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2 分鐘讀完全文 24,5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馮俊郎李毓華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恭華
被告
黃德鈞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欣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5757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恭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黃德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二、編號二四、編號二六至編號四九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森亞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德鈞於民國102 年3 月間標得承攬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下稱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設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整修工程後,交由其父親黃恭華負責施工,而黃恭華考量施作靶場整修工程期間,大型車輛往來靶場整修工程所需,森亞土木包工業徵得軍方同意,計畫鋪設便道通往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整修工程,完工便道則供軍方使用,不再運出便道工程所回填用之土石方。又森亞土木包工業黃恭華透過陳德村之介紹,認識簡證育,找來陳義忠(綽號「阿忠」,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偽造文書犯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07 號判決判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1 年2 月,行使偽造私文書7 月,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陳義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判處原判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陳義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7 月,其餘上訴駁回。陳義忠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2866號判處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餘上訴駁回,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上更一字第82號案件審理中,陳義忠撤回上訴,全案確定。下稱【另案】),由陳義忠處理土石方進料及便道施作等事務。詎陳義忠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為謀私利,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之單一犯意,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同月9 日,以無線電連絡方式,利用不知情之砂石車及怪手司機等人,運來來源不明並有夾雜鋼筋、磚塊、木材、破碎塑膠及布條等廢棄物之土石方,並掩埋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共436 車次運量),且親自及利用不知情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戴監南」(音譯)之人在現場指揮砂石車及怪手等機具進出及施工,及向砂石車司機收取每車約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傾倒費用牟利,嗣經當地居民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要求森亞土木包工業提出砂石車理應有之隨車砂石證明單。

二、森亞土木包工業黃德鈞、黃恭華於接獲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前開要求後,由黃恭華向陳義忠轉告前情,並據陳義忠告知以前開方式運來來源不明並有夾雜鋼筋、磚塊、木材、破碎塑膠及布條等廢棄物之土石方,並掩埋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之事實,詎黃恭華知悉上情後,黃德鈞、黃恭華、陳義忠為應付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掩飾現場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並無合法來源之事實,遂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方便砂石車將來進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下稱興磊公司)為由,先利用不知情之鄭全,從不知情之興磊公司負責人呂銘祥取得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空白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於102 年4 月1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上海灘釣蝦場」,逾越興磊公司呂銘祥授權範圍,擅自交給黃恭華、黃德鈞,又未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之同意,另交給黃恭華、黃德鈞數十輛砂石車等車輛駕駛姓名(包含陳義忠,詳附表編號23部分)、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由黃恭華親自及指示不知情之女兒黃德蘭依資料填載興磊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並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再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充作係向興磊公司購得夾雜廢棄物土石方,具有合法來源之用意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被冒名人、興磊公司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行使之正確性。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恭華、黃德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恭華、黃德鈞2 人分別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5 頁),並經共犯陳義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另案一、二審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之供述屬實(見102 他1154卷第20至21、56至58、188 至189 、105 偵6164卷㈡第35至37、卷㈠第54至55、69至72、80至82頁、另案103 審訴19卷第4 、6 至7 、103 訴107 卷第7 至

12、13至36頁、臺灣高院103 上訴3133卷第1 至2 、3 至7、8 至22頁),核與證人陳德村、簡政育於警詢及偵查中、另案二審審判程序時之證述情節(見102 他1154卷第16至17、第187 頁背面至189 頁、另案臺灣高院103 上訴3133卷第11頁背面至13頁、第15頁背面至16頁;見102 他1154卷第18至19、第188 至189 頁、102 偵6164卷㈠第70至72、80至82頁、另案臺灣高院103 上訴3133卷第8 頁背面至11頁、第15頁)、證人呂銘祥、鄭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見102他1154卷第145 至146 、102 偵6164卷㈠第51至55、88至89頁;見102 他1154卷第152 至153 頁、102 偵6164卷㈠第52至55頁)、證人賴志明即陸軍北測中心人員於警詢時、另案審判程序之證述情節(見102 他1154卷第6 至7 、9 、103訴107 卷第30至35頁)均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共犯陳義忠簽立之切結書1 份(見102 他1154卷第8 頁)、蓋有「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7張(見102 他1154卷第161 至184 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見102 他1154卷第23至24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4 月13日、4 月14日、4 月15日及4 月29日稽查工作紀錄各1 份(見102 他1154卷第25、31、32至33、35至37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6 月21日履勘現場筆錄各1 份及蒐證錄影光碟1 片(見102 他1154卷第197 頁、104 訴300 卷第75頁之證物存置袋內)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黃恭華、黃德鈞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恭華、黃德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黃恭華、黃德鈞與共犯陳義忠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之署押,及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9所示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及一併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其盜用印文、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鄭全從證人呂銘祥取得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由被告黃恭華親自及指示不知情之女兒黃德蘭填載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再由黃恭華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黃恭華、黃德鈞等人為掩飾處理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施作現場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無合法來源證明之事實,利用他人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興磊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並持之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車輛駕駛人、興磊公司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行使之正確性,所生危害不輕,惟念及被告2 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4 至157 