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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茂財
被告
周碩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公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茂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茂財因被告周碩賢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工字第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周碩賢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陳茂財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後,再經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惟傳喚所知之被告住居所皆傳喚無著,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上開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年刑保工字第62號)、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新竹地檢署112年3月23日函(囑託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桃園地檢署112年6月21日函(傳喚、拘提未獲)、112年執助字第1024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2年執助字第1024號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又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後,被告方經緝獲或到庭,具保人及被告並無請求發還已沒入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權利,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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