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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9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9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3月確定,且於同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㈡、甲○○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5年度毒聲字第 1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8月而於96年2月9日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並於96年2月27日因停止戒治執行完畢,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 2月28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甲○○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 5月23日20時15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㈣、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證(偵卷第8頁至第9頁)。

㈡、按「尿液毒品檢驗如單以免疫分析法篩檢,有可能因為交叉反應,而對服用毒品或甲基安非他命以外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結果,然若再以薄層分析法檢驗,應可避免大部分偽陽性問題。惟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為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㈠字第87074574 號函所揭示,足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之檢驗方法無偽陽性,鑑驗結果堪以採信。是被告確有於97年 5月23日20時15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次之犯行,應堪認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而被告行為時已在前揭修法施行之後,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規定予以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有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施用期間、次數 1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97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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