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號

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以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景來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累犯更定其刑案件(104 年執聲字第297 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固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認係累犯,並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若徒刑之執行,係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因僅有一個執行刑,無從分割,故必待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 年1 月7 日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上開條文中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刑期屆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獄者,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或未依刑法第78條第2 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受刑人之竊盜等案件,因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8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5年7 月(即聲請書所稱「甲案」),嗣於98年9 月7 日確定。受刑人服刑後,於101 年3 月20日縮刑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為102 年3 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聲字第1180號裁定附卷可按,堪以認定。第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47條及第48條之累犯規定更定其刑之竊盜案件(本院103 年審易字第336 號),則係被告於103 年11月30日所犯(下稱乙案),甫於104 年3 月6 日由本院宣判被告有罪,而於104 年4 月8 日確定,此亦有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33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雖然,被告於103 年11月30日犯罪時,前揭假釋尚未撤銷,從形式上觀之,似可認為被告在乙案中所犯之罪,已符合刑法第47條規定之要件,而應論以累犯。惟該假釋嗣於104 年6 月4 日遭到法務部撤銷,且被告已於104 年6 月16入監受1 年6 日之殘刑執行,此亦有法務部104 年6 月4 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及104 年6 月23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此,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被告於甲案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能認為業已全部執行完畢,被告於乙案中所犯之罪,尚與累犯之要件不合,自無於判決確定後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更定累犯之刑之餘地。是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累犯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