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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誤載部分已更正)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1、2、4、6、7、8、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5、9、10、1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10/18 101/10/07 101/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936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898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6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02年度原竹北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1/11/23 102/02/27 102/04/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6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02年度原竹北簡字第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12/17 102/02/27 102/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66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12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65號   編號1至11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字第16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06/18 101/05/15 101/07/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95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6291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42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71號  判決日期 102/04/30 102/06/28 102/10/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42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04/30 102/07/26 102/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99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73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6 有期徒刑3月*3  犯  罪  日  期  101/07/07 101/06/24 101/07/01 101/07/02 101/07/23 101/07/27 101/07/27 101/07/22 101/07/27 101/07/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31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999號等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9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71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判決日期 102/10/23 102/12/10 102/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原易第71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11/19 103/01/07 103/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737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21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2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22 100/09/19 101/10/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999號等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58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729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2/12/10 103/01/08 111/07/14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29、3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729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1/07 103/02/21 111/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22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6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5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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