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分鐘讀完全文 6,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5弄1號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載,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至編號所示之罪,除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編 號│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詐 欺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叁月 │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 │ │日 │├───────┼───────────┼───────────┼───────────┼───────────┤│犯 罪 日 期│ 93年9月18日 │93年1月1日至93年9月18 │ 92年11月17日 │ 93年8月23日 ││ │ │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毒偵緝字第684號 │93年度毒偵緝字第684號 │93年度偵緝字第2513號 │94年度偵字第7117號 │├─┬─────┼───────────┼───────────┼───────────┼───────────┤│最│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693號 │ 94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 94年度易字第1269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4.04.22 │ 94.07.22 │ 94.08.03 │ 94.09.14 │├─┼─────┼───────────┼───────────┼───────────┼───────────┤│確│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定├─────┼───────────┼───────────┼───────────┼───────────┤│之│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693號 │ 94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 94年度易字第12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4.08.15 │ 94.07.22 │ 94.08.03 │ 94.10.13 │├─┴─────┼───────────┼───────────┼───────────┼───────────┤│ 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 所犯法條 │第1項 │第2項 │第5款 │項 │├───────┼───────────┼───────────┼───────────┼───────────┤│ 適用96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之規定│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執更字第286號(│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 原執行指揮書 │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執字8820號) │署94年度執字第8820號)│署94年度執字第10232號 │署94年度執字第13095號 ││ │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 偽造私文書 │ 竊 盜 │ 強 盜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 │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 │日 │ 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93年8月23日 │ 93年1月8日 │ 93年3月某日至同年10月│ 93年3月26日 ││ │ │ │ 某日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7117號 │93年度偵字第19942號併 │94年度偵字第114號 │94年度偵字第114號 ││ │ │第23890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1269號 │ 93年度簡字第5581號 │ 94年度訴字第1072號 │ 9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4.09.14 │ 93.03.14 │ 95.04.11 │ 95.04.11 │├─┼─────┼───────────┼───────────┼───────────┼───────────┤│確│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1269號 │ 93年度簡字第5581號 │ 94年度訴字第1072號 │ 9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4.10.13 │ 95.01.13 │ 95.09.14 │ 95.09.14 │├─┴─────┼───────────┼───────────┼───────────┼───────────┤│ 確定判決認定 │ 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9條 ││ 所犯法條 │ │ │ │ │├───────┼───────────┼───────────┼───────────┼───────────┤│ 適用96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3條第1項第15款 ││減刑條例之規定│ │ │ │ (不予減刑)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貳月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陸月 │ (不予減刑)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96年度執更字第286號( ││ 原執行指揮書 │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執字13095號) │署95年度執字第2716號)│署95年度執字第2606號)│署95年度執字第2606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