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鍾志華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徐文良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趙洪文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陳能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林哲永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19號、第12831號、第12832號、112年度偵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建柏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二、鍾志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徐文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四、趙洪文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陳能泳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六、林哲永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6、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20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至57、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之。事 實 一、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楊川漢(另行審結)均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 法不得製造,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竟與戴國凡(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戴國凡出資及招募製毒成員,並與張建柏分別承租新竹縣○○鎮○○ ○000號及602號(下稱關西處所)作為製毒原料分裝站、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作為製毒器具存放點、新竹縣○○市○○ 街00巷00號(下稱竹北處所)作為製毒場所,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自大陸地區進口製毒主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鍾志華則依需求 購買、載運製毒所需之原料,趙洪文負責製作及改良製毒器具後,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戴國凡即於民國111年5月9日起,在竹北處所,以將先驅原料即「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與甲苯混合勻稱,倒入甲胺水以機器攪拌,再加水靜置,待油水分離,用抽水馬達除去多餘液體及雜質後倒入鹽酸,將半成品加熱,復以丙酮清洗半成品,最後進行乾燥使之烘乾成粉末狀之方式,製造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另陳能泳、林哲永分別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在關西處所協助清洗製毒器具、搬運製毒原料,陳能泳另依張建柏指示購買乾冰;楊川漢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依戴國凡指示,收領製毒主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再將先驅原 料運送至關西處所。張建柏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報酬;鍾志華因此取得6萬元之報酬;徐文良因此取得20 萬元之報酬;趙洪文因此取得8萬元之報酬;林哲永因此取 得4,000元之報酬;楊川漢因此取得25,000元之報酬。 二、張建柏、徐文良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氯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張建柏、徐文良竟與戴國凡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戴國凡出資購買製毒原料後,於111年8月初某日,在竹北處所,由戴國凡將先驅原料與所需之化學原料,依照化學反應及程序分別予以混合、攪拌、加熱、冷卻,張建柏、徐文良則負責進行析離、過濾等製程,最後再由戴國凡進行結晶純化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氯甲基安非他命。三、嗣為警持搜索票至附表二至十一所示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12819號卷【下稱偵卷】㈠第50至57頁、第121至124頁、第128至133頁、第141 至147頁、第174至179頁、第185至195頁、第235至238頁 、第246至256頁、第281至285頁、第295至299頁、第321 至324頁、第340至343頁、偵卷㈡第125至129頁、第193至1 98頁、第201至206頁、第210至216頁、第227至228頁、偵卷㈢第1至5頁、第10至16頁、第30至31頁、第45至46頁、第56至59頁、第93頁、第99至102頁、第126至133頁、第172至175頁、第182至184頁、第199至201頁、第204至211 頁、111年度偵字第12831號卷第11至16頁、第19至22頁、第33至34頁、第42至43頁、第72至75頁、第86至89頁、111年度聲羈字第194號卷第69至73頁、第83至87頁、第97至101頁、第109至113頁、第123至127頁、111年度偵聲字第164號卷第41至45頁、第47至51頁、第53至55頁、第59至63頁、本院卷㈠第127至129頁、第131至133頁、第135至137 頁、第139至141頁、第283至300頁、本院卷㈡第175至182頁、第191至195頁、本院卷㈢第81至147頁),核與證人黎 家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12832號卷第6至11頁、第44至45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 原簡易申報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5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 告2份、房屋租賃契約、買屋付訂證明、蔚翔婷國際物流 簽收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3240號鑑定書、111年5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7810號鑑定書、111年7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0420號鑑定書、111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570號鑑定書、111年11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550號鑑定書(檢附檢驗結果 