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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6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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