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富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丙○、甲○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單;⑷照片八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