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萬財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5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萬財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
一、翁萬財明知其於民國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陳春玲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7 樓之4 之居所,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向陳春玲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陳春玲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翁萬財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9 號判決無罪,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陳春玲販毒案件),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陳春玲販毒案件審理期間,先後於103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許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時,及於104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法庭審理時,均經審判長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其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就該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即「是否有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向陳春玲購買海洛因」乙節,虛偽證述:「伊並未向陳春玲購買海洛因,偵查中伊指認陳春玲並不實在,內容係警察亂編的,警察有恐嚇伊」云云(證述內容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告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翁萬財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9頁),復經本院審酌認為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因陳春玲販毒案件,於103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104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九法庭具結證述乙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偽證之犯行,辯稱:其所證述內容實在,沒有證據可以認定陳春玲有賣毒品給伊,故伊這樣講沒有作偽證;係警察威脅恐嚇伊要照警察意思說,伊當時怕被收押才依警察之說法陳述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陳春玲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7 樓之4 之居所,以500 元之對價向陳春玲購得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於陳春玲販毒案件於警詢時證稱:交易的時間為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交易地點在陳春玲住處,伊向陳春玲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金額為500 元(見他卷第6 頁);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簽名具結後,以證人身分證稱:(經提示101 年8 月11日下午1 時53分、下午3 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伊打電話給陳春玲要買海洛因,伊買了一小包海洛因,花了500 元;是在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其地點在陳春玲的住處(即屏東市○○路000 號7 樓之4 )交易;伊沒有說要請陳春玲幫伊買,也沒有說要跟陳春玲合資購買等語無訛(他卷第8 至10頁),核與陳春玲於該案件一審102 年1 月29日準備程序中供承:伊坦承有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伊居所販賣海洛因給翁萬財,價格500 元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201 頁),又陳春玲與被告2 人所稱一致之販毒經過如非事實,陳春玲豈有平白無故忍受不實指控及因此受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懲罰之理?故陳春玲於該案件中所為上開自白與本案被告在該案偵查中證述之證詞相符部分,堪信為真實。