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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108年度偵字第6160、10472、10544、1272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重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重安(微信暱稱小小黑、愛錢的狗)於民國108年4月間,經由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敏俊」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由敏俊透過微信指揮陳重安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三重空軍一號)或台北火車站京站廣場置物櫃領取裝有人頭帳戶帳簿及提款卡之包裹,再由陳重安以微信聯絡並交付予車手頭羅昱陞(微信暱稱索隆)、劉宸瑋(微信暱稱丹丹漢堡),車手頭再轉交給車手少年黃○哲(微信暱稱哲欸)、羅楨勛(微信暱稱克里希)、唐崇祐(羅昱陞等4人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少年黃○哲部分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並由車手頭指揮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待領得款項後由車手頭轉交陳重安再繳回給「敏俊」,陳重安因此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桃園以北)或5,000元(桃園以南)之報酬。其等實施之犯行如下:

(一)陳重安、羅昱陞、黃○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重安於108年4月13日晚上以微信聯絡羅昱陞翌日上午至新竹市會面,陳重安於14日上午9時許,駕駛承租之車號000-0000 號小客車至新竹市,與搭乘統聯客運至新竹市光復路清華大學站下車之羅昱陞、黃○哲見面,並在清華大學附近之肯德基速食店廁所內,交付裝有含附表編號1-2 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予羅昱陞與黃○哲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編號1-2 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高湘宜、姜中燕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李烽標(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簡字第68號判決在案)如附表匯入銀行帳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陳重安即在微信群組內指示持有李烽標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之黃○哲,在羅昱陞陪同下,由黃○哲於附表編號1-2 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金額後,交由羅昱陞保管,羅昱陞則依陳重安於微信群組內之指示地點,將上開領得之款項放在速食店或醫院廁所之方式交予陳重安,陳重安再放至敏俊指定廁所而交付予敏俊,共同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羅昱陞因此獲得提領金額0.5%之報酬。

(二)陳重安、劉宸瑋、羅楨勛及唐崇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重安於108年4月25日,透過微信指示劉宸瑋於翌日搭乘火車至新竹市城隍廟附近拿取提款卡,陳重安則駕駛承租之車號00-0000 號小客車至新竹,嗣劉宸瑋於108年4月26日9 時許,在新竹市城隍廟附近之不詳店家廁所拿取陳重安放置之8 張人頭帳戶提款卡,並將提款卡當面轉交予車手羅楨勛及唐崇祐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編號3-7 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劉文明、陳彥宇、何宗烜、顏心瑩、陳意平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7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許景發(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在案)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陳重安即在微信群組內指示羅楨勛及唐崇祐分持許景發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3- 7所示之金額,羅楨勛及唐崇祐再依劉宸瑋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及提款卡以面交或放在某速食店廁所,劉宸瑋拿取後再面交給陳重安,羅楨勛及唐崇祐各收取當日提領金額總額1.5% 之報酬,劉宸瑋則領取3,000 元之報酬,而共同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高湘宜、姜中燕、劉文明、陳彥宇、何宗烜、顏心瑩、陳意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重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見偵字第6160號卷第6-10、115-119頁、少連偵卷第120-123頁、本院卷第319-324、325-329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羅昱陞、劉宸瑋、羅楨勛、唐崇祐、少年黃○哲、證人即告訴人高湘宜、姜中燕、劉文明、陳彥宇、何宗烜、顏心瑩、陳意平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10472號卷第4-7頁、偵字第6160號卷第156-159 頁、偵字第10544號卷第8-10、119-121、136-138 頁、本院卷第155-164、165-172頁、偵字第6160號卷第15-18、22-24、79-81、94-97頁、偵字第10544號卷第41-42、59-60、67-70、79-80 頁),並有告訴人高湘怡提供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姜中燕提供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烽標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汽車買賣(鑑賞)使用合約書、108年4月14、15日車號000-00 00號小客車之GPS行車紀錄、少年黃○哲於108年4月14日21時58分許起至22時31分時止,在自動櫃員機前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照片5 張、新竹市武昌街、西門街、東門街、復興路之監視器擷取照片共18張、告訴人劉文明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0張、告訴人陳彥宇提供之交易明細、告訴人何宗烜提供之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顏心瑩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台灣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意平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許景發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4月26、27日車號00-0000 號小客車之GPS行車紀錄、108年4 月26日19時12分起至19時29分止,在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新竹竹恩店)及新竹市○○路0 號(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照片共8張、108年4月26日21時7分起至21時51分止,在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竹恩店)及新竹市○○路00號1 樓(新竹南門綜合醫院)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照片共9 張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160號卷第92、102頁、少連偵卷第74、35、46-56、75、91-99 頁、偵字第10544號卷第53、62、65-66、76、82、34、31頁、偵字第6160號卷第54-67頁、偵字第10544號卷第33、29-30 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是以,本件詐騙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本件附表之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同案被告羅昱陞、劉宸瑋、羅楨勛、唐崇祐、少年黃○哲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則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7 之犯行間,時地有別,且犯罪被害人各異,是就該等犯行,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一己私利,貪圖輕易獲得財物金錢,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其自述國中畢業、未婚無子、父母離婚、父親及哥哥均為身心障礙人士、因父親出車禍需要醫藥費而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

