24日19時4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24,012元、26,333元,共計50,345元(下稱系爭款項)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再由被告依指示於108年3月24日20時22分於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饒河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後,將領得贓款交付訴外人吳仁宏或羅昱陞,被告每次提領獲得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揭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提領系爭帳戶內原告受詐欺所匯之款項,致原告受有系爭損害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 108年度審訴字第2017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審理時就上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被告亦因前揭侵權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案件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系爭案件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有系爭案件卷宗影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上揭侵權行為既經認定屬實,原告因受被告不法詐欺受有50,345元之財產上損害,該侵權行為與原告財產權所受損害間亦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345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3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依卷內資料,無其他訴訟費用,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將來仍非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仍依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02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