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戴國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國凡 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許育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29號、第630號、第631號、第632號、112年度偵字第4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又共同製造第二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年。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 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1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8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2、附表十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甲○○、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 、楊川漢均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 製造,甲○○與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共同基於 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甲○○出資及招募製毒成員,並與 張建柏分別承租新竹縣○○鎮○○○000號及602號(下稱關西處 所)作為製毒原料分裝站、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作為製 毒器具存放點、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下稱竹北處所) 作為製毒場所,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自大陸地區進口製毒主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 氧苯丙酮」,鍾志華則依需求購買、載運製毒所需之原料,趙洪文負責製作及改良製毒器具後,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甲○○即於民國111年5月9日起,在竹北處所, 以將先驅原料即「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與甲苯混 合勻稱,倒入甲胺水以機器攪拌,再加水靜置,待油水分離,用抽水馬達除去多餘液體及雜質後倒入鹽酸,將半成品加熱,復以丙酮清洗半成品,最後進行乾燥使之烘乾成粉末狀之方式,製造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另陳能泳、林哲永分別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在關西處所協助清洗製毒器具、搬運製毒原料,陳能泳另依張建柏指示購買乾冰;楊川漢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依甲○○指示,收領製毒主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 雙氧苯丙酮」,再將先驅原料運送至關西處所。張建柏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報酬;鍾志華因此取得6萬元 之報酬;徐文良因此取得20萬元之報酬;趙洪文因此取得8 萬元之報酬;林哲永因此取得4,000元之報酬;楊川漢因此 取得2萬5,000元之報酬;甲○○因此取得180萬之報酬(張建 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所涉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楊川漢所涉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在案)。 二、甲○○、張建柏、徐文良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 命、氯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甲○○、張建柏、徐文 良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甲○○出資購買製毒 原料後,於111年8月初某日,在竹北處所,由甲○○將先驅原 料與所需之化學原料,依照化學反應及程序分別予以混合、攪拌、加熱、冷卻,張建柏、徐文良則負責進行析離、過濾等製程,最後再由甲○○進行結晶純化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氯甲基安非他命。 三、甲○○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逾量第四 級毒品之犯意,自不詳時間時起,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0.59公克、大麻3.98公克,第三級毒品Ethylone純質淨重36.70公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 溴-4-甲基苯丙酮(此先驅原料與製造MDMC無關)純質淨重9878.20公克,並放置在竹北處所。 四、甲○○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彈、槍枝主要組 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竟基於非法持有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110、111年間某日,透過露天拍賣網站,以子彈一顆新臺幣(下同)200元之 代價購得具有殺傷力之子彈22顆,並以3萬元之代價購買金 屬槍身、金牛座滑套、彈匣、槍枝零件後,放置在芎林鄉富林路3段768號之租屋處及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之租屋處 而持有之。 五、甲○○明知林哲永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發布通緝之人犯,竟自111年6、7月起,無償提供芎林處所 供林哲永藏匿,並按月資助林哲永生活費用,以協助林哲永躲避警方查緝。 六、嗣為警持搜索票至附表二至十二所示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建柏、徐文良、鍾志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楊川漢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共4份、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10 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324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 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781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7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042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57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 查局11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55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5日刑鑑字第111800661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1118006324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6日 刑紋字第1118005204號鑑定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同案被告鍾志華扣案手機內之照片1張、房屋租賃契 約書、買賣付訂證明。 