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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2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57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昆賢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周昆賢知悉並無資力支付消費金額,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凌晨1 時1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路000 號處之「錢櫃KTV」307號包廂內,向店員訂包廂及點餐,致店員誤認周昆賢將支付消費金額陷於錯誤,因而提供包廂歡唱6 小時、美式炸雞拼盤1 盤及麒麟霸啤酒12罐,再加1 成服務費等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314元之餐點與服務供周昆賢與友人享用,周昆賢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包廂歡唱及餐飲服務利益。嗣於107 年8 月22日7 時30分許經店內襄理羅彗玲要求周昆賢結帳時,周昆賢始表示身無分文無法付款,並書立切結書約定於107年8 月25日會到店償付消費之款項,詎料周昆賢未於期限內償還上開消費款項,羅彗玲始悉受騙,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彗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周昆賢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羅彗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警員鍾擎所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告訴人指認資料1 份、消費結帳單1 份及被告所簽署之切結書1 份。

三、核被告周昆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前曾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7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5 年7 月18日確定;②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9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6 年4 月5日確定;③又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於107 年11月13日確定;④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6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7 年11月12日確定;⑤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104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11月5日 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於112 年5 月18日確定(甲);又上開④及⑤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413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12 年6 月12日確定(乙)。嗣(甲)及(乙)部分自112 年4 月6 日起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案成立累犯,尚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佯裝有消費能力,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其守法觀念顯然有所欠缺,是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詐得利益價值、所生危害情形、犯後坦承不諱,暨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如本案詐欺得利犯行時詐得價值2314元之餐點及服務利益,係被告為該犯行時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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