(二)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各取得5,000 元,共計1 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27 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文、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告訴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日期 │   匯款   │匯款  │匯入銀行帳號(人頭 │    提款時間        │     提款地點           │ 金額 │ 提款 │
│號│      │                │          │   時間   │金額  │帳戶帳號)         │                    │                        │      │ 車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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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湘宜│之前購物之讀冊生│108/04/14 │21:49:58  │49989 │    李烽標        │108/04/14 21:58:52  │新竹武昌街郵局          │60000 │黃○哲│
│  │      │活網站之工作人員│          │21:52:48  │49989 │   中華郵政       │108/04/14 22:00:02  │(新竹市○區○○街00號)  │40000 │      │
│  │      │疏失,致帳戶重複│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扣款,要聯絡銀行├─────┼─────┼───┤                  ├──────────┼────────────┼───┼───┤
│  │      │取消交易。      │108/04/14 │22:25:59  │29985 │                  │108/04/14 22:30:42  │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20005 │黃○哲│
│  │      │                │          │          │      │                  │108/04/14 22:31:38  │(新竹市○區○○路000號) │10005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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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中燕│自稱LULU's購物網│108/04/14 │21:58:19  │3987  │    李烽標        │108/04/14 22:11:30  │新竹武昌街郵局          │      │黃○哲│
│  │      │客服,佯稱告訴人│          │          │      │   中華郵政       │                    │(新竹市○區○○街00號)  │4000  │      │
│  │      │上網路購衣之訂單│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交易顯示多訂15筆│          │          │      │                  │                    │                        │      │      │
│  │      │,需通知銀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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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文明│之前購物之讀冊生│108/04/26 │19:06:49  │29987 │                  │108/04/26 19:12:22  │統一鑫昌門市            │20005 │唐崇祐│
│  │      │活網站遭入侵,要│          │19:08:13  │29987 │                  │108/04/26 19:13:30  │(新竹市○○路00號)      │20005 │      │
│  │      │進行退款程序。  │          │          │      │     許景發       │108/04/26 19:16:25  │                        │      │      │
│  │      │                │          │          │      │   台中商業銀行   │108/04/26 19:17: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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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彥宇│自稱明洞員工,佯│108/04/26 │19:06:46  │36027 │                  │                    │萊爾富-竹恩店           │20005 │唐崇祐│
│  │      │稱在網路之商品被│          │          │      │                  │                    │(新竹市○○街00號)      │20005 │      │
│  │      │設為團購,需先取│          │          │      │                  │                    │                        │      │      │
│  │      │消交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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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宗烜│自稱明洞員工,佯│108/04/26 │19:19:04  │17012 │    許景發        │108/04/26 19:29:32  │新竹武昌街郵局          │18005 │唐崇祐│
│  │      │稱在網路訂購洗髮│          │          │      │  台中商業銀行    │                    │(新竹市○區○○街00號)  │      │      │
│  │      │精,因員工操作不│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當致多訂組數,需│          │          │      │                  │                    │                        │      │      │
│  │      │進行取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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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顏心瑩│自稱明洞員工,因│108/04/26 │21:03:21  │50004 │    許景發        │108/04/26 21:13:05  │新竹武昌街郵局          │20005 │羅楨勛│
│  │      │員工訂單誤植,會│          │21:06:17  │50005 │玉山國際商業銀行  │108/04/26 21:14:14  │(新竹市○區○○街00號)  │20005 │      │
│  │      │先扣除15000之金 │          │          │      │000-0000000000000 │108/04/26 21:15:23  │                        │9005  │      │
│  │      │額,但可請合作金│          │          │      │                  │                    │                        │      │      │
│  │      │庫之客服解除商品│          │          │      │                  │                    │                        │      │      │
│  │      │誤植問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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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意平│自稱書店員工,佯│108/04/26 │21:26:09  │18103 │    許景發        │108/04/26 21:32:59  │新竹南門綜合醫院        │20005 │羅楨勛│
│  │      │稱告訴人之前購買│          │          │      │玉山國際商業銀行  │108/04/26 21:33:40  │(新竹市○○路00號1樓)   │8005  │      │
│  │      │3本書卻各購了15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本,要依照指示操│          │          │      │                  │                    │                        │      │      │
│  │      │作變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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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