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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盛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盛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羅盛興前於民國87年6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6月27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7年6月2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87年7月1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羅盛興不知警惕,又於87年9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9月4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5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7年11月24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88年1月5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8年2月3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於88年7月1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11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8月19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88年12月23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本院於88年1月21日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88年4月12日確定,嗣又經本院於89年2月25日以89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免除刑之執行確定。

(三)羅盛興竟不知悔悟,又於89年6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7月15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9年10月12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於90年3月26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539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4月27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0年10月11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本院於89年8月18日以89年度易字第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於89年9月30日確定。

(四)羅盛興仍不知悔改,又於90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1月30日,以90年度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於91年3月1日確定。

(五)羅盛興猶不知省悟,又於91年4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於91年4月16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42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5月10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於92年5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監;同時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本院於91年5月21日,以91年度易字第336號判決,為免訴判決,嗣於91年6月10日確定。

(六)羅盛興竟不知悔改,又於93年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4日,以93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於94年3月28日確定。

(七)羅盛興仍不知省悟,又於94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9日,以94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7月11日確定。

(八)羅盛興猶不知悔悟,又於95年1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九)羅盛興竟不知省悟,又於98年3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4月25日確定,其執行情形詳如下述累犯部分。

(十)羅盛興猶不知反省,又於98年4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6月12日確定,其執行情形詳如下述累犯部分。

(十一)羅盛興仍不知省悟,又於99年5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6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9月27日確定。

(十二)羅盛興猶不知悔悟,又於99年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8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十三)羅盛興竟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0月30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員山里附近之土地公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安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1月1日晚間8時,因涉嫌竊盜案案件為警查獲,並經羅盛興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羅盛興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18日所出具之原樣編號188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羅盛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羅盛興前⑴於98年3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於98年4月25日確定。⑵又於98年4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6月12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被告於98年5月6日入監執行,於99年5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經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竹東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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