表、扣押物品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6日刑紋字第1118005204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1年聲 搜字455號搜索票、5月9日至8月26日蒐證報告、被告鍾志華及趙洪文手機蒐證報告、被告鍾志華無摺存款蒐證報告各1份、進口快遞貨物照片6張、被告鍾志華手機畫面翻拍照片31張在卷可憑(見偵卷㈠第45至46頁、第58至61頁、第85至87頁、第89至92頁、第94至113頁、第164至165頁 、第168頁、第213至225頁、第227至231頁、第233頁、第245頁、第273至275頁、第277至278頁、第294頁、第325 至328頁、偵卷㈡第1至4頁、第139頁、第219至222頁、111 年度偵字第12831號卷第27至32頁、111年度偵字第12832 號卷第73至75頁、第77頁、112年度偵字第779號卷第78至275頁、第277至306頁、第317至333頁、第345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0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57、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九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⒈核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於密接時間內,先後於上開處所製造第三級毒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製造毒品之接續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因製造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製造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陳能泳、林哲永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 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張建柏、徐文良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張建柏、徐文良於密接時間內,先後於上開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製造毒品之接續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張建柏、徐文良因製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共同正犯: 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與戴國凡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被告張建柏、徐文良與戴國凡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 被告張建柏、徐文良先後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犯罪時間亦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 ⑴被告張建柏①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 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0月27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年1月又10日;②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106年8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俱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⑵被告林哲永①於106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於107 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5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幫助犯 被告陳能泳、林哲永幫助他人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林哲永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就上開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被告陳能泳、林哲永就上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被告張建柏、徐文良就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暨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又被告張建柏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先加後減之;被告林哲永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遞減之。 ⒋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雖於偵訊時供稱:毒品來源係戴國凡等語,然員警業已藉由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蔚翔婷國際物流簽收單、蒐證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買屋付訂證明、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6日刑紋字第1118005204號鑑定書等確切之根據,合理可疑戴國凡有製造毒品犯罪之嫌疑,非因被告供述始發動偵查並且查獲,足見本案尚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是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所辯尚不足採。 ⒌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未有確切證據製造毒品後有販賣他人獲利之情,是其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戕害甚大,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非輕,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率為製造毒品之犯行,參以被告製造毒品之數量非微,顯足以影響他人身心健康,被告所為置社會治安於不顧,行為實不足取,惡性非輕,再衡諸被告上開製造毒品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尚難認有縱處以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 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 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是參照前揭說明,本院認被告應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五)爰審酌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陳能泳、林哲永本應思憑己力經營謀生,竟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為謀非法獲利而製造或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張建柏、徐文良另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為製造毒品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張建柏有修車之工作;被告鍾志華有工程師之工作;被告徐文良有工程之工作;被告趙洪文有水電之工作;被告陳能泳有工業區之工作;被告林哲永有服務業之工作,及被告張建柏、鍾志華、徐文良、趙洪文就製造毒品犯行之分工角色及支配程度,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建柏、徐文良部分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6、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50、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至203、附表三編號2至8、附表四編 號4至57、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九所示之物 ,係供本案製造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建柏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 所得25萬元;被告鍾志華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6萬 元;被告徐文良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20萬元;被告趙洪文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8萬元;被告林哲永幫 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4,000元,雖未據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罪之判 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進口時間 進口方式 1 111年4月26日 委由不知情之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塗料」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609EV8ER),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03.3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1年5月9日中午11時58分許,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川藝汽車美容,嗣轉運至關西處所。 2 111年5月12日 委由不知情之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清潔用品」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609EZ859),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39.7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33分許,運送至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創藝客集團企業社,由不知情之黎家瑋收領,嗣由張建柏轉運至關西處所。 3 111年7月19日 委由不知情之聯帝國際有限公司,以貨物名稱「粘合劑」名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AX11363F4FJV、AX11363F4FJT、AX11363F4FJU),申報進口「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1批(總淨重166.11公斤),再經由不知情之蔚翔婷國際物流公司,於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8分許,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川藝汽車美容,嗣轉運至關西處所。 附表二: 查獲處所: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A1-1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81.2公克。 2 A1-2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33.3公克。 3 A1-3 疑似安非他命 拾壹包 A1-3-2至A1-3-4、A1-3-6、A1-3-8至A1-3-14,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5.9公克。 疑似安非他命 肆包 A1-3-5、A1-3-7、A1-3-15、A1-3-16,均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7公克。 4 A-1-9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9-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99.2公克。 壹瓶 A-1-9-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94.9公克。 壹瓶 A-1-9-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0.8公克。 5 A-1-10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0-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26.1公克。 壹瓶 A-1-10-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92.5公克。 壹瓶 A-1-10-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4.7公克。 貳瓶 A-1-10-4、A-1-10-5,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A-1-11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56.2公克。 壹瓶 A-1-11-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0.5公克。 