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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駿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駿雄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9 年8 月30日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2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38號駁回上訴確定;⑶犯竊盜、偽造印文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44號,就竊盜罪駁回上訴,就偽造文書部分撤銷原判決,惟仍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⑸犯傷害罪,經本法院以99年度馬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4 號駁回上確定;嗣上開⑴至⑷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月15日、1 年3 月15日確定,並與⑸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8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555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3 年10月19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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