而前揭被告所稱向陳春玲購買海洛因之過程,係使用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春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相約見面交易毒品等情,亦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614 號通訊監察書、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4 至269 頁)。上開事實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認定屬實而撤銷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號無罪判決,改判處陳春玲有期徒刑7 年8 月,後由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判決各1 份(見他卷第21至45頁、偵卷第25至27頁、本院卷第80至82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院於103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刑事第二法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刑事第九法庭審理陳春玲販毒案件時,被告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是否有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許向陳春玲購買海洛因」內容,供前具結而證述:伊沒有向陳春玲購買云云(證述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9 號案件103 年7 月17日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案件104 年3 月11日審判筆錄各1 份、被告之證人結文2 份附卷可佐(見他卷第12至14頁、本院卷第144 至159 、185 頁),其所證述之內容顯然與業經認定屬實之上開㈠部分之事實不符。
㈢被告雖於陳春玲販毒案件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其未向陳春玲購買海洛因,伊警偵所述,係因遭警察誤導、恐嚇,警察說伊若不承認就將伊收押,伊到檢察官面前也就照著講,不然怕被收押云云。惟查:
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 年1 月21日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陳春玲販毒案件準備程序中勘驗被告於該案之警詢光碟,經該法院以全程播放勘驗結果,其警詢答過程,警員與陳述人均口氣平和理性,各組詢答過程間並均可聽聞有鍵盤聲,全程均未發現有疑似錄音中斷或剪接之情形,實際詢答內容意旨與筆錄所載意旨相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可考(見他卷第16至20頁),堪認筆錄之記載與錄音內容相符,並無錄音中斷或剪接之情。
⒉再自被告警詢光碟勘驗結果觀之(勘驗結果詳見附表四所示),被告自警詢開始,除經例行之人別資料、精神狀況等事項之詢問,並已詢問包括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與被告之關係等問題而進行相當時間後,嗣經問及是否曾向陳春玲購買毒品時,被告隨即連續十次以虛應、迴避之方式反覆答稱:①「毒品喔!毒品我不曾直接用買的」、②「都是經過別人」、③「沒啦,都是經由別人去給她買」、④「我沒有直接向她買」、
⑤「我沒有直接向她買過」、⑥「我不曾直接拿錢跟她買,我是透過朋友介紹,拿錢去,跟她買」、⑦「【問:是朋友的手跟她買,還是你跟她買?】朋友的手。」、⑧「【問:錢是你的?】嗯!」、⑨「買,我沒有直接向她買過」、⑩「【問:你拿錢給朋友,叫朋友跟她買?】朋友是不是跟她買?應該是跟她買,我是沒直接。」云云,對於提問均刻意混淆,將詢答內容儼然導為,因有「直接」與否之判斷問題而不易回答云云,以模糊虛應,實問虛答,依其情節,客觀上顯無被告所稱係以照唸警員預製筆錄方式而為之情形。嗣被告經承辦員警質疑「我這個問題那麼簡單,你就講成這樣。」等語時,被告即坦承其閃爍其辭的原因係「伊不希望陳春玲判販賣」等語,承辦員警乃勸以「我知道你跟她是朋友,你要維護她,我希望你老實講,你不老實講,換你會卡到,因為你不可以說她的部分,她有承認你有向她買過,你又說沒有,這樣就是說謊」等語,被告前開所述已可見其確有迴護陳春玲之動機,而依前開對話內容,承辦員警之真意乃回應被告前開已默示承認之說詞,順勢針對被告以其迂迴聲稱係由他人出面代購之無益飾詞,向其分析誤因而弄巧成拙,日後反而與被告說詞無從對應徒增困擾之意,堪稱顯明。況若承辦員警果有欺妄被告之意,可直接告以陳春玲已然坦承據以對被告施加壓力,何需於證人經多次為無礙於構成要件成就(直接購買、託人代購)之迴避、閃躲後,終於說出其迴避之原因係避免陳春玲成立販賣毒品罪之餘,方才多此一舉,猶以此曖昧不明之說詞誘導之,徒增困擾,可見被告所為關於其警詢陳述係遭誤導、恐嚇等不正訊問下所為之說法,並非事實,而屬迴護陳春玲之詞。
⒊再者,證人梁哲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101 年10月12日因陳春玲販毒案件與被告一起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作筆錄,作筆錄時伊與被告只隔著一張桌子,伊沒有聽到警察兇被告,沒有聽到警察說「不講會被收押」或要求被告怎麼說,警察應該也沒有講其他威脅被告的話,警察問的時候態度很正常、平和,跟問伊的態度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275 、276 頁),亦可佐證承辦員警並無以詐欺、誤導、恐嚇等不正方式詢問被告之情。
