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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12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沛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方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0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方群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陳方群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22分許,騎乘032-DGP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五段北向外側車道之路外行駛,駛至環北路與中正西路口欲左轉中正西路時,疏未注意禮讓其同向左側由林建良所騎乘沿外側車道欲直行之MQJ-8503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先行,致林建良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林建良並因而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林建良撤回告訴)。詎陳方群明知林建良已因事故人車倒地受傷,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即騎乘A車逃離現場而逃逸。嗣經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被告陳方群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111偵4510卷【下稱偵卷一】第4-6頁、111偵緝809卷第19-20頁、院卷第47、56頁),並經證人林建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一第7-9、47-48頁),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警方事故現場蒐證照片、警方調閱之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照片、林建良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A車車籍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在卷可查(偵卷一第10-12、14-20、22、52-54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相關案號: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9號),於111年1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提出「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判斷標準,既均屬人格責任論的標準,而現有刑事司法能量實際上又難以逐案判定行為人個人情狀有無固有缺陷,則此等要件自宜予進一步限縮,認為只有在個案中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極為特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時,始予加重處斷刑。而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之罪名及執行情形、本案之犯罪情節等情,尚不認為其有何等特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故相關前科紀錄於量刑審酌中之素行部分予以確實審酌即為已足,爰不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以免罪刑不相當。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被告已於偵查中與林建良達成和解,至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持續依雙方約定給付賠償金額,並經林建良於審理中陳明因被告有相當和解誠意,請對被告從輕量刑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行刑事簡式審判程序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詳細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