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逸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逸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逸聰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3月10日 至 110年8月4日 110年1月中旬 至 110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0049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249號等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4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8號 111年度易字第405號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8號 111年度易字第405號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8月17日 112年1月11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