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景來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累犯更定其刑案件(104 年執聲字第297 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固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認係累犯,並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若徒刑之執行,係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因僅有一個執行刑,無從分割,故必待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 年1 月7 日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上開條文中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刑期屆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獄者,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或未依刑法第78條第2 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受刑人之竊盜等案件,因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8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5年7 月(即聲請書所稱「甲案」),嗣於98年9 月7 日確定。受刑人服刑後,於101 年3 月20日縮刑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為102 年3 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聲字第1180號裁定附卷可按,堪以認定。第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47條及第48條之累犯規定更定其刑之竊盜案件(本院103 年審易字第336 號),則係被告於103 年11月30日所犯(下稱乙案),甫於104 年3 月6 日由本院宣判被告有罪,而於104 年4 月8 日確定,此亦有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33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雖然,被告於103 年11月30日犯罪時,前揭假釋尚未撤銷,從形式上觀之,似可認為被告在乙案中所犯之罪,已符合刑法第47條規定之要件,而應論以累犯。惟該假釋嗣於104 年6 月4 日遭到法務部撤銷,且被告已於104 年6 月16入監受1 年6 日之殘刑執行,此亦有法務部104 年6 月4 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及104 年6 月23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此,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被告於甲案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能認為業已全部執行完畢,被告於乙案中所犯之罪,尚與累犯之要件不合,自無於判決確定後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更定累犯之刑之餘地。是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