四、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共3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製作之行動蒐證報告暨照片。 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就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 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就事實欄五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前段之藏匿人犯罪。 二、被告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分別先後於上開處所製造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製造毒品之接續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分別均論以接續犯。再被告分別因製造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就事實欄四所示犯行,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斷。 四、被告與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被告與張建柏、徐文良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五、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六、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本應思憑己力經營謀生,竟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子彈,且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為謀非法獲利而製造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為製造毒品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汽車維修工作、已婚有配偶、育有2個未成年 子女及1個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有負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180萬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 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0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57、附 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九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沒收銷燬及沒收,於本案不再重複宣告沒收,先予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2(即本院112年度院黃字第62號扣押物 品清單),送鑑非制式子彈16顆(試射5顆)、制式子彈1顆(9*19mm已試射)、非制式子彈2顆(試射1顆)、制式子彈3顆(0.22吋制式子彈,試射1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1年12月5日刑鑑字第111800661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12 偵3566卷第57至60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至上開部分8 顆子彈試射擊發完畢,因試射後已失其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故不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10,為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係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至附表十二編號11至21經鑑定後認不具殺傷力或無法擊發,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2所示之物屬本案之證物,然均非供本案被告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本院自無庸對此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起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進口時間 進口方式 1 111年4月26日 委由不知情之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塗料」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609EV8ER),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03.3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1年5月9日中午11時58分許,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川藝汽車美容,嗣轉運至關西處所。 2 111年5月12日 委由不知情之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清潔用品」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609EZ859),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39.7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33分許,運送至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創藝客集團企業社,由不知情之黎家瑋收領,嗣由張建柏轉運至關西處所。 3 111年7月19日 委由不知情之聯帝國際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粘合劑」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363F4FJV、AX11363F4FJT、AX11363F4FJU),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66.11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蔚翔婷國際物流公司,於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8分許,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川藝汽車美容,嗣轉運至關西處所。 附表二: 查獲處所: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A1-1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81.2公克。 2 A1-2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33.3公克。 3 A1-3 疑似安非他命 拾壹包 A1-3-2至A1-3-4、A1-3-6、A1-3-8至A1-3-14,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5.9公克。 疑似安非他命 肆包 A1-3-5、A1-3-7、A1-3-15、A1-3-16,均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7公克。 