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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祥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祥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袋重分別為零點柒陸公克、零點柒肆公克、零點叁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貳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徐祥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毒聲字第 2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年 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①因妨害信用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易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 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0年9月 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3年11月12日19時許,在停放於新竹市○○區○○街0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14日15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 000巷00號前,因另案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重分別為0.76公克、0.74公克、0.32公克)、玻璃球2個,復經獲其同意於 103年11月15日9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徐祥庭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偵卷第9頁、第47頁至第48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檢體編號:C-260號)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1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3B170223號)各1份(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50頁至第51頁)。

㈢、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分別為0.76公克、0.74公克、0.32公克)、玻璃球2個扣案可佐。

㈣、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又被告有詳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徐祥庭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暨考量其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袋分別為0.76公克、0.74公克、0.32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 2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偵卷第47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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