壹瓶 A-1-11-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6公克。 壹瓶 A-1-11-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9.9公克。 壹瓶 A-1-11-5,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6.6公克。 7 A-1-12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瓶 A-1-12-1,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壹瓶 A-1-12-2,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20.7公克。 壹瓶 A-1-12-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4.1公克。 壹瓶 A-1-12-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1.4公克。 壹瓶 A-1-12-5,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5.6公克。 壹瓶 A-1-12-6,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8.9公克。 壹瓶 A-1-12-7,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6公克。 壹瓶 A-1-12-8,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0.9公克。 壹瓶 A-1-12-9,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9公克。 8 A-1-57 不明粉末 壹包 A-1-57-1,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5.3公克。 壹包 A-1-57-2,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3.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66.3公克。 壹包 A-1-57-3,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8.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壹包 A-1-57-4,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75.9公克。 9 A-1-67-1 不明溶液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30.3公克。 A-1-67-2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64.3公克。 A-1-67-3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5公克。 10 A-2-20 MDMA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 A-2-26 疑似大麻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2 A-3-46-2 甲烷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385.2公克。 13 A-3-52-1 不明液體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54.1公克。 A-3-52-3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56公克。 14 A-3-78 疑似大麻花 伍包 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5 A-3-79 不明結晶 壹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2.9公克。 16 A-3-94-3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711.8公克。 A-3-94-4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A-3-94-5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A-3-94-6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34.8公克。 A-3-94-9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657公克。 17 A-1-14 Methylone 陸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6.6公克。 18 A-1-43 不明粉末 壹包 A-1-43-1,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4.1公克。 19 A-1-64-1 廢液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20 A-1-64-2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51.2公克。 21 A-1-64-3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38.7公克。 22 A-1-64-4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91.3公克。 23 A-1-68-5 丙酮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56.9公克。 A-1-68-11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71.2公克。 24 A-2-19 Methylone 肆包 A-2-19-1至A-2-19-4,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6.4公克。 壹包 A-2-19-5,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5.5公克。 25 A-2-24 不明藥錠 貳包 膠囊1顆,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白色藥錠1顆,含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成分;橘色藥錠15顆,均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26 A-3-01 疑似喵喵 參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713.6公克。 27 A-3-02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A-3-02-2,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8 A-3-03 疑似海洛因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67.2公克。 