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九十年安保管字第四四五號)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九十年保管字第一三五九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甲○○於民國八十六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予補充更正,證據應補充:「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一紙」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