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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九十年安保管字第四四五號)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九十年保管字第一三五九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甲○○於民國八十六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予補充更正,證據應補充:「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一紙」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珮瑜

書記官 龔紀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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