29 A-3-04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5.4公克。 30 A-3-05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31 A-3-06 疑似喵喵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8.4公克。 32 A-3-07 疑似海洛因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公克。 33 A-3-08 疑似愷他命 壹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34 A-3-84 不明粉末 參包 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1.3公克。 35 A-3-86 疑似毒品咖啡包 貳包 A-3-86-1、A-3-86-2,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壹包 A-3-86-3,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36 A-3-94-1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桶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50.5公克。 37 A-1-44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成分,純質淨重約115.2公克。 38 A-1-47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9,634.5公克。 39 A-1-50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壹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23,042.2公克。 40 A-2-14 不明黃色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152.1公克。 41 A-2-15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91.6公克。 42 A-2-23 不明粉末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純質淨重約5.6公克。 43 A-3-18 製毒原料 壹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8,605.1公克。 44 A-3-27-1 至 A-3-27-6 不明膏狀物 陸箱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15,143.3公克。 45 A-3-70 不明液體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30.7公克。 46 A-3-72 不明褐色結晶體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成分,純質淨重約131.3公克。 47 A-3-81 疑似喵喵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成分,純質淨重約535.9公克。 48 A-3-83 不明粉末 貳包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成分,總純質淨重約35.4公克。 49 A-3-85 疑似卡西酮類毒品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165.2公克。 50 A-3-97-1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710.3公克。 A-3-97-2 壹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質淨重約326.9公克。 51 A1-3-1 疑似安非他命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2 A-1-4 安非他命殘渣濾紙 壹包 53 A-1-5 安非他命殘渣鍋子 壹個 54 A-1-6 安非他命塑膠盤 參個 55 A-1-7 安非他命殘渣篩網 貳個 56 A-1-8 刮刀 貳支 57 A-1-13 不明結晶 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8 A-1-15 不明粉末 伍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9 A-1-16 不明溶液 壹罐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60 A-1-17 不明溶液 壹罐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61 A-1-18 無水硫酸鈉 壹瓶 62 A-1-19 乙胺 壹瓶 63 A-1-20 乙醇 壹瓶 64 A-1-21 蟻酸 壹瓶 65 A-1-22 硫酸鎂 壹瓶 66 A-1-23 冰醋酸 壹瓶 67 A-1-24 硫酸空瓶 壹瓶 68 A-1-25 不明溶液 壹瓶 69 A-1-26 不明溶液 壹瓶 70 A-1-27 燒杯 參個 71 A-1-28 氬氣鋼瓶 壹瓶 72 A-1-29 油抽 壹個 73 A-1-30 震盪器 壹台 74 A-1-31 電動攪拌器 壹台 75 A-1-32 漏斗及濾紙 壹組 76 A-1-33 篩網 壹個 77 A-1-34 電磁爐 壹台 78 A-1-35 自製製毒工具 壹組 79 A-1-36 加熱反應器 (含圓形玻璃燒杯) 壹組 80 A-1-37 製毒器具 壹個 81 A-1-38 無磁密封罐 壹個 82 A-1-39 抽水馬達 壹台 83 A-1-40 氫氧化鈉 壹包 84 A-1-41 硫酸鎂 壹包 85 A-1-42 鋅粉 壹桶 86 A-1-43-2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87 A-1-45 環烯烴聚合物 壹桶 88 A-1-46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89 A-1-48 分液漏斗 壹個 90 A-1-49 量桶 壹個 91 A-1-55 電子磅秤 壹台 92 A-1-56 乾冰購買單 壹張 93 A-1-57-5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94 A1-1-57-6 壹包 95 A-1-58-1 至 A-1-58-3 甲胺 參桶 96 A-1-59 矽油 壹桶 97 A-1-60 鹽酸 壹桶 98 A-1-61-1 至 A-1-61-3 甲烷 參桶 99 A-1-62 福美林 壹桶 100 A-1-63 乙酯 壹桶 101 A-1-65 活性碳 壹包 102 A-1-66-1 至 A-1-66-4 乙醇 肆桶 103 A-1-68-1 至 A-1-68-4 丙酮 拾桶 A-1-68-6 至 A-1-68-10 A-1-68-12 104 A-2-1 疑似二氯乙烷 貳拾瓶 105 A-2-2 疑似碘溶液 肆瓶 106 A-2-3 不明化學原料 肆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07 A-2-4 疑似紅磷 貳瓶 108 A-2-5 不明原料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09 A-2-6 不明原料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0 A-2-7 不明半成品 