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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善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善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楊善喻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決撤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 月、4 月,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0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裁定就①②案件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2 月,並與③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甲)。④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④⑤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乙)。⑥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揭⑥⑦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丙)。(甲)(乙)(丙)三案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6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0月16日12時許,在新竹市成德國中附近其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粉末置入針筒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華興街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停盤查,從其外套口袋中掉出未使用之注射針筒1 支,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遂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田 宜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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