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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3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易緝字第2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志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志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6 行「前於……復」應刪除,第7 行「108 年」前補充「民國」;另證據部分增列「偵查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1年10月3 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92年6 月27日管檢字第0920004781號函各1份、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於106 年12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7 年2 月3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107 年2 月3 日視為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要件,應論以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並考量被告前案犯罪與本案犯罪之罪質相同,足彰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爰就被告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之最高度及最低度,均加重之。

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因未遵期到庭,逃匿不知去向,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4日發布通緝,迄109 年7 月12日始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本院通緝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 份附卷可憑(分見本院卷第111 頁,本院易緝卷第9 頁)。縱依卷附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見警卷第14頁),堪認被告曾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主動向警方供承前揭犯行,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既已因逃匿經通緝,即難謂有接受裁判之意思,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自首之要件不合,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附予說明。

㈣被告前揭犯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猶未能戒除毒癮,再行施用毒品而犯本案,足彰其未能自制,且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禁令,法治觀念不佳;再酌被告自行施用毒品,並未擾及他人,犯罪手段平和,且被告施用毒品傷害自身健康,亦未侵害他人,犯罪所生損害非鉅;另依被告自承之學、經歷及家庭環境等語(見本院易緝卷第103 頁),可見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難謂良好;末念被告始終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被告本案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已因被告施用而耗盡,未扣案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業遭被告丟棄而滅失等情,均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易緝卷第102 頁),且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 份。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李志偉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2 月
    29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
    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7162號、98年度審簡字第5288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5 月30日
    晚間8 時許,在屏東縣琉球鄉美人洞觀光區公共廁所內,以
    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因另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翌(31)日上午為警通知到場,並
    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李志偉於警詢時之自│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被告於108 年5 月31日為│
│    │局東濱派出所偵辦毒品案│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
│    │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尿液檢體代號為東東濱│
│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00000000,檢驗結果確呈│
│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  │陽性反應。            │
├──┼───────────┼───────────┤
│3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於觀察、勒戒執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犯施│
│    │表                    │用毒品罪經法院判決確定│
│    │                      │,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及以106 年度東簡字第2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並經臺東地院以106 年度
    聲字第17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於10
    6 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於107 年2 月3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慕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晴 瑋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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