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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三號)本院判決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於警詢筆錄、口卡片、逕行逮捕通知書、偵訊筆錄、告知權利事項單及限制住居具結書上偽造之「甲○○○」署名拾柒枚及指押參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屏東市○○路一七之一號之「加州炸雞店」,入內竊取財物得手後(另案審理),正欲離去之際,旋為警當場查獲;(二)又於同年二月十六日晚上九時許,乙○○夥同其夫黃志祥(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至有人居住、設於屏東縣新園鄉○○路五一三號「公鹿飼料公司」行竊,然旋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同鄉○○路七七三號前攔檢查獲;(三)同年二月十九日晚上六時許,乙○○在屏東市○○路四三五號前,竊取丙○所有之機車,嗣於同年二月二十日晚上九時許,為警在屏東市崇義巷七號前查獲。而乙○○於上開三次為警查獲當時,為逃避刑事訴追處罰隱匿身份,竟另行起意冒用其嫂甲○○○之名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1、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四之時間、地點及文書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甲○○○」之署押及捺指印,以表示確認偵查人員已為逮捕通知、權利告知及本人接受偵詢並閱覽筆錄無訛之意;2、附表【一】編號五至九之時間、地點及文書上,偽簽「甲○○○」之署押及捺指印,以表示確認偵查人員已為逮捕通知、權利告知及本人接受偵詢並閱覽筆錄無訛之意,並另於附表【一】編號十之限制住居具結書上偽簽「甲○○○」之署押及捺指印,以表示係甲○○○本人具結之意,並進而行使該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性質之限制住居具結書,將之交還法警人員收執;3、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四之時間、地點及文書上,偽簽「甲○○○」之署押及捺指印,以表示確認偵查人員已為逮捕通知、權利告知及本人接受偵詢並閱覽筆錄無訛之意。其上開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足生損害於甲○○○本人及司法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冒名應訊之甲○○○本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限制住影本附卷可佐,是本件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處罰之偽造署押、印文等罪,係因其侵害社會法益,保護客體旨在維護社會之公共信用。是以具有刑法意義之署押、印文,本身須在法律上或交易上具有重要性者,始有保護之必要,亦即署押、印文本身須在法律上或交易上具有一定之意義。從而,尚非單以是否具有一定之意思性,作為判斷文書與署押或印文之標準,否則偽造署押、印文罪即無成立之可能,而一律成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準文書罪。另偽造之私文書,則必須具有一定之文書性,亦即,文書本身得用以作為收據(如送達証書、違規通知單之簽收)、保証(如背書)、約定(如契約)或証明(如信件簽名之同一性、汽車引擎號碼、電錶封印)之用。若行為人僅係單純以印文、署押之方式,表現承認或確認某項事實,而非與其所表現之物體相結合,具有一定文書性(如在筆錄上之署押僅係單純承認在場受訊問並閱覽筆錄,並非與筆錄相結合而具有一定文書性),應僅單純論以偽造印文、署押罪。

三、查被告冒用其嫂之名應訊,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十四之文書上偽簽「甲○○○」署押及捺指印之行為,僅係分別用以表示確認偵查人員已為權利告知及本人接受偵詢並閱覽筆錄無訛、確認偵查人員已為逮捕通知之意,並非與前開文書單相結合而具有收據、保證、約定或證明之私文書性質。是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十四所示文書上,偽簽「甲○○○」署押及捺指印行為,僅係單純之偽造署押,而不具有一定之文書性,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行為。公訴人認被告於上開逕行逮捕通知書上偽簽「甲○○○」署押及捺指印,並持之行使將該通知單存根聯交由警察局備查之行為,而應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尚有未洽,附此敘明。另按被告所偽造之前開署押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且數行為(動作)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實務上於冒名應訊而偽造署押之情形,亦認警詢、偵查、審判甚至執行可視為單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其在各階段中之冒名偽造署押行為,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屬接續犯而非連續犯,是被告於上開三次行竊後,當次先後多次偽造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十四之「甲○○○」署押之行為,乃係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十之限制住居具結書上偽造「甲○○○」署押,且對其內容提出加以主張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在此項文書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開三次竊盜後冒名應訊,所為之偽造署押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為逃避刑責,一時糊塗,冒用其嫂之名應訊,並偽造其嫂之署押,所犯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之文書上偽造之「甲○○○」署名拾柒枚及指押參拾貳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T42:240VFK;九十三年訴更字第七號偽造署押表【附表一】
~T28:240VFN;
╔══╦═════════╦══════════════╦════════════════╗
║編號║  犯 罪 日 時     ║       文 書 名 稱          ║          偽 造 內 容           ║
╠══╬═════════╬══════════════╬════════════════╣
║ 1 ║⒈⒈時至⒈⒈║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十║
║    ║時5分          ║所警詢筆錄                  ║三枚。                          ║
╠══╬═════════╬══════════════╬════════════════╣
║ 2 ║⒈⒈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口卡片                    ║枚。                            ║
╠══╬═════════╬══════════════╬════════════════╣
║ 3 ║⒈⒈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逕行拘提逮捕通知書本人聯  ║枚。                            ║
║    ║                  ║                            ║                                ║
╠══╬═════════╬══════════════╬════════════════╣
║ 4 ║⒈⒈時分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偽造﹁甲○○○﹂署名一枚。      ║
║    ║⒈⒈時分      ║錄                          ║                                ║
╠══╬═════════╬══════════════╬════════════════╣
║ 5 ║⒉⒘9時分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派出║偽造﹁甲○○○﹂署名二枚、指押六║
║    ║                  ║所警詢筆錄                  ║枚。                            ║
╠══╬═════════╬══════════════╬════════════════╣
║ 6 ║⒉⒘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告知權利事項單            ║枚。                            ║
║    ║                  ║                            ║                                ║
╠══╬═════════╬══════════════╬════════════════╣
║ 7 ║⒉⒘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      ║
║    ║                  ║所逕行拘提逮捕通知書本人聯  ║                                ║
║    ║                  ║                            ║                                ║
╠══╬═════════╬══════════════╬════════════════╣
║ 8 ║⒉⒘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口卡片                    ║枚。                            ║
╠══╬═════════╬══════════════╬════════════════╣
║ 9 ║⒉⒘時分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偽造﹁甲○○○﹂署名一枚。      ║
║    ║⒉⒘時分      ║錄                          ║                                ║
╠══╬═════════╬══════════════╬════════════════╣
║ ⒑ ║⒉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二║
║    ║                  ║居具結書                    ║枚,表示係甲○○○本人具結之意,║
║    ║                  ║                            ║並行使交付予法警人員收執。      ║
╠══╬═════════╬══════════════╬════════════════╣
║ ⒒ ║⒉⒛時分至║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偽造﹁甲○○○﹂署名三枚、指押五║
║    ║⒉⒛時分      ║所警詢筆錄                  ║枚。                            ║
╠══╬═════════╬══════════════╬════════════════╣
║ ⒓ ║⒉⒛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逕行拘提逮捕通知書本人聯  ║枚。                            ║
║    ║                  ║                            ║                                ║
╠══╬═════════╬══════════════╬════════════════╣
║ ⒔ ║⒉⒛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偽造﹁甲○○○﹂署名一枚、指押一║
║    ║                  ║所口卡片                    ║枚。                            ║
╠══╬═════════╬══════════════╬════════════════╣
║ ⒕ ║⒉時分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偽造﹁甲○○○ ﹂署名一枚。     ║
║    ║⒉時5分      ║錄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四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