4 A-1-9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9-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99.2公克。 壹瓶 A-1-9-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94.9公克。 壹瓶 A-1-9-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0.8公克。 5 A-1-10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0-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26.1公克。 壹瓶 A-1-10-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92.5公克。 壹瓶 A-1-10-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4.7公克。 貳瓶 A-1-10-4、A-1-10-5,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A-1-11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56.2公克。 壹瓶 A-1-11-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0.5公克。 壹瓶 A-1-11-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6公克。 壹瓶 A-1-11-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9.9公克。 壹瓶 A-1-11-5,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6.6公克。 7 A-1-12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2-1,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壹瓶 A-1-12-2,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20.7公克。 壹瓶 A-1-12-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4.1公克。 壹瓶 A-1-12-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1.4公克。 壹瓶 A-1-12-5,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5.6公克。 壹瓶 A-1-12-6,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8.9公克。 壹瓶 A-1-12-7,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6公克。 壹瓶 A-1-12-8,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0.9公克。 壹瓶 A-1-12-9,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9公克。 8 A-1-57 不明粉末 壹包 A-1-57-1,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5.3公克。 壹包 A-1-57-2,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3.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66.3公克。 壹包 A-1-57-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壹包 A-1-57-4,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75.9公克。 9 A-1-67-1 不明溶液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30.3公克。 A-1-67-2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64.3公克。 A-1-67-3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5公克。 10 A-2-20 MDMA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 A-2-26 疑似大麻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2 A-3-46-2 甲烷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85.2公克。 13 A-3-52-1 不明液體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4.1公克。 A-3-52-3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56公克。 14 A-3-78 疑似大麻花 伍包 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5 A-3-79 不明結晶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9公克。 16 A-3-94-3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711.8公克。 A-3-94-4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A-3-94-5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A-3-94-6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34.8公克。 A-3-94-9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57公克。 17 A-1-14 Methylone 陸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6.6公克。 18 A-1-43 不明粉末 壹包 A-1-43-1,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4.1公克。 19 A-1-64-1 廢液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20 A-1-64-2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51.2公克。 21 A-1-64-3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38.7公克。 22 A-1-64-4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91.3公克。 23 A-1-68-5 丙酮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56.9公克。 A-1-68-11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71.2公克。 24 A-2-19 Methylone 肆包 A-2-19-1至A-2-19-4,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6.4公克。 壹包 A-2-19-5,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5.5公克。 25 A-2-24 不明藥錠 貳包 膠囊1顆,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白色藥錠1顆,含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成分;橘色藥錠15顆,均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26 A-3-01 疑似喵喵 參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713.6公克。 