壹袋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1 A-2-8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2 A-2-9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3 A-2-10 不明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4 A-2-11 甲醇 壹桶 115 A-2-12 不明顆粒 壹包 116 A-2-13 氰基粉末 貳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7 A-2-16 顆粒狀不明粉末 伍包 118 A-2-17 不明粉末 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19 A-2-18 黑色液體殘渣燒杯 貳個 120 A-2-21 不明溶液 肆瓶 121 A-2-22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2 A-2-25 疑似大麻巧克力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3 A-2-30 加育氣體匯款收執聯 壹張 124 A-2-37 電子秤 壹台 125 A-3-02-1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26 A-3-09-1 至 A-3-09-4 製毒筆記 肆本 127 A-3-10 氫氧瓶 貳瓶 128 A-3-11 鹽酸 壹瓶 129 A-3-12 球形燒瓶加熱器 肆個 130 A-3-13 壓力鍋 伍個 131 A-3-14-1 至 A-3-14-11 馬達 拾壹個 132 A-3-15 電動攪拌器 拾貳個 133 A-3-16 電磁爐 貳個 134 A-3-17 電子秤 貳個 135 A-3-19 虹吸管 伍支 136 A-3-20 粉碎機 壹個 137 A-3-21 水桶 伍個 138 A-3-22 塑膠量杯 捌個 139 A-3-23 攪拌棒 貳支 140 A-3-24 壓力錶(含水管) 貳組 141 A-3-25 排風機(含排風管) 壹組 142 A-3-26-1 至 A-3-26-2 塑膠過濾桶 貳組 143 A-3-28 濾紙 伍盒 144 A-3-29 活性碳粉末 壹盒 145 A-3-30-1 至 A-3-30-2 分液漏斗 拾參個 146 A-3-31 長型分液漏斗 陸個 147 A-3-32 漏斗鐵架 貳組 148 A-3-33 多口圓底燒瓶 肆個 149 A-3-34 量桶 伍個 150 A-3-35 單口圓底燒瓶 肆個 151 A-3-36 玻璃真空瓶 參個 152 A-3-37 燒瓶 肆個 153 A-3-38 甲荃 壹桶 154 A-3-39 醋 壹桶 155 A-3-40 蟻酸 壹桶 156 A-3-41 塑膠瓶 拾捌個 157 A-3-42 鹽酸 壹桶 158 A-3-43 胺水 壹桶 159 A-3-44-1 至 A-3-44-2 甲苯 貳桶 160 A-3-45-1 至 A-3-45-2 甲醇 貳桶 161 A-3-46-1 甲烷 壹桶 162 A-3-47-1 至 A-3-47-5 乙酯 伍桶 163 A-3-48-1 至 A-3-48-2 硫酸 貳桶 164 A-3-49-1 至 A-3-49-2 工業酒精 貳桶 165 A-3-50-1 至 A-3-50-3 THF液體 參桶 166 A-3-51 乙醚 壹桶 167 A-3-52-2 不明液體 貳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A-3-52-4 168 A-3-53 無水氯化鈣 貳包 169 A-3-54 碳酸二甲酯 壹瓶 170 A-3-55 甲醛溶液 壹瓶 171 A-3-56 四氫砆喃 壹瓶 172 A-3-57 聚乙二醇 壹瓶 173 A-3-58 85%甲酸 壹瓶 174 A-3-59 18N硫酸 壹瓶 175 A-3-60 胺水 壹瓶 176 A-3-61 81%硫酸 壹瓶 177 A-3-62 無水硫酸 壹瓶 178 A-3-63 輕質碳酸鈉 壹包 179 A-3-64 一級亞鉛末 壹瓶 180 A-3-65 氫氧化鉀 壹瓶 181 A-3-66 碳酸鉀 壹瓶 182 A-3-67 四水合氯化亞鐵 壹包 183 A-3-68 不明粉末 壹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4 A-3-69 玻璃浮計 伍支 185 A-3-71 燒杯 (含攪拌棒及褐色不明結晶物) 壹個 186 A-3-73 不明白色粉末 壹包 187 A-3-74 不明黃色粉末 貳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8 A-3-75 不明粉末(紅蓋) 壹罐 189 A-3-76 不明粉末(藍蓋) 壹罐 190 A-3-77 分裝夾鏈袋 壹包 191 A-3-80 不明粉末 壹包 192 A-3-82 不明結晶粉末 壹包 193 A-3-87 監視錄影機 壹台 194 A-3-88 冰箱 壹台 195 A-3-89 冷凝機 壹台 196 A-3-90 反應爐 壹組 197 A-3-91 反應爐支架 壹組 198 A-3-92-1 至 A-3-92-5 反應爐玻璃器皿 伍個 199 A-3-93 小型反應爐 壹台 200 A-3-94-2 疑似液態喵喵半成品 肆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A-3-94-7 A-3-94-8 A-3-94-10 201 A-3-95 塑膠盤刮刀 壹組 202 A-3-96-1 至 A-3-96-2 錐型燒瓶 貳個 203 A-3-98 鐵桶 壹桶 204 A-1-51 iPhone SE (銀色、毀損) 壹台 205 A-1-52 iPhone SE (香檳金、毀損) 壹台 206 A-1-53 iPhone SE (銀色、毀損) 壹台 207 A-1-54 iPhone (香檳金、無SIM卡) 壹台 208 A-2-27 BGX-3950、BGM-9112罰單 壹袋 209 A-2-28 戴榮進交通事件裁決書 壹份 210 A-2-29 楊惍坤個人帳單、身分證件 壹份 211 A-2-31 楊景芸帳單 壹份 212 A-2-32 戴國凡算命資料 壹份 213 A-2-33 Costco會員卡(戴國凡) 壹張 214 A-2-34 AYD-3133、BGX-3950 維修單及稅金收據 壹份 215 A-2-35 戴國凡生日卡片 貳張 216 A-2-36 戴國凡移民署公文 貳份 217 A-2-38 行動硬碟 肆台 218 A-2-39 楊惍坤戶口名簿 壹張 219 A-2-40 楊惍坤護照 壹本 附表三: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B-1-3 至 B-1-6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肆桶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85,956.2公克。 2 B-1-1 B-1-2 2-溴-3,4-亞甲基苯丙酮 貳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3 B-2 原料空桶 壹桶 4 B-3 原料空桶 壹桶 5 B-4 電動封口機 壹台 6 B-5 封口機 壹台 7 B-6 塑膠勺 貳個 8 B-7 塑膠量杯 貳個 附表四: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C58 不明液體 壹桶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C61 感冒膠囊 壹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純質淨重約7.6公克。 