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善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善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楊善喻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決撤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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