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姚伯正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37、420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姚伯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姚伯正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載「蜂加」通訊軟體程式作為聯繫管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沈小錢」(下稱錢哥)成年男子所指揮調度之詐欺集團,約定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擔任取款車手。其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起自106 年1 月16日止,與「錢哥」、阮名志、張倢瑛、邱宇妍(前3 人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 人以上詐欺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中之成員先以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術詐騙各該被害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金額至對應之人頭帳戶。「錢哥」聯繫姚伯正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指示姚伯正至苗栗縣○○市○○○○道○○○○○○○○號1 至20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正卡之包裏。嗣指示姚伯正於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得手,並負責將提款卡丟棄。姚伯正取出其報酬後,將剩餘提領款項放置於超商廁所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進入取走。
二、案經施榮宗、李致緯、蕭程友、劉祐廷、林永忠、王韋閔、高崇銘、陳贊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陳聖雍、沈育蘋、張雅婷、葉芳、鄭綺雯、吳佩容、李惠美、沈樹福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姚伯正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罪,法定刑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38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9頁),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姚伯正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95-103頁、106 年度偵字第1837號偵卷第6-9 、68-71 、81- 83、101-103 、108-109 頁、106 年度聲羈字第26號卷第7-10頁、本院卷第38、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榮宗、李致緯、李致緯、蕭程友、劉祐廷、林永忠、王韋閔、高崇銘、陳贊文、陳聖雍、沈育蘋、張雅婷、葉芳、鄭綺雯、吳佩容、李惠美、沈樹福於警詢中之指述(106 年度他字第576 號偵卷第10-13 、15-16 、18-19 、21-22 、24-25 、26-27 、29-31 、39-40 頁、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17、22-23 、44-45 、49-50 、58-59 、67、77-78 、82頁)及證人即被害人簡基哲、簡紫伃、陳威丞、陳姿妙於警詢之證述(106 年度他字第576 號偵卷第33-34 、36-37頁、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39、73-74 頁)大致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報告1 份及內湖路車手提款一覽表(106 年度他字第576 號偵卷第2-8 、9 頁)、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2 紙(附表編號1 部分)、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1 紙(附表編號2部分)、聯邦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1 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3 紙(附表編號3 部分)、劉祐庭台北光復郵局存摺影本1 張(附表編號4 部分)、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1 紙(附表編號6 部分)、高祟銘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 張(附表編號7 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1 紙(附表編號8 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1 紙(附表編號9 部分)等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576 號偵卷第14、17、20-21 、23、28、32、35、38頁)、偵查佐戴勢璋偵查報告1 份、被告姚伯正提領時地一覽表1 份(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2-3 、5-9 頁、106年度偵字第4206號偵卷第9-13、121-123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匯款明細相片4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附表編號11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18-2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紙、沈育蘋中華郵政、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江莉琳合作庫存摺影本3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附表編號12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24-26 、28頁背-32 、34-36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台灣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各1 紙(附表編號13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40-43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雅婷中華郵政存摺影本(附表編號14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45頁背面-48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 