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翌誠(原名陳宏正) 李沅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第2891號、100 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翌誠、李沅樺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陳翌誠(原名陳宏正)、李沅澕與杜承東、黃招榮、錢郁淳(原名錢春財)、許世宗、吳易辰、張祐寧、曹竣斐、曹竣吉、張元慶、林永豊、陳達畑、潘文鑑(上開12人另為審理)共同基於以強暴、脅迫使廠商不為投標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5 月間起,由杜承東擔任暴力圍標集團之首腦,指揮黃招榮、陳翌誠、錢郁淳、許世宗、吳易辰、張祐寧、李沅樺、林永豐、陳達畑等負責實際圍標工作,同時與曹竣斐、曹竣吉、張元慶等人組成之圍標集團合作,以三七分帳方式(杜承東圍標集團分得三成、曹竣斐圍標集團分得七成),共同圍標附表一所列之工程。杜辰東等人與附表一所列之得標及陪標廠商之負責人及股東協議圍標屏東縣高樹鄉、竹田鄉及高雄縣茂林鄉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渠等圍標手法及分工方式為:(一)查知前述三鄉公所即將發包之工程名稱、設計金額、領開標日期資訊。(二)由陳達畑、潘文鑑前往竹田鄉公所購買標單及顧標,林永豐負責高樹鄉公所領標,黃招榮或陳翌誠則於領標期間帶同錢郁淳、許世宗、吳易辰、張祐寧、李沅樺等人在前述鄉公所前攔問及登記購買工程標單廠商姓名、聯絡電話。(三)杜承東等人在鄉公所向領標廠商索取電話等聯繫資料時,揚稱鄉公所係渠等地盤等語,脅迫廠商參加圍標集團所舉行之協議,並支付搓圓仔湯費用,致領標廠商之負責人產生正常投標將招致圍標集團威脅之心理負擔;另對不配合之廠商,以讓你好看等語,脅迫領標廠商不得參標,致領標廠商心生畏懼而放棄參與投標,或參與圍標會議。(四)投標截止前,由杜承東、曹竣斐等人主持圍標會議,協議各該工程之內定廠商,內定廠商則須支付該工程總價5%至10% 不等金錢予圍標集團作為搓圓仔湯費用,渠等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迄至95年1 月止渠等圍標之工程共12件,金額總計876 萬7600元,並獲取附表一所示之圍標費用(工程名稱、得標金額、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得標日期、圍標費用、行為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因認被告陳翌誠、李沅澕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4 、5 項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及同法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另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既規定從一重處斷,則牽連犯之一部經判決確定,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所犯之他罪名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諭知免訴,無再就所犯他罪名論科之餘地;復按牽連犯之一部分既經判決確定,其效力即及於其他部分,關於其他部分之另一公訴,自應諭知免訴(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50台非字第1058號、32非字第46號判例參照)。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翌誠、李沅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 現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現行刑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犯同一罪名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 ㈡ 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二人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3 、5 項之妨害投標罪,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上開2 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修正前之刑法對於被告二人較為有利。 ㈢ 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將原本規定之銀元1 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即新臺幣3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㈣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亦即在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查關於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而本案全數被告之犯行經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二人並未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 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二人並未較有利,故應整體適用被告二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經查: ㈠ 被告陳翌誠、李沅樺之前與翁志賢共組圍標集團,因見屏東縣麟洛鄉、新園鄉、南州鄉、崁頂鄉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認有利可圖,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俗稱圍標或搓圓仔湯)之概括犯意,先由翁志賢教導內部成員上網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網頁查看屏東縣麟洛鄉、新園鄉、南州鄉、崁頂鄉等公共工程投、開標之時間後,再由翁志賢先後各別邀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張敏豐、謝鑄興、黃衍丰、歐陽志旻、王博民、陳坤邦、陳宏正、李沅樺、黃大楹等人,從94年3 月22日起至94年10月26日止,於附表二所示公共工程「決標日期」前,於上班時間內前往屏東縣麟洛鄉、新園鄉、南州鄉、崁頂鄉公所前守候(俗稱顧標),俟機向前往購買標單有意投標之廠商代表人或受僱人搭訕,詢問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再由翁志賢、黃銘嘉、謝鑄興分別以電話連繫,而與附表二所示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廠商協議內定之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則不為投標或以陪標之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事後則由得標廠商支付工程總價7-10%為報酬,翁志賢則再與其餘成員朋分,被告陳翌誠、李沅樺,即藉由上開方式共同圍標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並因此而獲取上開比例之不法利益,而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及4 月,並均於97年12月1 日確定,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各1 份(見本院卷一第87頁、卷七第76頁)可憑。 ㈡ 公訴人主張被告陳翌誠、李沅樺被訴上開犯行,均係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4 、5 項,而上開三罪間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二人前案與本案案被訴之犯罪事實,在「犯罪時間」部分,前案係自94年3 月22日起至94年10月26日止,本案係自94年5 起迄94年10月14日間,二案之犯罪時間幾乎完全重疊;且在「行為模式」部分,二案均係被告陳翌誠及李沅樺二人在「屏東縣」境內有工程公開招標之鄉公所前,擔任在鄉公所前攔問欲競標廠商資料等顧標行為,均時間緊接、地點相近、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故本案中被告二人之12次及前案多次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而且與本案被訴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5 項犯行具牽連犯關係。 ㈢ 綜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陳翌誠、李沅樺之犯罪事實,既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曾經判決確定之97年度上字第1118號案件為裁判上一罪,此亦為公訴檢察官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五第229 頁),其等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故就被告二人所涉本案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一:本案工程 ┌──┬──────┬──┬────┬─────┬────┬──┬───┐ │編號│工程名稱 │得標│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開標日期│圍標│犯罪 │ │ │ │金額│ │ │ │費用│行為人│ ├──┴──────┴──┴────┴─────┴────┴──┴───┤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圍標工程部分 │ ├──┬──────┬──┬────┬─────┬────┬──┬───┤ │ 1 │長榮村振興路│41萬│奇異土木│協順土木 │94.06.09│工程│杜承東│ │ │排水改善工程│元 │(張文聰)│(吳武智) │ │總價│黃招榮│ │ │ │ │ │ │ │5%至│陳翌誠│ │ │ │ │ │ │ │10% │錢郁淳│ │ │ │ │ │ │ │ │吳易辰│ │ │ │ │ │ │ │ │許世宗│ │ │ │ │ │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張文聰│ │ │ │ │ │ │ │ │吳武智│ ├──┼──────┼──┼────┼─────┼────┼──┼───┤ │ 2 │高樹鄉新南村│36萬│壯財土木│易伸昌營造│94.06.15│工程│杜承東│ │ │農路工程 │元 │(呂發財)│(陳泰山) │ │總價│黃招榮│ │ │ │ │ │慶和土木 │ │5%至│陳翌誠│ │ │ │ │ │(潘賢慶) │ │10% │錢郁淳│ │ │ │ │ │ │ │ │吳易辰│ │ │ │ │ │ │ │ │許世宗│ │ │ │ │ │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呂發財│ │ │ │ │ │ │ │ │陳泰山│ │ │ │ │ │ │ │ │潘賢慶│ ├──┼──────┼──┼────┼─────┼────┼──┼───┤ │ 3 │大埔村道路及│107 │允陽營造│協順土木 │94.06.23│工程│杜承東│ │ │排水改善工程│萬元│(盧永山 │(吳武智) │ │總價│黃招榮│ │ │ │ │、陳文欽│巨宙營造 │ │5%至│陳翌誠│ │ │ │ │) │(陳清祿) │ │10% │錢郁淳│ │ │ │ │ │壯財土木 │ │ │吳易辰│ │ │ │ │ │(呂發財) │ │ │許世宗│ │ │ │ │ │重和土木 │ │ │張祐寧│ │ │ │ │ │(蘇俊男)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盧永山│ │ │ │ │ │ │ │ │陳文欽│ │ │ │ │ │ │ │ │吳武智│ │ │ │ │ │ │ │ │陳清祿│ │ │ │ │ │ │ │ │呂發財│ │ │ │ │ │ │ │ │蘇俊男│ ├──┼──────┼──┼────┼─────┼────┼──┼───┤ │ 4 │源泉村道路及│130 │壯財土木│易伸昌營造│94.07.13│工程│杜承東│ │ │排水改善工程│萬 │(呂發財)│(陳泰山) │ │總價│黃招榮│ │ │ │6000│ │正穎營造 │ │5%至│陳翌誠│ │ │ │元 │ │(許清恭) │ │10% │錢郁淳│ │ │ │ │ │允陽營造 │ │ │吳易辰│ │ │ │ │ │(盧永山、 │ │ │許世宗│ │ │ │ │ │陳文欽)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呂發財│ │ │ │ │ │ │ │ │陳泰山│ │ │ │ │ │ │ │ │許清恭│ │ │ │ │ │ │ │ │盧永山│ │ │ │ │ │ │ │ │陳文欽│ ├──┼──────┼──┼────┼─────┼────┼──┼───┤ │ 5 │廣福村道路及│103 │松旺營造│巨宙營造 │94.08.02│5萬 │杜承東│ │ │排水改善工程│萬元│(鍾錦和)│(陳清祿) │ │4000│黃招榮│ │ │ │ │ │允陽營造 │ │元 │陳翌誠│ │ │ │ │ │(盧永山、 │ │ │錢郁淳│ │ │ │ │ │陳文欽) │ │ │吳易辰│ │ │ │ │ │重和土木 │ │ │許世宗│ │ │ │ │ │(蘇俊男) │ │ │張祐寧│ │ │ │ │ │永興土木 │ │ │李沅樺│ │ │ │ │ │(吳武謀)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鍾錦和│ │ │ │ │ │ │ │ │陳清祿│ │ │ │ │ │ │ │ │盧永山│ │ │ │ │ │ │ │ │陳文欽│ │ │ │ │ │ │ │ │蘇俊男│ │ │ │ │ │ │ │ │吳武謀│ ├──┼──────┼──┼────┼─────┼────┼──┼───┤ │ 6 │新豐村道路及│125 │巨宙營造│灝明營造 │94.08.19│工程│杜承東│ │ │排水改善工程│萬36│(陳清祿)│(林明仁) │ │總價│黃招榮│ │ │ │00元│ │重和土木 │ │5%至│陳翌誠│ │ │ │ │ │(蘇俊男) │ │10% │錢郁淳│ │ │ │ │ │永興土木 │ │ │吳易辰│ │ │ │ │ │(吳武謀) │ │ │許世宗│ │ │ │ │ │易伸昌營造│ │ │張祐寧│ │ │ │ │ │(陳泰山) │ │ │李沅樺│ │ │ │ │ │金柱營造 │ │ │曹竣斐│ │ │ │ │ │(張光喜)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陳清祿│ │ │ │ │ │ │ │ │林明仁│ │ │ │ │ │ │ │ │蘇俊男│ │ │ │ │ │ │ │ │吳武謀│ │ │ │ │ │ │ │ │陳泰山│ │ │ │ │ │ │ │ │張光喜│ ├──┼──────┼──┼────┼─────┼────┼──┼───┤ │ 7 │長榮村道路改│25萬│慶和土木│協順土木 │94.09.05│工程│杜承東│ │ │善工程 │元 │(潘賢慶)│(吳武智) │ │總價│黃招榮│ │ │ │ │ │易伸昌營造│ │5%至│陳翌誠│ │ │ │ │ │(陳泰山) │ │10% │錢郁淳│ │ │ │ │ │ │ │ │吳易辰│ │ │ │ │ │ │ │ │許世宗│ │ │ │ │ │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林永豐│ │ │ │ │ │ │ │ ├───┤ │ │ │ │ │ │ │ │潘賢慶│ │ │ │ │ │ │ │ │吳武智│ │ │ │ │ │ │ │ │陳泰山│ ├──┴──────┼──┴────┴─────┴────┴──┴───┤ │合計 │567萬9600元 │ ├─────────┴─────────────────────────┤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圍標工程部分 │ ├──┬──────┬──┬────┬────┬─────┬──┬───┤ │ 8 │美崙村龍崗路│18萬│松旺營造│勝利營造│94.05.31 │工程│杜承東│ │ │往龍頭溪道路│元 │(鍾錦和)│(李欣龍 │ │總價│黃招榮│ │ │工程 │ │ │、另為緩│ │5%至│陳翌誠│ │ │ │ │ │起訴處分│ │10% │錢郁淳│ │ │ │ │ │)、協順 │ │ │吳易辰│ │ │ │ │ │土木(吳 │ │ │許世宗│ │ │ │ │ │武智)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陳達畑│ │ │ │ │ │ │ │ │潘文鑑│ │ │ │ │ │ │ │ ├───┤ │ │ │ │ │ │ │ │鍾錦和│ │ │ │ │ │ │ │ │李欣龍│ │ │ │ │ │ │ │ │吳武智│ ├──┼──────┼──┼────┼────┼─────┼──┼───┤ │ 9 │六巷村往大湖│25萬│瑞明土木│灝明營造│94.08.02 │工程│杜承東│ │ │村道路設置擋│8000│(張江山)│(林明仁)│ │總價│黃招榮│ │ │土牆工程 │元 │ │易伸昌營│ │5%至│陳翌誠│ │ │ │ │ │造 │ │10% │錢郁淳│ │ │ │ │ │(陳泰山)│ │ │吳易辰│ │ │ │ │ │ │ │ │許世宗│ │ │ │ │ │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曹竣斐│ │ │ │ │ │ │ │ │曹竣吉│ │ │ │ │ │ │ │ │張元慶│ │ │ │ │ │ │ │ │陳達畑│ │ │ │ │ │ │ │ │潘文鑑│ │ │ │ │ │ │ │ ├───┤ │ │ │ │ │ │ │ │張江山│ │ │ │ │ │ │ │ │林明仁│ │ │ │ │ │ │ │ │陳泰山│ ├──┼──────┼──┼────┼────┼─────┼──┼───┤ │ 10 │竹南村竹南路│19萬│允陽營造│灝明營造│94.08.02 │工程│曾文星│ │ │闢建道路 │元 │(盧永山 │(林明仁)│ │總價├───┤ │ │ │ │、陳文欽│易伸昌營│ │5%至│杜承東│ │ │ │ │) │造 │ │10% │黃招榮│ │ │ │ │ │(陳泰山)│ │ │陳翌誠│ │ │ │ │ │ │ │ │錢郁淳│ │ │ │ │ │ │ │ │吳易辰│ │ │ │ │ │ │ │ │許世宗│ │ │ │ │ │ │ │ │張祐寧│ │ │ │ │ │ │ │ │李沅樺│ │ │ │ │ │ │ │ │陳達畑│ │ │ │ │ │ │ │ │潘文鑑│ │ │ │ │ │ │ │ ├───┤ │ │ │ │ │ │ │ │盧文山│ │ │ │ │ │ │ │ │陳文欽│ │ │ │ │ │ │ │ │林明仁│ │ │ │ │ │ │ │ │陳泰山│ ├──┴──────┼──┴────┴────┴─────┴──┴───┤ │合計 │62萬8000元 │ ├─────────┴─────────────────────────┤ │高雄縣茂林鄉公所圍標工程部分 │ ├──┬──────┬──┬────┬────┬─────┬──┬───┤ │ 11 │茂林風景區救│110 │森榮企業│易伸昌營│94.08.09 │ 7萬│杜承東│ │ │生台整修工程│萬元│社(林陽 │造 │ │元 │黃招榮│ │ │ │ │賜) │(陳泰山)│ │(劉│陳翌誠│ │ │ │ │ │ │ │清池│錢郁淳│ │ │ │ │ │ │ │以不│吳易辰│ │ │ │ │ │ │ │投標│許世宗│ │ │ │ │ │ │ │方式│張祐寧│ │ │ │ │ │ │ │取得│李沅樺│ │ │ │ │ │ │ │搓圓│曹竣斐│ │ │ │ │ │ │ │仔湯│曹竣吉│ │ │ │ │ │ │ │的費│張元慶│ │ │ │ │ │ │ │用)├───┤ │ │ │ │ │ │ │ │林陽賜│ │ │ │ │ │ │ │ │陳泰山│ │ │ │ │ │ │ │ │劉清池│ ├──┼──────┼──┼────┼────┼─────┼──┼───┤ │ 12 │茂林村基礎設│136 │大全土木│ │94.10.14 │6、7│杜承東│ │ │施改善工程 │萬元│(謝武吉)│ │ │萬元│黃招榮│ │ │ │ │ │ │ │(劉│陳翌誠│ │ │ │ │ │ │ │清池│錢郁淳│ │ │ │ │ │ │ │以不│吳易辰│ │ │ │ │ │ │ │投標│許世宗│ │ │ │ │ │ │ │方式│張祐寧│ │ │ │ │ │ │ │取得│李沅樺│ │ │ │ │ │ │ │搓圓│曹竣斐│ │ │ │ │ │ │ │仔湯│曹竣吉│ │ │ │ │ │ │ │的費│張元慶│ │ │ │ │ │ │ │用)├───┤ │ │ │ │ │ │ │ │謝武吉│ │ │ │ │ │ │ │ │劉清池│ └──┴──────┴──┴────┴────┴─────┴──┴───┘ 附表二:被告陳翌誠、李沅華前案圍標屏東縣麟洛鄉、崁頂鄉之公共工程部分 ┌──┬──────┬─────┬────┬────────┬──────┐ │編號│決標日期 │工程名稱 │圍標成員│內定之得標廠商 │備 考 │ ├──┼──────┼─────┼────┼────────┼──────┤ │ │94年4月19日 │麟洛鄉民族│張敏豐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 │ │ 1 │ │路改善工程│黃銘嘉 │(陳承敏以高昇土│ │ │ │ │ │陳宏正 │木包工業名義陪標│ │ │ │ │ │ │) │ │ ├──┼──────┼─────┼────┼────────┼──────┤ │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產業│黃銘嘉 │長長營造有限公司│ │ │ │ │道路改善工│謝鑄興 │(陳承敏以高昇土│ │ │ 2 │ │程 │陳宏正 │木包工業名義;盧│ │ │ │ │ │歐陽志旻│永山以允陽營造有│ │ │ │ │ │ │限公司之名義陪標│ │ │ │ │ │ │) │ │ ├──┼──────┼─────┼────┼────────┼──────┤ │ │94年5月31日 │新田村巷道│張敏豐 │高昇土木包工業 │ │ │ 3 │ │版改善工程│謝鑄興 │(盧永山以允陽營│ │ │ │ │ │歐陽志旻│造有限公司之名義│ │ │ │ │ │ │陪標) │ │ ├──┼──────┼─────┼────┼────────┼──────┤ │ │94年6月7日 │麟洛鄉道路│黃銘嘉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 │ │ 4 │ │排水改善工│謝鑄興 │ │ │ │ │ │程 │ │ │ │ │ │ │ │ │ │ │ ├──┼──────┼─────┼────┼────────┼──────┤ │ 5 │94年6月21日 │新田村巷道│張敏豐 │長長營造有限公司│ │ │ │ │改善工程 │黃銘嘉 │ │ │ │ │ │ │謝鑄興 │ │ │ ├──┼──────┼─────┼────┼────────┼──────┤ │ │94年8月9日 │麟洛鄉麟蹄│張敏豐 │廣翔營造有限公司│ │ │ │ │村聯絡道路│黃銘嘉 │(灝明營造有限公│ │ │ 6 │ │工程 │陳坤邦 │司之員工劉辰英陪│ │ │ │ │ │王博民 │標) │ │ │ │ │ │李沅樺 │ │ │ │ │ │ │陳宏正 │ │ │ │ │ │ │ │ │ │ │ │ │ │ │ │ │ ├──┼──────┼─────┼────┼────────┼──────┤ │ 7 │94年8月17日 │田心村田腳│黃銘嘉 │喬勝營造有限公司│ │ │ │ │埤延續整治│陳宏正 │(陳承敏以廣翔營│ │ │ │ │工程 │陳坤邦 │造有限公司之名義│ │ │ │ │ │ │陪標) │ │ │ │ │ │ │ │ │ ├──┼──────┼─────┼────┼────────┼──────┤ │ │94年8月5日 │崁頂村活動│黃銘嘉 │盛堡營造有限公司│ │ │8 │ │廣場側板橋│黃衍丰 │ │ │ │ │ │新建工程 │李沅樺 │ │ │ │ │ │ │ │ │ │ ├──┼──────┼─────┼────┼────────┼──────┤ │ │94年9月21日 │崁頂鄉崁頂│黃銘嘉 │盛堡營造有限工程│ │ │ │ │村衙門路旁│陳坤邦 │(灝明營造有限公│ │ │9 │ │排水溝上新│ │司之劉辰英陪標) │ │ │ │ │建農路工程│王博民 │) │ │ ├──┼──────┼─────┼────┼────────┼──────┤ │ │94年9月22日 │崁頂鄉太陽│黃銘嘉 │盛堡營造有限工程│ │ │10 │ │能複合式運│陳坤邦 │(灝明營造有限公│ │ │ │ │動場週邊綠│ │司之劉辰英陪標) │ │ │ │ │美化工程 │王博民 │) │ │ ├──┼──────┼─────┼────┼────────┼──────┤ │11 │94年10月3日 │力社村北院│黃銘嘉 │承泰土木包工業 │ │ │ │ │廟欄杆工程│ │ │ │ ├──┼──────┼─────┼────┼────────┼──────┤ │ │94年10月12日│崁頂村璧厝│王博民 │承泰土木包工業 │ │ │ │ │路蔡國輝宅│ │(灝明營造有限公│ │ │12 │ │前道路設施│ │司之劉辰英陪標) │ │ │ │ │排水新建工│ │) │ │ │ │ │程 │ │ │ │ ├──┼──────┼─────┼────┼────────┼──────┤ │136 │94年10月13日│北勢村道路│王博民 │承泰土木包工業 │ │ │ │ │改善工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