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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家聖梁凱富王奕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光復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劉王素珠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291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58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被告甲○○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自白犯罪,因認原判決以被告確有為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將扣案之老虎鉗1 支宣告沒收,經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起訴書、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雖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判決量刑所依據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審酌被告前有4 次竊盜前科紀錄,足見其素行非佳,又其犯本案時正值青壯,且四肢健全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所需,詎起意行竊為謀財之道,犯罪動機可議,惟所竊取之香油錢僅新臺幣159 元,金額非鉅,且已由被害人全數領回,被害人亦於警詢時表明不願訴究之意,暨參酌被告坦然面對司法,犯後態度非劣,並酌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等一切情狀,而為上開量刑,已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當無過重情形,被告上訴請求撤銷改判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坦認犯行,且表示已知悉己錯,足認被告對自身所為,業已深切悔悟,又被告前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89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後,迄今未曾受其他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被告所竊得金錢數額未多,且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復已表明不予追究被告責任,足認被告犯行所生損害輕微,此外,被告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可稽,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審判科刑,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確知悔悟,本院乃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至其應如何執行,宜由檢察官考量被告所犯罪名,並參酌其性別、家庭、身份、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個人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併此敘明,另因本院對被告為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提供義務勞務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境碩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