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孟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孟原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於105 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1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105 年8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貪圖私欲,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於前案執行有期徒刑5 月完畢甫出監2 個月,即再犯本案,又於本件犯行之前1 日及1 個月後在雲林縣再犯2 件竊盜案各遭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現正執行中,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不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黃炳柱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車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如前述,被告於偵查坦認將機車騎到沒油就丟棄路邊,已不記得路名等語(見偵緝卷第33頁背面),且經本院向被害人黃炳柱查詢結果,目前尚未尋獲機車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此部分犯罪所得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有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緝字第256號被 告 蔡孟原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雲林縣○○鎮○○路000號(西螺鎮戶政事務所)居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6巷1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10月30日11時46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巷000號前,利用黃炳柱疏未拔下鑰匙之機會,竊取黃炳柱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為賴秀梅)後供己代步使用。嗣黃炳柱發現上開重型機車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炳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孟原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炳柱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同有規定。被告竊得之重型機車並未扣案,顯係不能沒收,爰請依上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