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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逸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逸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逸聰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3月10日 至 110年8月4日 110年1月中旬 至 110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0049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249號等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4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8號 111年度易字第405號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8號 111年度易字第405號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8月17日 112年1月11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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