27 A-3-02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A-3-02-2,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8 A-3-03 疑似海洛因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7.2公克。 29 A-3-04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5.4公克。 30 A-3-05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31 A-3-06 疑似喵喵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8.4公克。 32 A-3-07 疑似海洛因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公克。 33 A-3-08 疑似愷他命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34 A-3-84 不明粉末 參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3公克。 35 A-3-86 疑似毒品咖啡包 貳包 A-3-86-1、A-3-86-2,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壹包 A-3-86-3,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36 A-3-94-1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50.5公克。 37 A-1-44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成分,純質淨重約115.2公克。 38 A-1-47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9,634.5公克。 39 A-1-50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壹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3,042.2公克。 40 A-2-14 不明黃色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52.1公克。 41 A-2-15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91.6公克。 42 A-2-23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純質淨重約5.6公克。 43 A-3-18 製毒原料 壹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8,605.1公克。 44 A-3-27-1 至 A-3-27-6 不明膏狀物 陸箱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5,143.3公克。 45 A-3-70 不明液體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30.7公克。 46 A-3-72 不明褐色結晶體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成分,純質淨重約131.3公克。 47 A-3-81 疑似喵喵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成分,純質淨重約535.9公克。 48 A-3-83 不明粉末 貳包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成分,總純質淨重約35.4公克。 49 A-3-85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65.2公克。 50 A-3-97-1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10.3公克。 A-3-97-2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326.9公克。 51 A1-3-1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2 A-1-4 安非他命殘渣濾紙 壹包 53 A-1-5 安非他命殘渣鍋子 壹個 54 A-1-6 安非他命塑膠盤 參個 55 A-1-7 安非他命殘渣篩網 貳個 56 A-1-8 刮刀 貳支 57 A-1-13 不明結晶 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8 A-1-15 不明粉末 伍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9 A-1-16 不明溶液 壹罐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60 A-1-17 不明溶液 壹罐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61 A-1-18 無水硫酸鈉 壹瓶 62 A-1-19 乙胺 壹瓶 63 A-1-20 乙醇 壹瓶 64 A-1-21 蟻酸 壹瓶 65 A-1-22 硫酸鎂 壹瓶 66 A-1-23 冰醋酸 壹瓶 67 A-1-24 硫酸空瓶 壹瓶 68 A-1-25 不明溶液 壹瓶 69 A-1-26 不明溶液 壹瓶 70 A-1-27 燒杯 參個 71 A-1-28 氬氣鋼瓶 壹瓶 72 A-1-29 油抽 壹個 73 A-1-30 震盪器 壹台 74 A-1-31 電動攪拌器 壹台 75 A-1-32 漏斗及濾紙 壹組 76 A-1-33 篩網 壹個 77 A-1-34 電磁爐 壹台 78 A-1-35 自製製毒工具 壹組 79 A-1-36 加熱反應器 (含圓形玻璃燒杯) 壹組 80 A-1-37 製毒器具 壹個 81 A-1-38 無磁密封罐 壹個 82 A-1-39 抽水馬達 壹台 83 A-1-40 氫氧化鈉 壹包 84 A-1-41 硫酸鎂 壹包 85 A-1-42 鋅粉 壹桶 86 A-1-43-2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87 A-1-45 環烯烴聚合物 壹桶 88 A-1-46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89 A-1-48 分液漏斗 壹個 90 A-1-49 量桶 壹個 91 A-1-55 電子磅秤 壹台 92 A-1-56 乾冰購買單 壹張 93 A-1-57-5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94 A1-1-57-6 壹包 95 A-1-58-1 至 A-1-58-3 甲胺 參桶 96 A-1-59 矽油 壹桶 97 A-1-60 鹽酸 壹桶 98 A-1-61-1 至 A-1-61-3 甲烷 參桶 99 A-1-62 福美林 壹桶 100 A-1-63 乙酯 壹桶 101 A-1-65 活性碳 壹包 102 A-1-66-1 至 A-1-66-4 乙醇 肆桶 103 A-1-68-1 至 A-1-68-4 丙酮 拾桶 A-1-68-6 至 A-1-68-10 A-1-68-12 104 A-2-1 疑似二氯乙烷 貳拾瓶 105 A-2-2 疑似碘溶液 肆瓶 106 A-2-3 不明化學原料 肆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07 A-2-4 疑似紅磷 貳瓶 108 A-2-5 不明原料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09 A-2-6 不明原料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0 A-2-7 不明半成品 壹袋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1 A-2-8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2 A-2-9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3 A-2-10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4 A-2-11 甲醇 壹桶 115 A-2-12 