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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魏瑞紅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懷昌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懷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懷昌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錯誤部分,業經本院更正,詳下述),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按被告提起上訴後,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撤回者,其撤回部分於撤回上訴之日即告確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竹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案件繫屬後,復於112年1月3日撤回上訴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撤回上訴狀及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既經撤回上訴,於撤回上訴之日即告確定,則上開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12年1月3日,故聲請書附表編號2就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先予敘明。

(二)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均已於112年5月29日因接續執行而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本院自無須審酌,均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2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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