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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展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展治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後段)嗣經同法院撤銷緩刑,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應予以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林展治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

2、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林展治前①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審字第1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8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②又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③另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④再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上開②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與①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而於99年7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現仍在保護管束中,尚未執行完畢。再者,被告於上開4 案件之前,並無他其刑事案件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從而,被告於本案犯罪前所犯數案件,均尚在執行中,不符刑法第47條之累犯要件。是聲請書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明知係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臨時召集,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030號
    被      告  林展治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街133巷1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展治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嗣經同法院撤銷
    緩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6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明知身為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於99年
    9月18日13時10分許至同年月20日期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
    市○○街133巷10號住處收受其父林武雄轉交之新竹後備指
    揮部陸軍回役編號38號臨時召集令,應於99年9月20日至陸
    軍第六軍團所定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於上開
    應報到時間前往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林展治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林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3.新竹後備指揮部100 年1月18日後新竹動字第100000089號妨
    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新竹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
    調查表。
  4.本署99年度執護字第329號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本署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特別應遵守事項每月報告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
    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嘉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6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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