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過正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過正志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過正志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過正志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由於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自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為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且查「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349條前段復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件某甲所犯子罪之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倘未於85年6月17日晚上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本件,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108年10月2日凌晨4時57分前某時許,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則為同日晚間12時,是附表編號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其中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3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與法相符。又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為正當。另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本案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外(9月),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之刑之總和(8月)。末考量受刑人先後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洗錢罪,上開3罪間罪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亦有不同,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為適當,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 併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5日 108年6月9日 108年10月2日凌晨4時57分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11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72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0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8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72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0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92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14號(尚未執行)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7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10年11月3日至1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