頁),素行尚佳,於本院審理時終坦認全部犯行,態度頗見悔意,兼衡以被告黃恭華自述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造業,承包小型公共工程居多,已婚,小孩均已成年,各自有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現在景氣不好,生意較差,有向銀行貸款數百萬元,每月要負擔10萬元左右;被告黃德鈞自述其二技畢業之智識程度,曾是搭鷹架工,後來自己開公司作營造業,承包北區軍方工程較多,已婚,育有1 男2 女,分別為國小6 、4 、2 年級,家庭經濟狀況還好,需負擔房貸、車貸及家中生活費用,每月約10幾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緩刑:末查被告黃恭華、黃德鈞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於本院審理中已坦認犯行,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2 人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就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分別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等深切記取教訓,使之於緩刑期內能自我警惕,免於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並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到刑罰教化之目的,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黃恭華、被告黃德鈞應分別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3 萬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之立意。倘被告於本院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為說明。

三、沒收部分:被告黃恭華、黃德鈞等人利用他人在偽造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3 聯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應沒收之;再就如附表編號38、編號48所示之偽造署押「簡金生」、「謝在祺」部分,駕駛人實為「周金生」、「謝在鉷」但各經誤載為「簡金生」、「謝在祺」,亦不妨偽造署押之認定,仍應沒收之;又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乃1 式3聯,固另2 聯未扣案,但遍查卷內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是3 聯其上之偽造署押各1 枚,均應宣告沒收之,附此指明。至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雖均蓋有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圓戳章,但此圓戳印文乃屬真正,則毋庸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偽造之蓋有興磊資│數量│車輛駕駛人簽│應沒收之物        │備註          │
│    │源回收有限公司圓│    │名欄        │                  │              │
│    │戳章之車輛裝載出│    │            │                  │              │
│    │貨過磅砂石證明單│    │            │                  │              │
├──┼────────┼──┼──────┼─────────┼───────┤
│1   │單號049552      │3 張│偽造之「黃新│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榮」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黃新榮」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   │單號049553      │同前│偽造之「陳柏│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豪」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   │單號049554      │同前│偽造之「柯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志」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   │單號049555      │同前│偽造之「余成│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文」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5   │單號049556      │同前│偽造之「鍾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斌」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6   │單號049557      │同前│偽造之「陳柏│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豪」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7   │單號049558      │同前│偽造之「黃新│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榮」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8   │單號049559      │同前│偽造之「柯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志」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9   │單號049560      │同前│偽造之「余成│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文」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0  │單號049561      │同前│偽造之「鍾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斌」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1  │單號049562      │同前│偽造之「陳柏│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豪」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2  │單號049563      │同前│偽造之「黃新│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榮」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3  │單號049564      │同前│偽造之「柯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志」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4  │單號049565      │同前│偽造之「余成│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文」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5  │單號049566      │同前│偽造之「鍾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斌」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6  │單號049567      │同前│偽造之「陳柏│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豪」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7  │單號049568      │同前│偽造之「黃新│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榮」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8  │單號049569      │同前│偽造之「柯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志」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19  │單號049570      │同前│偽造之「余成│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文」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0  │單號049571      │同前│偽造之「鍾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斌」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1  │單號049572      │同前│偽造之「張進│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順」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張進順」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2  │單號049573      │同前│偽造之「林振│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德」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林振德」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3  │單號049574      │同前│得陳義忠授權│無                │被告提供證人黃│
│    │                │    │之「陳義忠」│                  │恭華資料,指示│
│    │                │    │署押各1 枚  │                  │證人黃恭華依樣│
│    │                │    │            │                  │填寫,乃授權證│
│    │                │    │            │                  │人黃恭華簽署一│
│    │                │    │            │                  │己姓名,非偽造│
│    │                │    │            │                  │署押,毋庸沒收│
├──┼────────┼──┼──────┼─────────┼───────┤
│24  │單號049575      │同前│偽造之「劉俊│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杰」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劉俊杰」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5  │單號049576      │同前│無          │無                │此張無署押,亦│
│    │                │    │            │                  │毋庸沒收      │
