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毀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一、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二、第一段第四行:「..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回溯前四日內之」,應更正為:「..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