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郭原甫
- 選任辯護人
- 孫嘉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原甫為家中獨子,與年邁之雙親同住,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並有房貸須繳納,且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罪事實,希回家等候執行,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 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仍具法定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郭原甫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因其所述與證人即共犯王粲鋼、陳春日等人之證述尚有不同,且被告另因類似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85號為有罪判決確定,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1月29日裁定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1頁正反面、第97頁正反面),復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被告上開所涉行使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嫌疑均重大,且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上開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責付或其他附帶處分而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說明,本案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上開羈押之目的與被告自由之拘束間,羈押被告並未違其比例性,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亦無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是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