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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瑜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第103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國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國基前因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2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

(一)於104年2月7日11時34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段快樂網咖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2月7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於104年4月15日2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段快樂網咖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4月16日4時23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竹縣湖口鄉○○街000號前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國基前於①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4月14日以98年度簡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7月13日確定;②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3月4日以98年度簡字第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5月11日確定。上揭①②案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6月18日確定。③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9月7日以98年度簡字第6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8年12月2日確定;④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5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11月26日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行,於101年5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102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曾柏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曾柏方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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