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

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7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9條原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已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其中關於「依軍法」受裁判者部分,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照其立法理由說明以:「88年10月2 日公布修正之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應認立法原意對修正前刑法第49條中所稱依軍法受裁判者,係指前所犯罪案件,其審判程序全程由軍法機關裁判者而言,並不以犯罪性質及裁判適用之實體法為準。申言之,依88年10月2 日公布修正之軍事審判法,軍法機關裁判之「前所犯罪案件」,經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本院或高等法院審判者,既經司法審判機關審判,即非屬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依軍法」受裁判者,該等案件不論係刑法第49條修正前或修正後,於「後所犯罪之案件」,如該當累犯要件者,均有累犯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前刑法第49條法條文義既明定「依軍法受裁判」,自係重在案件之審判程序,而以是否全程由軍法機關審理並裁判而定之。又因新刑法之累犯範圍既已有所減縮及擴張,當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比較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145 號判決、102 年度台非字第26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蔡有龍曾於88年間犯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於88年7 月26日以88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並於88年8 月6 日確定(下稱前案),經入監執行,於92年6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2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前開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9年6 月18日及99 年6月24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2 年5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7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於102 年6 月26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前述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88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軍事檢察官(88)執字第104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再被告後案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所犯,又係在刑法第49條修正後所為,然其前案犯行,既係在刑法第49條修正前全程由軍法機關審理並裁判判處徒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亦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9條之規定,認其後案無累犯之適用,對被告較為有利,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7 號原確定判決,認被告於該案中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不構成累犯,而未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尚無違誤,聲請人認應論以累犯而聲請更定其刑,顯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累犯更定其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