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74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674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建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貳點肆公克)及毒品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貳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及毒品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建中前曾⑴於民國95年4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95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6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⑶又於96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4 月、1 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