不明顆粒 壹包 116 A-2-13 氰基粉末 貳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7 A-2-16 顆粒狀不明粉末 伍包 118 A-2-17 不明粉末 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9 A-2-18 黑色液體殘渣燒杯 貳個 120 A-2-21 不明溶液 肆瓶 121 A-2-22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2 A-2-25 疑似大麻巧克力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3 A-2-30 加育氣體匯款收執聯 壹張 124 A-2-37 電子秤 壹台 125 A-3-02-1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6 A-3-09-1 至 A-3-09-4 製毒筆記 肆本 127 A-3-10 氫氧瓶 貳瓶 128 A-3-11 鹽酸 壹瓶 129 A-3-12 球形燒瓶加熱器 肆個 130 A-3-13 壓力鍋 伍個 131 A-3-14-1 至 A-3-14-11 馬達 拾壹個 132 A-3-15 電動攪拌器 拾貳個 133 A-3-16 電磁爐 貳個 134 A-3-17 電子秤 貳個 135 A-3-19 虹吸管 伍支 136 A-3-20 粉碎機 壹個 137 A-3-21 水桶 伍個 138 A-3-22 塑膠量杯 捌個 139 A-3-23 攪拌棒 貳支 140 A-3-24 壓力錶(含水管) 貳組 141 A-3-25 排風機(含排風管) 壹組 142 A-3-26-1 至 A-3-26-2 塑膠過濾桶 貳組 143 A-3-28 濾紙 伍盒 144 A-3-29 活性碳粉末 壹盒 145 A-3-30-1 至 A-3-30-2 分液漏斗 拾參個 146 A-3-31 長型分液漏斗 陸個 147 A-3-32 漏斗鐵架 貳組 148 A-3-33 多口圓底燒瓶 肆個 149 A-3-34 量桶 伍個 150 A-3-35 單口圓底燒瓶 肆個 151 A-3-36 玻璃真空瓶 參個 152 A-3-37 燒瓶 肆個 153 A-3-38 甲荃 壹桶 154 A-3-39 醋 壹桶 155 A-3-40 蟻酸 壹桶 156 A-3-41 塑膠瓶 拾捌個 157 A-3-42 鹽酸 壹桶 158 A-3-43 胺水 壹桶 159 A-3-44-1 至 A-3-44-2 甲苯 貳桶 160 A-3-45-1 至 A-3-45-2 甲醇 貳桶 161 A-3-46-1 甲烷 壹桶 162 A-3-47-1 至 A-3-47-5 乙酯 伍桶 163 A-3-48-1 至 A-3-48-2 硫酸 貳桶 164 A-3-49-1 至 A-3-49-2 工業酒精 貳桶 165 A-3-50-1 至 A-3-50-3 THF液體 參桶 166 A-3-51 乙醚 壹桶 167 A-3-52-2 不明液體 貳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A-3-52-4 168 A-3-53 無水氯化鈣 貳包 169 A-3-54 碳酸二甲酯 壹瓶 170 A-3-55 甲醛溶液 壹瓶 171 A-3-56 四氫砆喃 壹瓶 172 A-3-57 聚乙二醇 壹瓶 173 A-3-58 85%甲酸 壹瓶 174 A-3-59 18N硫酸 壹瓶 175 A-3-60 胺水 壹瓶 176 A-3-61 81%硫酸 壹瓶 177 A-3-62 無水硫酸 壹瓶 178 A-3-63 輕質碳酸鈉 壹包 179 A-3-64 一級亞鉛末 壹瓶 180 A-3-65 氫氧化鉀 壹瓶 181 A-3-66 碳酸鉀 壹瓶 182 A-3-67 四水合氯化亞鐵 壹包 183 A-3-68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4 A-3-69 玻璃浮計 伍支 185 A-3-71 燒杯 (含攪拌棒及褐色不明結晶物) 壹個 186 A-3-73 不明白色粉末 壹包 187 A-3-74 不明黃色粉末 貳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8 A-3-75 不明粉末(紅蓋) 壹罐 189 A-3-76 不明粉末(藍蓋) 壹罐 190 A-3-77 分裝夾鏈袋 壹包 191 A-3-80 不明粉末 壹包 192 A-3-82 不明結晶粉末 壹包 193 A-3-87 監視錄影機 壹台 194 A-3-88 冰箱 壹台 195 A-3-89 冷凝機 壹台 196 A-3-90 反應爐 壹組 197 A-3-91 反應爐支架 壹組 198 A-3-92-1 至 A-3-92-5 反應爐玻璃器皿 伍個 199 A-3-93 小型反應爐 壹台 200 A-3-94-2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肆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A-3-94-7 A-3-94-8 A-3-94-10 201 A-3-95 塑膠盤刮刀 壹組 202 A-3-96-1 至 A-3-96-2 錐型燒瓶 貳個 203 A-3-98 鐵桶 壹桶 204 A-1-51 iPhone SE (銀色、毀損) 壹台 205 A-1-52 iPhone SE (香檳金、毀損) 壹台 206 A-1-53 iPhone SE (銀色、毀損) 壹台 207 A-1-54 iPhone (香檳金、無SIM卡) 壹台 208 A-2-27 BGX-3950、BGM-9112罰單 壹袋 209 A-2-28 戴榮進交通事件裁決書 壹份 210 A-2-29 楊惍坤個人帳單、身分證件 壹份 211 A-2-31 楊景芸帳單 壹份 212 A-2-32 甲○○算命資料 壹份 213 A-2-33 Costco會員卡(甲○○) 壹張 214 A-2-34 AYD-3133、BGX-3950 維修單及稅金收據 壹份 215 A-2-35 甲○○生日卡片 貳張 216 A-2-36 甲○○移民署公文 貳份 217 A-2-38 行動硬碟 肆台 218 A-2-39 楊惍坤戶口名簿 壹張 219 A-2-40 楊惍坤護照 壹本 附表三: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B-1-3 至 B-1-6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肆桶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85,956.2公克。 2 B-1-1 B-1-2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貳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3 B-2 原料空桶 壹桶 4 B-3 原料空桶 壹桶 5 B-4 電動封口機 壹台 6 B-5 封口機 壹台 7 B-6 塑膠勺 貳個 8 B-7 塑膠量杯 貳個 附表四: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C58 不明液體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C61 感冒膠囊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純質淨重約7.6公克。 3 C01-1 至 C01-2 疑似2-溴-3,4-亞甲基苯丙酮粉末 貳箱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32,219.5公克。 