紙、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2 紙(附表編號15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51-54 、5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鄭綺雯存摺影本1 份(附表編號16部分)等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59頁背面-6 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 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1 紙、吳佩容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份(附表編號17部分)文屋(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68-72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 紙(附表編號18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74頁背面-76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林輝麓)、line對話紀錄截取畫面1 張(附表編號19部分)文書(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78頁背面-8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附表編號20部分)文書(106 年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83-86 頁)、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現場照片4 張、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與沈小錢對話)、姚伯正提領詐欺贓款涉犯罪事實一覽表1 份、姚文正提款明細一覽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紙(附表編號1-10部分)、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張家頤)、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張徐月美)、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張家豪)、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劉秉憲)各1 份(106 年度偵字第1837號偵卷第14-16 、19-20 、21-23 、24-26 、27、28、32、36、39、43、46、50、54、58、62、89、91-94 頁);且有扣案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足憑。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姚伯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告姚伯正於105 年11月25日之數次提領行為(附表編號1 ),係就相同之告訴人施榮宗被詐害款項,在緊接時間內,為達成同一犯罪目的之接續行為,應屬接續犯。另於105 年12月15日、同月31日、106 年1 月8日、同月16日之數次提領行為,係分別就告訴人李致緯、告訴人蕭程友(附表編號2 、3 );告訴人劉祐廷、告訴人林永忠、告訴人王韋閔、告訴人高崇銘(附表編號4 、5 、6、7 );被害人簡基哲、被害人簡紫伃、告訴人陳贊文(附表編號8 、9 、10);告訴人陳聖雍、告訴人沈育蘋、被害人陳威丞、告訴人張雅婷、告訴人葉芳、告訴人鄭綺雯、告訴人吳佩容、被害人陳姿妙(附表編號11、12、13、14、15、16、17、18);告訴人李惠美、告訴人沈樹福(附表編號19、20)被詐害款項,在緊接時間內,為達成同一犯罪目的之接續行為,各以告訴人或被害人為區分,相同者即論接續犯(不同告訴人或被害人,因法益不同,應論數罪,如後述)。被告姚伯正與綽號「錢哥」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姚伯正所犯上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姚伯正就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20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因告訴人或被害人不同,侵害之法益各異,足徵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姚伯正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從事綁鐵工作、未婚、未撫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參與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致告訴人施榮宗等20人受有損失,犯罪所得6,000 元之犯罪手段及情狀;未與告訴人施榮宗等20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於警詢、偵查迄本院準備程序均坦認犯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姚伯正無前科紀錄,其已坦承犯行,堪信有悔意。佐以被告姚伯正為本案犯罪時年僅19歲;另據其父親於本院陳稱被告姚伯正在家中排行第二,下有6 個弟妹,其中1 個為極重度殘障,家庭經濟狀況很不好,被告姚伯正智能偏低,因此未當兵,僅能打零工,對被告姚伯正有虧欠。被告姚伯正僅為蠅頭小利即從事違法之事實屬不該,未與被害人和解,是因經濟狀況不佳等語(本院卷第57頁)。是被告姚伯正涉世未深,年輕識淺,復因家中經濟困難,必須自立,而遭詐騙集團網羅,足見被告姚伯正主觀惡性非重,顯係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本院審酌被告姚伯正擔任詐騙集團之分工非屬重要性,且其年紀甚輕,又家庭環境不佳,致罹法網,信其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故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為期被告姚伯正能建立正確之價值觀,並知所警惕,參酌其資力及所犯情節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款規定,命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2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所受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姚伯正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聯繫之用等語,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96頁),足見上開行動電話確有供本案犯罪之用,應依上開規定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觀之被告姚伯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均一致供稱:我每出門1 次就領1 次的費用,大致是1,000 元至3,000 元不等,像12月15日這天是1,000 元,12月31日出門2 次,所以是給我2,000 元,錢哥叫我抽多少起來,我就抽多少起來,剩餘的就放在馬桶裡等語(106 年度他字第1225號偵卷第97頁、106 年度偵字第1837號偵卷第69、81、109 頁、106 年度聲羈字第26號卷第8 頁、本院卷第55頁)。