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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87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錦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第137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范錦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范錦洋前於民國95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同年9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簡字第7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0 年3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范錦洋前於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8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執行屆滿3 月且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8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出所,嗣於89年11月17日上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92年10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0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三)詎范錦洋仍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00 年4 月29日凌晨某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25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凌晨4 時許,因行跡可疑,為警在新竹縣新豐鄉瑞興村瑞興國小前盤查,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⒉又於100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同上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工業區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7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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