3 C01-1 至 C01-2 疑似2-溴-3,4-亞甲基苯丙酮粉末 貳箱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成分,總純質淨重約32,219.5公克。 4 C02-1 搖台馬達 壹個 5 C03 鹽酸氣瓶 壹瓶 6 C04-1 至 C04-2 球型燒杯 貳個 7 C05-1 至 C05-4 壓力鋼鍋 肆個 8 C06 甲醇 壹桶 9 C07 甲烷 壹桶 10 C08 塑膠量杯 陸個 11 C09 塑膠盤 壹個 12 C10 自製反應釜 壹組 13 C11-1 至 C11-2 甲胺 貳瓶 14 C12-1 至 C12-2 真空馬達 貳台 15 C13 水管 壹個 16 C14-1 至 C14-2 不明液體(藍廚餘桶裝) 貳桶 17 C15 不明真空包 拾參包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18 C16-1 至 C16-2 攪拌器馬達 貳個 19 C17 塑膠量杯(含不明沉澱物) 壹個 20 C18-1 至 C18-5 硫酸 伍瓶 21 C19-1 至 C19-4 量杯 肆個 22 C20 電子秤 壹個 23 C21 碳粉 壹桶 24 C22 矽藻土 壹包 25 C23 黃色不明粉末 壹桶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26 C24 酸鹼試紙 壹包 27 C25 防毒面具 壹個 28 C26 陶瓷漏斗 壹個 29 C27-1 至 C27-2 分液漏斗 貳支 30 C28 氫氣鋼瓶 壹瓶 31 C29 冷水循環機 壹台 32 C30 鐵勺 壹個 33 C31 不明塑膠桶 拾個 34 C32 虹吸管 貳支 35 C33 電磁爐 壹個 36 C34 塑膠漏斗 柒個 37 C35 燒瓶 壹個 38 C36 不明化學原料(塊狀)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39 C37 防護衣 壹套 40 C38 濾紙 拾肆包 41 C39 篩子 壹個 42 C40 抽風馬達 壹個 43 C41 蘇打粉 壹包 44 C42 氫氧化鈉 壹袋 45 C43 醋酸 壹瓶 46 C44 搖台 壹台 47 C45 攪拌棒 壹組 48 C46 鐵鍋 壹個 49 C47 丙酮 壹桶 50 C48 鹽酸 壹桶 51 C49 蒸餾器具 壹個 52 C52 製毒筆記 壹張 53 C57 不明黑色液體 壹桶 54 C59 不明白色粉末 壹箱 經檢驗不含法定毒品成分。 55 C60 攪拌棒架子 壹支 56 C62 空的感冒膠囊 壹包 57 C50 筆記本 參本 58 C51 存摺 壹本 59 C53 iPhone SE 壹支 60 C54 iPhone 11 壹支 61 C55 ASUS電腦(含充電線) 壹台 62 C56 BB槍 (含點三八子彈17顆、點九零子彈2顆、穿心雷子彈3顆) 壹盒 附表五: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D04 個案委任書 壹頁 2 D01 手寫筆記 壹份 3 D02 送貨及估價單 壹份 4 D03 廖英雄身份證影本 貳頁 5 D05 SIM卡 伍張 6 D06 記憶卡 貳張 7 D07 AGJ-1113行車紀錄器記憶卡 壹張 8 D08 SIM卡卡匝 壹份 9 D09 鍾志華名片 貳張 10 D10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黑色) 壹支 11 D11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香檳色) 壹支 12 D12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紅色) 壹支 13 D13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白色) 壹支 14 D14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銀色) 壹支 附表六: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D1-3 個案委任書 壹頁 2 D1-1 估價單 壹張 3 D1-2 手寫筆記 壹份 4 D1-4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紅色) 壹支 5 D1-5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白色) 壹支 6 D1-6 鍾志華使用iPhone手機(黑色) 壹支 7 D1-7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濾紙 伍盒 LED顯示面盤 壹組 電動搖錶收納櫃 壹個 感應加熱設備 壹組 8 D1-8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醫用退熱凝膠 貳盒 水鑽飾品 貳顆 橡膠真空管件 壹袋 束線夾 貳盒 乾燥花材 貳包 藍芽琉璃喇叭 壹組 DIY飾品 壹組 進水控制閥(21個) 壹箱 磁力碗盤 陸個 六角板手 壹支 六角板手 壹組 小型泵浦 壹組 沉水馬達 壹組 隔膜泵 壹組 塑膠水管 壹捆 9 D1-9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風扇組 肆組 LED燈 壹箱 喇叭 肆個 機械式溫度計 壹箱 乾燥花材 參盒 進水控制閥(8個) 壹箱 進水控制閥(21個) 壹箱 風扇組 拾貳個 氧化鉑 壹罐 10 D1-10 鍾志華包裹(含下列物品) 壹包 製模工具 壹套 便攜式數字溫度計 壹箱 真空泵浦油汙過濾器 伍組 附表七: 查獲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7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E01 手機 壹支 2 E02 橘色不明粉末 貳袋 3 E03 一粒眠 貳包 4 E04 疑似咖啡包 壹包 5 E05 城一化工原料95%酒精 壹瓶 6 E06 燒杯 拾參個 7 E07 燒瓶 肆個 8 E08 銨水 壹瓶 9 E09 鹽酸 參瓶 10 E10 99%酒精 參瓶 11 E11 甲苯 貳瓶 12 E12 夾鏈袋 壹份 13 E13 電子秤 壹台 14 E14 磅秤 壹台 15 E15 子彈 壹顆 16 E16 大麻研磨器 壹個 附表八: 查獲處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6樓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F-1 iPhone 8 Plus 黑色手機 壹支 2 F-2 SIM卡 壹張 附表九: 查獲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H01-1 至 H01-6 原料包裝桶(含蓋子) 陸個 附表十: 查獲處所:新竹縣○○鎮○○路000號前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Z-1 買屋付訂證明 壹張 2 Z-2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份 3 Z-3 iPhone 11手機 壹支 4 Z-4 經濟部函 壹頁 附表十一: 查獲處所:新竹縣○○鄉○○○00號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同左 ADATA 16GB 壹個 2 Transcend 4GB 壹個 3 SARS-COV-2 Rapid Ag隨身碟 壹個 4 Apacer黑色隨身碟 壹個 5 使用後安非他命玻璃球 壹個 6 陳能泳中國信託存摺 壹份 7 陳能泳玉山銀行存摺 壹份 8 陳能泳新埔郵局存摺 壹份 9 iPhone手機 壹個 10 不明藥物 貳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