佐以卷內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領取之犯罪所得,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故本院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每次提領各獲得1,000 元,共計6,000 元(計算式:1,000 元×4 日+ 2,000元=6,000元。共計5 日,其中105年12月31日為2,000 元)。而上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 附表: ┌─┬───┬───────┬──────────┬──────────┬──────┬───────────────┐ │編│告訴人│詐欺日期及方式│告訴人/被害人銀行帳 │匯入銀行帳戶及戶名 │財產損失金額│被告提款時間、地點及提領金額 │ │號│/被害 │ │戶 │ │ │ │ │ │人 │ │ │ │ │ │ ├─┼───┼───────┼──────────┼──────────┼──────┼───────────────┤ │1│施榮宗│105年11月25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 │⑴20萬元 │⑴105年11月25日12時43分許至11 │ │ │ │ │ │00000000000000000 │⑵20萬元 │ 月26日0時9分許 │ │ │ │假冒友人名義向│ │吳家頤 │ │⑵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之│ │ │ │施榮宗借款 │ │ │ │ 統一超商竹南建國門市 │ │ │ │ │ │ │ │⑶苗栗縣○○鎮○○街00號之統一│ │ │ │ │ │ │ │ 超商龍鳳門市 │ │ │ │ │ │ │ │⑷新竹市○○路0號之萊爾富超商 │ │ │ │ │ │ │ │ 新竹竹站店 │ │ │ │ │ │ │ │⑸新竹市○○路0號之統一超商新 │ │ │ │ │ │ │ │ 站門市 │ │ │ │ │ │ │ │⑹提領總金額:40萬105元 │ ├─┼───┼───────┼──────────┼──────────┼──────┼───────────────┤ │2│李致緯│105年12月15日 │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 │2萬9,924元 │⑴105年12月15日22時11分許至23 │ │ │ │21時3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時14分許 │ │ │ │ │ │張徐月美 │ │⑵新竹市○○路00號之新竹民主路│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郵局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⑶新竹市○○路0段00號之統一超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 商鳳美門市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⑷新竹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 │ │ │能解除 │ │ │ │ 雙民門市 │ ├─┼───┼───────┼──────────┼──────────┼──────┤⑸提領總金額:13萬5,010元 │ │3│蕭程友│105年12月15日 │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 │⑴2萬9,912元│ │ │ │ │21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⑵2萬9,985元│ │ │ │ │ │ │張徐月美 │⑶2萬9,985元│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⑷1萬985元 │ │ │ │ │網路購物設定錯│第一銀行 │ │⑸3,985元 │ │ │ │ │誤,需依指示操│00000000000000 │ │ │ │ │ │ │作ATM始能解除 │ │ │ │ │ ├─┼───┼───────┼──────────┼──────────┼──────┼───────────────┤ │4│劉祐廷│105年12月31日 │中華郵政 │臺灣銀行 │⑴2萬9,985元│⑴105年12 月31日17時14分許至18│ │ │ │15時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⑵2萬9,985元│ 時13分許 │ │ │ │ │ │張家豪 │ │⑵苗栗縣○○鎮○○街00號之竹南│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郵局 │ │ │ │網路購物物勾選│ │ │ │⑶新竹市○○路000 號之超一超商│ │ │ │為批發商,需依│ │ │ │ 岦湖門市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⑷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 │ │ │能解除 │ │ │ │ 商新竹香山門市 │ ├─┼───┼───────┼──────────┼──────────┼──────┤⑸新竹市○○路0段0號之全家超商│ │5│林永忠│105年12月31日 │中華郵政 │臺灣銀行 │⑴2萬9,985元│ 新竹新四維門市 │ │ │ │16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⑵2萬9,985元│⑹提領總金額:14萬7,955元 │ │ │ │ │ │張家豪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 │6│王韋閔│105年12月31日 │中華郵政 │臺灣銀行 │3,030元 │ │ │ │ │17時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家豪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交易重│ │ │ │ │ │ │ │複,需依指示操│ │ │ │ │ │ │ │作ATM始能取消 │ │ │ │ │ ├─┼───┼───────┼──────────┼──────────┼──────┤ │ │7│高崇銘│105年12月31日 │中華郵政 │臺灣銀行 │2萬4,985元 │ │ │ │ │17時1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家豪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交易重│ │ │ │ │ │ │ │複,需依指示操│ │ │ │ │ │ │ │作ATM始能取消 │ │ │ │ │ ├─┼───┼───────┼──────────┼──────────┼──────┼───────────────│ │8│簡基哲│105年12月31日 │國泰世華銀行 │中華郵政 │8,012元 │⑴105年12月31日17時50分許至20 │ │ │ │19時30分許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時50分許 │ │ │ │ │ │劉秉憲 │ │⑵新竹市○○路000號之超一超商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岦湖門市 │ │ │ │網路購物誤未取│ │ │ │⑶新竹市○○路0號地下1樓之SOGO│ │ │ │消訂單,需依指│ │ │ │ 百貨公司內 │ │ │ │示操作 ATM 始 │ │ │ │⑷新竹市○○路0號之超一超商里 │ │ │ │能解除 │ │ │ │ 客門市 │ ├─┼───┼───────┼──────────┼──────────┼──────┤⑸新竹市○○街00號之新竹東門郵│ │9│簡紫伃│105年12月31日 │友人陳令倢之台新銀行│中華郵政 │5,724元 │ 局 │ │ │ │19時5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⑹新竹市○○路00號之合庫銀行新│ │ │ │ │ │劉秉憲 │ │ 竹分行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⑺新竹市○○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 新竹竹環店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⑻提領總金額:13萬3,660元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 ││陳贊文│105年12月31日 │係以提款機存款 │中華郵政 │⑴2萬9,985元│ │ │ │ │18時6分許 │ │00000000000000000 │⑵2萬1,985元│ │ │ │ │ │ │劉秉憲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陳聖雍│106年1月8日 │中國信託銀行 │中華郵政 │⑴4萬9,988元│⑴106年1月8日18時14分許至21時 │ │ │ │17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⑵4萬9,988元│ 11分許 │ │ │ │ │ │阮名志 │ │⑵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一超商新薪荷門市 │ │ │ │網路購物交易重│ │ │ │⑶新竹縣○○市○○○路000號之 │ │ │ │複,需依指示操│ │ │ │ 合庫銀行東竹北分行 │ │ │ │作ATM始能取消 │ │ │ │⑷新竹縣○○市○○○路00號之統│ ├─┼───┼───────┼──────────┼──────────┼──────┤ 一超商統賀門市 │ ││沈育蘋│106年1月8日 │第一銀行 │中華郵政 │3萬元 │⑸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 │ │ │ │16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統一超商縣汶門市 │ │ │ │ ├──────────┤阮名志 │ │⑹提領總金額:21萬9,065元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友人江莉琳之合庫銀行├──────────┼──────┤ │ │ │ │網路購物交易重│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 │⑴3萬元 │ │ │ │ │複,需依指示操│ │00000000000000000 │⑵2萬5,000元│ │ │ │ │作ATM始能取消 │ │張倢瑛 │ │ │ ├─┼───┼───────┼──────────┼──────────┼──────┤ │ ││陳威丞│106年1月8日 │臺灣銀行 │台新銀行 │4,781元 │ │ │ │ │16時52分許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交易有│ │ │ │ │ │ │ │誤。 │ │ │ │ │ ├─┼───┼───────┼──────────┼──────────┼──────┤ │ ││張雅婷│106年1月8日 │中華郵政 │台新銀行 │2萬4,000元 │ │ │ │ │19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 ││葉芳 │106年1月8日 │中華郵政 │台新銀行 │2萬9,985元 │ │ │ │ │19時4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兆豐銀行 │2萬9,985元 │ │ │ │ │分期扣款,需依│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張倢瑛 │ │ │ │ │ │能解除 │ │ │ │ │ ├─┼───┼───────┼──────────┼──────────┼──────┤ │ ││鄭綺雯│106年1月8日 │中華郵政 │兆豐銀行 │1萬24元 │ │ │ │ │18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交易重│ │ │ │ │ │ │ │複,需依指示操│ │ │ │ │ │ │ │作ATM始能取消 │ │ │ │ │ ├─┼───┼───────┼──────────┼──────────┼──────┤ │ ││吳佩容│106年1月8日 │合庫銀行 │兆豐銀行 │1萬9,985元 │ │ │ │ │19時10分許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物勾選│ │ │ │ │ │ │ │為經銷商,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 ││陳姿妙│106年1月8日 │台新銀行 │兆豐銀行 │8,124元 │ │ │ │ │19時33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 │ │ │ │ │ │ │張倢瑛 │ │ │ │ │ │接獲詐騙電話稱│ │ │ │ │ │ │ │網路購物誤設定│ │ │ │ │ │ │ │分期扣款,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 始│ │ │ │ │ │ │ │能解除 │ │ │ │ │ ├─┼───┼───────┼──────────┼──────────┼──────┼───────────────┤ ││李惠美│106年1月16日 │以友人林輝麓臨櫃匯款│台北富邦銀行 │13萬元 │⑴106年1月16日14時55分許至14時│ │ │ │11時23分許 │ │000000000000000 │ │ 59分許 │ │ │ │ │ │邱宇妍 │ │⑵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 │ │ │ │假冒友人名義向│ │ │ │ 一超商飛利浦門市 │ │ │ │李惠美借款 │ │ │ │⑶提領總金額:12萬元 │ ├─┼───┼───────┼──────────┼──────────┼──────┤ │ ││沈樹福│106年1月16日 │臨櫃匯款 │台北富邦銀行 │15萬元 │ │ │ │ │11時32分許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邱宇妍 │ │ │ │ │ │假冒友人名義向│ │ │ │ │ │ │ │沈樹福借款 │ │ │ │ │ ├─┴───┴───────┴──────────┴──────────┴──────┴───────────────┤ │被告提領總金額:116萬48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