├──┼────────┼──┼──────┼─────────┼───────┤
│26  │單號049577      │同前│偽造之「林哲│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銓」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林哲銓」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7  │單號049578      │同前│偽造之「林志│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隆」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林志隆」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8  │單號049579      │同前│偽造之「李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傳」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李明傳」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29  │單號049580      │同前│偽造之「林益│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源」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林益源」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0  │單號049581      │同前│偽造之「徐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強」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徐國強」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1  │單號049582      │同前│偽造之「莊源│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財」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莊源財」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2  │單號049583      │同前│偽造之「王榮│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正」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王榮正」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3  │單號049584      │同前│偽造之「王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彌」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王宇彌」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4  │單號049585      │同前│偽造之「方永│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鑫」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方永鑫」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5  │單號049586      │同前│偽造之「許盛│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昇」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許盛昇」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6  │單號049587      │同前│偽造之「劉振│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雲」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劉振雲」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7  │單號049588      │同前│偽造之「劉俊│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杰」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劉俊杰」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38  │單號049589      │同前│偽造之「簡金│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生」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簡金生」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    │            │                  │又此部分車牌號│
│    │                │    │            │                  │碼188-ZU號駕駛│
│    │                │    │            │                  │人應為「周金生│
│    │                │    │            │                  │」但誤載為「簡│
│    │                │    │            │                  │金生」,亦不妨│
│    │                │    │            │                  │偽造署押之認定│
│    │                │    │            │                  │,仍均應沒收之│
├──┼────────┼──┼──────┼─────────┼───────┤
│39  │單號049590      │同前│偽造之「黃新│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榮」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黃新榮」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40  │單號049591      │同前│偽造之「柯明│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志」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1  │單號049592      │同前│偽造之「張清│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源」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張清源」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2  │單號049593      │同前│偽造之「蘇川│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尹」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蘇川尹」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3  │單號049594      │同前│偽造之「張昌│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明」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張昌明」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4  │單號049595      │同前│偽造之「藍政│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舜」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藍政舜」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5  │單號049596      │同前│偽造之「李文│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慶」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李文慶」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6  │單號049597      │同前│偽造之「劉民│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智」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劉民智」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7  │單號049598      │同前│偽造之「王忠│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意」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              │
│    │                │    │枚          │其上「王忠意」署押│              │
│    │                │    │            │各壹枚            │              │
├──┼────────┼──┼──────┼─────────┼───────┤
│48  │單號049599      │同前│偽造之「謝在│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祺」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謝在祺」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    │            │                  │又此部分車牌號│
│    │                │    │            │                  │碼968-ZB號駕駛│
│    │                │    │            │                  │人應為「謝在鉷│
│    │                │    │            │                  │」但誤載為「謝│
│    │                │    │            │                  │在祺」,亦不妨│
│    │                │    │            │                  │偽造署押之認定│
│    │                │    │            │                  │,仍均應沒收之│
├──┼────────┼──┼──────┼─────────┼───────┤
│49  │單號049600      │同前│偽造之「徐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強」署押各1 │過磅砂石證明單叁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枚          │其上「徐國強」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