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所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編號2 至4 所列之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是依聲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書贅引第3 項)、第11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固定有明文。惟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即不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7381號、87年度臺非字第252 號判決可資參照。據此,數罪之宣告刑有二以上之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 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8日以93年度易字第4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而附表編號3 所犯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1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為自92年9 月底某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1 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足稽,顯然受刑人此部分最後犯罪時間係在前開本院93年度易字第49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尚與刑法第50條得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據此,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難准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又查,本件受刑人另於93年1 月間某日起至93年3 月9 日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4 月6 日以93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提出上訴書狀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5 月3 日裁定駁回上訴,並於94年5 月5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0號宣示判決筆錄、93年度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犯本院94年度易字第365 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為自93年10月19日起至93年12月8 日止;附表編號3 所犯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1號之連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案件,犯罪時間為自92年9 月底某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365 號及93年度訴字第401 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是以受刑人所為上揭二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0號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判決確定之前,與刑法第50條得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似應與其所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0號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