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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8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峻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鄭峻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下午1 時35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鄭勝安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鄭勝安所有置於上址住處附近之白鐵狗籠1 個,得手後旋於同日下午1 時38分許離開現場,並將上開鐵籠變賣得款花用。嗣鄭勝安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鄭峻誠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4-5頁)。

㈡ 證人即告訴人鄭勝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偵卷第6- 7頁、第46-46 頁反面)。

㈢ 證人韋水和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8-8 頁反面)

㈣ 員警偵查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 張、上開鐵籠照片3 張(見偵卷第3 頁、第9-11頁、第48-49 頁)。

三、聲請意旨固認被告行竊時間為107 年4 月25日中午12時許,然此乃被告自承之行竊時間(見偵卷第4 頁反面),而觀諸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騎乘自行車前往新竹市香山區海埔路74巷的時間為107 年4 月25日下午1 時35分許,離去的時間為同日下午1 時38分許(見偵卷第10頁)。從而,本件被告行竊時間應為107 年4 月25日下午1 時35分許,特此更正。

四、被告固然辯稱:我去撿回收的時候,發現路邊有一個白鐵狗籠,我以為是人家不要的,所以我就撿去變賣換現金等語(見偵卷第4 頁背面),然觀諸上開鐵籠形狀完好,此有上開狗籠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8-49 頁),且放置在告訴人住處附近,亦非了無人煙之處,被告當無誤認為遭人丟棄之物,故被告辯詞,不足為據。

五、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 被告前①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7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②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9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③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9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④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6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3 月(共4 罪)、7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⑤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⑥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⑦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3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至⑦之罪,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嗣於106 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㈢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且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不思悔悟,重蹈覆轍,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偵卷第14頁)、又其自承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粗工,以及本件犯罪情節、遭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本件被告竊盜犯行所得之上開狗籠1 個,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變賣得款350 元(見偵卷第5 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350 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九、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4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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