㈣綜上所述,已可認定被告於103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104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程序中,經具結後所為前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之證述乃虛偽不實。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偽證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又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證人之具結,乃以文書保證其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實,告以具結義務命其具結,端在使其明瞭具結意義,知所警惕,強制其據實陳述,不致為虛偽證言,俾能發現真實,故經具結後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之陳述時,應受刑法上偽證罪之處罰(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理陳春玲販毒案件,因採信被告之證詞而認定陳春玲此部分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並判處陳春玲有期徒刑7 年8 月,上訴最高法院後駁回上訴確定,業如前述,可見被告所為不實證述業已一度影響審判結果之正確性,雖終未採信被告前開虛偽證詞,仍不影響被告偽證罪之成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㈡刑法之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如被告於同一訴訟之同一審級,或不同審級先後數度為偽證,因僅一件訴訟,只侵害一個國家審判權之法益,應論以包括之單純一罪。查本件被告雖就陳春玲販毒案件,於本院103 年7 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3 月11日審理時為2 次不實證述,均致生損害於司法審理陳春玲販毒案件之正確性,然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成立包括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於104 年3 月11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證述亦涉犯偽證罪,然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103 年7 月17日偽證犯行具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判決以97年度易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97年度易字第7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6 月確定,上開2 案經高雄地院以98年審聲字第1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0 年6 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100 年8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8 至29頁)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證述前業經法院告知偽證罪之刑責,顯然明知證人具結之據實陳述義務及偽證罪之刑罰效果,猶於審理程序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一再為虛偽陳述,並一度影響法院裁判之正確性,造成危害非輕,且犯後猶否認偽證犯行,態度不佳;惟兼衡被告係為迴護好友之犯罪動機,且其所為之不實證述終未為法院採信,亦未偽造其他不實證據要求法院為無益之調查,並考量被告犯罪之情節、手段及其素行不佳(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與陳春玲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被告於103 年7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 號案件審理時虛偽證述內容┌─────────────────────────────────────┐│審判長問:證人你與被告有無親屬關係? ││證人答:沒有。 ││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開始就證人翁萬財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問:你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指認陳春玲說的是否實在? ││證人答:不實在。那都是警察亂編的。 ││檢察官問:(提示101 偵8375號第95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對你偵查中所述有何意見?││證人答:是我說的,但是我是照警察的筆錄講的。 ││檢察官問:檢察官當時有拿警察筆錄給你照著念? ││證人答:沒有。我沒有跟陳春玲買就是沒有跟他買。 ││檢察官問:你在偵查中所述是否說謊話? ││證人答:我忘記了。 ││檢察官問:結文是否你簽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你在具結之後有說你有向陳春玲買過海洛因一小包,500 元,還說是單純││購買,不是要他幫你購買或是合資購買? ││證人答:我忘記了。警察很惡劣,都是用欺騙的手段。 ││檢察官起稱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問:檢察官起訴陳春玲101 年8 月11日下午1 時、3 點,你有向陳春玲買海洛││因,你剛剛說你沒有向陳春玲購買,為何於偵查中會那樣說? ││證人答:警察跟我說陳春玲都承認她有賣,你如果不承認我就把你收押,我當時害怕││會被收押,因為當時我有在吸食海洛因,你們可以去聽監聽譯文,看我有沒有跟他買││。我跟陳春玲沒有毒品交易,我只是跟陳春玲通電話。 ││辯護人問:但這是你在檢察官面前說的? ││證人答:哪裡講都是一樣,警察叫我這樣講,在檢察官面前我是因害怕被收押,因 ││為是警察恐嚇我。 ││辯護人問:那天的譯文你與陳春玲通電話是要做什麼? ││證人答:你可以放出來聽,我不是去陳春玲家找他,就是去打電動。 ││辯護人問:你在偵查中有說你與陳春玲有交往過,是男女朋友,那時候還是男女朋友││嗎? ││證人答:是。 ││辯護人問:所以你應該會知道陳春玲沒有在賣毒品? ││證人答:那個我不知道。只是我沒有跟他買。 ││辯護人起稱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問:你剛剛所述與偵查中所述不同,哪一次是說謊? ││證人答:我不會說謊。可以請警察來。 ││檢察官問:你在檢察官那邊說你有向陳春玲買過一次毒品是說謊? ││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你是承認你當時是作偽證? ││證人答:你是在恐嚇我是不是。法律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你是說哪一個警察? ││證人答:就是刑警隊承辦做我筆錄的,問我筆錄跟做我筆錄的,他們是聯合起來,兩││個都這樣,他們欺騙我到警察局說我車子撞到人拐我去。是還沒有做筆錄之前警察就││跟我說陳春玲都承認賣給你,你如果不承認跟他買,你會被收押。 ││檢察官起稱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起稱無其他問題。 │└─────────────────────────────────────┘附表二、被告於104 年3 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999 號案件審理時虛偽證述內容┌─────────────────────────────────────┐│審判長問:與被告有無親屬或其他法律關係? ││證人答:無。 ││審判長問:精神狀況是否正常並適於作證? ││證人答:是。 ││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檢察官問:你在101 年10月12日警詢與偵查中,你證述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點半,││你到陳春玲屏東市○○路000號7樓之4居所購買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證人答:有這樣講沒錯,但是警察誤導。 ││檢察官問:地方法院審理時,你說是警察誤導亂編,你是照著打好的筆錄念,是否是││事實? ││證人答:是警察誤導的。 ││檢察官問:警察有無讓你自由陳述。 ││證人答:沒有。 ││檢察官問:警察如何誤導你? ││證人答:他說陳春玲都承認他有賣你,你如果不這樣說,你會被押。因為他放監聽錄││音帶給我聽,我是純粹去找陳春玲,並沒有提到毒品,這樣沒有違法。他要傳喚我去││就不正當,說我車子撞到人,要我去說明,我根本沒有撞到人,他叫我先去警局先給││他們作筆錄,如果他們給我傳票我就會出庭沒有要騙我。 ││檢察官問:你說放監聽錄音帶是指你跟陳春玲對話的錄音? ││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你說警察恐嚇你,是如何恐嚇? ││證人答:就是我剛才說的誤導我的情形。 ││檢察官問:警察何時跟你這樣說?作筆錄時說的,還是何時跟你說? ││證人答:作筆錄之前跟我說的。 ││檢察官問:在哪跟你說的? ││證人答:在他們刑警大隊。 ││檢察官問:是那個警察說的?是否是在庭的警察黃薰鋒? ││證人答:我不知道,我沒辦法認,記憶不好,這麼久了。 ││檢察官問:是否問筆錄的警察誤導的? ││證人答:好幾個,他們一搭一唱。他們要問筆錄前叫我先去採尿兼驗尿。 ││檢察官問:有無包括問筆錄的警察? ││證人答:我不清楚。 ││檢察官問:你說警察誤導,你為何會相信? ││證人答:警察比較大。 ││檢察官問:檢察官比警察大,你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有無誤導你? ││證人答:沒有誤導我,但我怕不這樣說會被收押。 ││檢察官問:所以你就沒有跟檢察官講? ││證人答:沒有。 ││檢察官問:警察提示你六通通聯譯文,你只針對其中一通說是陳春玲販賣海洛因給你││的通聯,其他都說不是,是找他玩,為何你只選一通講? ││證人答:我是隨便講講。 ││檢察官問:原審傳你作證,你說警察恐嚇你誤導你,法官說你涉嫌偽證,你有無因偽││證案件被調查? ││證人答:沒有。 ││檢察官問:101年10月12日警詢作筆錄過程中,警察有無再誤導你? ││證人答:作筆錄前先給我驗尿,然後恐嚇我說我有吃,陳春玲說承認有賣給我,如果││我不承認,就會被收押。作筆錄時,他就誤導我,放錄音給我聽,我隨便選一通講,││可以馬上放監聽錄音來驗證。 ││檢察官問:我們勘驗過你的警詢錄音,並沒有你說的這些情形,而且警察是說如果你││講的跟被告陳春玲講的不符,你會卡到,警察確實有這樣說,但這是你自己先供出有││透過朋友拿錢跟被告買毒品之後,你說你不希望害被告,警察才這樣說的? ││證人答:這是錄音帶有錄到的部分,沒有錄到的部分,他為何騙我去作筆錄,還先叫││我驗尿,這些他不敢錄在筆錄中。 ││檢察官問:但筆錄是你說主動配合警方調查,而且最後警察說要採尿,你才反對要採││尿,才跟警察抗議,警察說你不採就算了,到檢察官那邊再決定要不要給你採尿,與││你剛才所述作筆錄前就先採尿不符? ││證人答:不管是否一樣,都是在我要出庭之前。那麼久我哪記得是先叫我採尿,還是││之後叫我採尿。 ││檢察官起稱無問題。 ││請辯護人反詰問。 ││辯護人問:(請求勘驗筆錄,經審判長告以內容)勘驗內容中,警察提到的部分講到││,陳春玲承認你有向他買過,你又說沒有,這樣是說謊,你是否因為警察這樣跟你講││,所以你挑後面的監聽譯文的內容去承認。 ││證人答:對。 ││辯護人問:你挑的標準是什麼? ││證人答:隨便亂挑,不是他特別有什麼。 ││辯護人問:就指述陳春玲的部分,在警詢、偵查中所述與事實不符? ││證人答:是。 ││辯護人起稱無問題。 ││請檢察官覆主詰問。 ││檢察官問:你剛才不是說,作筆錄過程警察沒有誤導你,為何現在又跟辯護人說是警││察提到陳春玲跟你買,你說沒有就是說謊? ││證人答:起先還沒錄音就跟我講了。如果我不這樣講,等一下會被收押。 ││檢察官問:你有很多施用第一級毒品的案件,你也進出看守所,會不會被收押是檢察││官的權限,不是警察的權限,怎麼可能會被誤導? ││證人答:警察的權限也很大,筆錄作難聽一點,建議檢察官收押,檢察官就會收押。││檢察官起稱無問題。 ││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問:照你剛才所述,等於作筆錄前,警察就有跟你溝通? ││證人答:是。 ││辯護人問:與你溝通的警察有幾位? ││證人答:不記得。當天本來我是開車,當天我車子壞了,我自動打電話去刑警大隊說││我沒車去開庭,他們就開車去我家載我去。 ││辯護人問:在車上有無跟你講案情? ││證人答:沒有。 ││辯護人起稱無問題。 ││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在庭承辦員警黃薰鋒有事先跟你溝通說陳春玲都已經承認,你跟他講的不││同就是說謊? ││證人答:是不是他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是警察,刑警大隊那麼多人。 ││審判長問:你連回頭看他都沒有,如何知道無法辨認。 ││證人答:我剛剛有看過他(證人仍未回頭稍看另一證人黃薰鋒),是不是他我不記得││,是不是他跟我作筆錄我也不記得。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 │被告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1 時53分11秒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與陳春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B (翁萬財):你有沒有在家。 │ │A(陳春玲):有。 │ │B:我等一下過去。 │ ├─────────────────────────────────────┤ │被告於101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2 秒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與陳春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B (翁萬財):我到了,在樓下。 │ │A(陳春玲):好。 │ └─────────────────────────────────────┘ 附表四、被告於101 年10月12日警詢陳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於104年1月21日勘驗之勘驗筆錄 ┌─────────────────────────────────────┐ │勘驗內容如下: │ │(訊問人別、告知權利事項等,請參照筆錄) │ │問:你是否曾向陳春玲購買毒品? │ │答:毒品喔,毒品我不曾直接用買的。 │ │問:是否有嗎? │ │答:都是經過別人。 │ │問:沒啦,你如果有,是問你是否有? │ │答:沒啦,都是經由別人去給他買。 │ │問:我是針對你的部分。 │ │答:我沒有直接向他買。 │ │問:我的問題是,你是否向他買過? │ │答:我沒有直接向他賣(應為「買」)過。 │ │問:你的沒有直接買過是什麼意思? │ │答:我不曾直接拿錢跟他買,我是透過朋友介紹,拿錢去,跟他買。 │ │問:是朋友的手跟他買,還是你跟他買? │ │答:朋友的手。 │ │問:錢你的? │ │答:恩。 │ │問:我再問一次,你有無跟他買過? │ │答:買,我沒有直接向他買過。 │ │問:你拿錢給朋友,叫朋友跟他買? │ │答:朋友是不是跟他買?應該是跟他買,我是沒直接。 │ │問:我的問題是,你是否向他買過毒品,你這樣到檢察官那裡,我這個問題那麼簡單│ │,你就講成這樣。 │ │答:因為我不希望,因為我不希望他判販賣。 │ │問:我知道你跟他是朋友,你要維護他,我希望你老實講,你不老實講,換你會卡到│ │,因為你不可以說他的部分,他有承認說,你有向他買過,你又說沒有,這樣就是說│ │謊。 │ │答:有啦有啦。 │ │問:有嗎? │ │答:有啦。 │ │問:我的問題很簡單,你是否曾向陳春玲購買毒品? │ │答:…我是覺得賣毒品而已,不可能自己承認說他有在賣毒品。 │ │問:譯文如果拿出來,應該是有承認。你剛剛有聽到吧?有嗎?有多少我們就辦多少│ │,我們也不會多辦。有多少,你就說多少,你要說出來,你們兩人說出來的話要相符│ │,我也知道你會想要袒護他,因為你們是朋友關係,但我希望你老實講,你跟他買什│ │麼毒品? │ │答:海洛因。 │ │問:你只有買過海洛因嗎? │ │答:嗯。 │ │問:安非他命沒有吧? │ │答:沒有。 │ │問:你向他買過幾次毒品海洛因? │ │答:1 、2 次。 │ │問:你要交代時間,因為我們有監聽,他裡面有說到的部分,我們會問你,哪幾次有│ │成功,哪幾次沒有成功,以現在有的,你哪幾次有見面,你就去回想交易是否成功 │ │? │ │答 :時間、內容 ,我不會講。 │ │問:你是否聽懂? │ │答:我知道。 │ │問:我會拿時間給你看。 │ │答:你拿時間給我看,我也不知道哪幾次有成功,哪幾次沒有成功,我不清楚。 │ │問:這8 月份的時候,你記憶有那麼不好嗎? │ │答:…。 │ │問:我問你,有你就講。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跟陳春玲所持用之097551│ │2491號於101 年7 月12日下午15時33分00秒的通話譯文內容,A 為陳春玲,B 為你本│ │人:「B : 你要回來了沒有。我要回去了,你們在那邊等不要亂跑。B : 快點。」是│ │否就是你與陳春玲交易毒品的對話內容? │ │答:我是在那邊等,不過沒有等到人。 │ │問:是啦? │ │答:嗯。 │ │問:意思是怎樣? │ │答:問他要回來了嗎,他說他要回來了。 │ │問:回來是要幹嘛? │ │答:看他有沒有毒品可以交易。 │ │問:你打給陳春玲嗎? │ │答:…。 │ │問:問他要回來了嗎? │ │答:嗯。 │ │問:他回答說,叫你們在那邊等,不要隨便亂跑,在等他拿毒品跟你們交易? │ │答:嗯。 │ │問:拿什麼毒品? │ │答:海洛因。 │ │問:等他拿毒品海洛因來跟你們交易? │ │答:嗯。 │ │問:這次有完成交易嗎? │ │答:沒有。 │ │問: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陳春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這邊我再問一│ │下。為什麼這次沒完成毒品交易? │ │答:因為等不到人。 │ │問:所以陳春玲沒回來? │ │答:嗯。 │ │問: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陳春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1 年8 月10│ │日晚上20時15分10秒的通話譯文內容,A 為陳春玲、B 為你本人;「B : 小蓁嗎,你│ │有沒有在家。A : 有。B : 等一下我過去找你。A : 好。」是否就是你與陳春玲要交│ │易毒品的對話內容? │ │答:有時候是,有時候是去找他。 │ │問:這次是或不是,你自己講? │ │答:這次好像不是,好像是去找他。 │ │問:你說不是,這次你打給陳春玲,是要過去找他? │ │答:嗯。 │ │問:這次有無完成毒品交易? │ │答:沒有。 │ │問: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陳春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1 年8 月11│ │日下午13時53分11秒的通話譯文? 容,A 為陳春玲,B 為你本人,「B : 你有沒有在│ │家。A : 有。B : 我等一下過去。」。同日下午15時30分2 秒「B : 我到了,在樓下│ │。A :好。」是否就是你與陳春玲要交易毒品的對話內容? │ │答:嗯。 │ │問:意思是什麼?你先打電話過去跟他講你要買毒品? │ │答:嗯。 │ │問:意思是你先打電話給陳春玲,說你要過去,確定他有在,要過去跟他買毒品海洛│ │因的內容? │ │答:嗯。 │ │問:你這次有完成交易嗎? │ │答:有。 │ │問:我問你,這次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金額、數量、種類是什麼?時間是下午3 │ │點多? │ │答:嗯。 │ │問:地點在哪裡? │ │答:他的家。 │ │問:哪裡的厝? │ │答:他……的家那邊。 │ │問:這次交易的時間101 年8 月11日下午15時30分許,地點是在陳春玲住處,屏東市│ │○○路000 號7 樓之4 ,他所住的房間內? │ │答:嗯。 │ │問:你們交易的金額、數量、種類,你跟他買什麼? │ │答:買海洛因。 │ │問:一級毒品海洛因,多少? │ │答:500 。 │ │問:一小包? │ │答:500 元。 │ │問:你跟陳春玲買了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金額為500 元 │ │。 │ │答:…。 │ │問: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陳春玲所持用之0000 000000 號於101 年8 月│ │13日凌晨5 時41分45秒的通話譯文內容,A 為陳春玲、B 為你本人:「B : 我現在過│ │去你那邊好不好。A : 好。」是否就是你與陳春玲要交易毒品的對話內容? │ │答:不是…(聽不清楚)。 │ │問:那內容是什麼? │ │答:找他去玩。 │ │問:這次是否有完成毒品交易? │ │答:沒有。 │ │問:警方提示你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陳春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1 年8 月13│ │日下午3 時51分53秒的通話譯文? 容,A 為陳春玲、B 為你本人:「B : 你都沒有接│ │電話,你在家類是嗎。A : 對。B :我等一下過去找你。」、101 年8 月13日下午16│ │時49分18秒「我在第四波,你要不要過來。B : 好。」是否就是你與陳春玲要交易毒│ │品的對話內容? │ │答:不是,第四波是台子間,我是想要約他去打台子。 │ │(以下請參照筆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