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施定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景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