4 C02-1 搖台馬達 壹個 5 C03 鹽酸氣瓶 壹瓶 6 C04-1 至 C04-2 球型燒杯 貳個 7 C05-1 至 C05-4 壓力鋼鍋 肆個 8 C06 甲醇 壹桶 9 C07 甲烷 壹桶 10 C08 塑膠量杯 陸個 11 C09 塑膠盤 壹個 12 C10 自製反應釜 壹組 13 C11-1 至 C11-2 甲胺 貳瓶 14 C12-1 至 C12-2 真空馬達 貳台 15 C13 水管 壹個 16 C14-1 至 C14-2 不明液體(藍廚餘桶裝) 貳桶 17 C15 不明真空包 拾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 C16-1 至 C16-2 攪拌器馬達 貳個 19 C17 塑膠量杯(含不明沉澱物) 壹個 20 C18-1 至 C18-5 硫酸 伍瓶 21 C19-1 至 C19-4 量杯 肆個 22 C20 電子秤 壹個 23 C21 碳粉 壹桶 24 C22 矽藻土 壹包 25 C23 黃色不明粉末 壹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26 C24 酸鹼試紙 壹包 27 C25 防毒面具 壹個 28 C26 陶瓷漏斗 壹個 29 C27-1 至 C27-2 分液漏斗 貳支 30 C28 氫氣鋼瓶 壹瓶 31 C29 冷水循環機 壹台 32 C30 鐵勺 壹個 33 C31 不明塑膠桶 拾個 34 C32 虹吸管 貳支 35 C33 電磁爐 壹個 36 C34 塑膠漏斗 柒個 37 C35 燒瓶 壹個 38 C36 不明化學原料(塊狀)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39 C37 防護衣 壹套 40 C38 濾紙 拾肆包 41 C39 篩子 壹個 42 C40 抽風馬達 壹個 43 C41 蘇打粉 壹包 44 C42 氫氧化鈉 壹袋 45 C43 醋酸 壹瓶 46 C44 搖台 壹台 47 C45 攪拌棒 壹組 48 C46 鐵鍋 壹個 49 C47 丙酮 壹桶 50 C48 鹽酸 壹桶 51 C49 蒸餾器具 壹個 52 C52 製毒筆記 壹張 53 C57 不明黑色液體 壹桶 54 C59 不明白色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5 C60 攪拌棒架子 壹支 56 C62 空的感冒膠囊 壹包 57 C50 筆記本 參本 58 C51 存摺 壹本 59 C53 iPhone SE 壹支 60 C54 iPhone 11 壹支 61 C55 ASUS電腦(含充電線) 壹台 62 C56 BB槍 (含點三八子彈17顆、點九零子彈2顆、穿心雷子彈3顆) 壹盒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5日刑鑑字第1118006610號鑑定書(112偵3566卷第57至60頁) 鑑定結果: 一、送鑑子彈17顆鑑定情形如下: ㈠1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 ㈡1顆,研判係口徑9xl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三、送鑑子彈3顆,研判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附表五: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D04 個案委任書 壹頁 2 D01 手寫筆記 壹份 3 D02 送貨及估價單 壹份 4 D03 廖英雄身份證影本 貳頁 5 D05 SIM卡 伍張 6 D06 記憶卡 貳張 7 D07 AGJ-1113行車紀錄器記憶卡 壹張 8 D08 SIM卡卡匝 壹份 9 D09 鍾志華名片 貳張 10 D10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黑色) 壹支 11 D11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香檳色) 壹支 12 D12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紅色) 壹支 13 D13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白色) 壹支 14 D14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銀色) 壹支 附表六: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D1-3 個案委任書 壹頁 2 D1-1 估價單 壹張 3 D1-2 手寫筆記 壹份 4 D1-4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紅色) 壹支 5 D1-5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白色) 壹支 6 D1-6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黑色) 壹支 7 D1-7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濾紙 伍盒 LED顯示面盤 壹組 電動搖錶收納櫃 壹個 感應加熱設備 壹組 8 D1-8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醫用退熱凝膠 貳盒 水鑽飾品 貳顆 橡膠真空管件 壹袋 束線夾 貳盒 乾燥花材 貳包 藍芽琉璃喇叭 壹組 DIY飾品 壹組 進水控制閥(21個) 壹箱 磁力碗盤 陸個 六角板手 壹支 六角板手 壹組 小型泵浦 壹組 沉水馬達 壹組 隔膜泵 壹組 塑膠水管 壹捆 9 D1-9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風扇組 肆組 LED燈 壹箱 喇叭 肆個 機械式溫度計 壹箱 乾燥花材 參盒 進水控制閥(8個) 壹箱 進水控制閥(21個) 壹箱 風扇組 拾貳個 氧化鉑 壹罐 10 D1-10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製模工具 壹套 便攜式數字溫度計 壹箱 真空泵浦油汙過濾器 伍組 附表七: 查獲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7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E01 手機 壹支 2 E02 橘色不明粉末 貳袋 3 E03 一粒眠 貳包 4 E04 疑似咖啡包 壹包 5 E05 城一化工原料95%酒精 壹瓶 6 E06 燒杯 拾參個 7 E07 燒瓶 肆個 8 E08 銨水 壹瓶 9 E09 鹽酸 參瓶 10 E10 99%酒精 參瓶 11 E11 甲苯 貳瓶 12 E12 夾鏈袋 壹份 13 E13 電子秤 壹台 14 E14 磅秤 壹台 15 E15 子彈 壹顆 16 E16 大麻研磨器 壹個 附表八: 查獲處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6樓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F-1 iPhone 8 Plus 黑色手機 壹支 2 F-2 SIM卡 壹張 附表九: 查獲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H01-1 至 H01-6 原料包裝桶(含蓋子) 陸個 附表十: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路000號前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Z-1 買屋付訂證明 壹張 2 Z-2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份 3 Z-3 iPhone 11手機 壹支 4 Z-4 經濟部函 壹頁 附表十一: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同左 ADATA 16GB 壹個 2 Transcend 4GB 壹個 3 SARS-COV-2 Rapid Ag隨身碟 壹個 4 Apacer黑色隨身碟 壹個 5 使用後安非他命玻璃球 壹個 6 陳能泳中國信託存摺 壹份 7 陳能泳玉山銀行存摺 壹份 8 陳能泳新埔郵局存摺 壹份 9 iPhone手機 壹個 10 附表十二: 查獲處所: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槍身1個(含擊錘) 本院112年度院黃字第64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99頁 2 滑套1個(金牛座PT938) 3 滑套1個(FS-9911) 4 彈匣1個 5 槍管1個(長槍管) 6 槍管1個(短槍管) 7 槍身1個 8 彈簧5個(金屬彈簧) 9 其他槍械零件3支(金屬複進簧桿) 10 其他槍械零件1包(扳機連動桿、金屬抓子勾、金屬扳機、金屬擊錘、滑套固定卡) 11 非制式子彈(9mm道具彈)47顆 本院112年度院黃字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91頁 12 非制式子彈(9mm制式空包彈)2顆 13 非制式子彈(8mm道具彈)3顆 14 非制式彈頭(非制式金屬彈頭)21顆 15 非制式彈殼(金屬杯狀物)10顆 16 非制式彈殼5顆 17 填壓器1個 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525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107頁 18 清槍條1支 19 螺旋刀2個 20 改槍工具1盒 21 BB槍1支(STALKER M 906-TD,含黑色盒子) 112年度院黃字第65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