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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8號、第5575號、第6647號)及移送併辦(臺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015號、第7911號、第7912號、第7927號、99年度偵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31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096 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6 月9 日以92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⑴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 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9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⑵、8 月⑶確定。另於90年間,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 月1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⑷,再經最高法院於93年4 月15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8 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⑸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揭⑴⑵⑶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8 月7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至2分之1 ,併分別就減刑後之⑴案件與不予減刑之⑷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就減刑後之⑵⑶⑸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應執行刑部分再經接續執行,於97年2 月4 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7年7 月1 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其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4 月上旬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路○ 段361 巷18弄18號住處路口,將其不知情父親王金山(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5400號、第6790號、第713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4873 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及其胞弟王國芳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嗣該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甲○○交付,王金山、王國芳所有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手法,致使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庚○○、陳美鈴、丁○○、乙○○、丙○○、辛○○、戊○○、壬○○、楊佳運、己○○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金額匯入甲○○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內。嗣庚○○等人知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甲○○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6、149、154至160頁)。復據:

(一)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107 巷6 號4 樓之1 之住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4,845 元價金向帳號「ace7760 」之賣家訂購海豹油及塑身衣,並於當日下午5 時34分許,在家中以網路ATM 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4,845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8號偵查卷第5 、6 頁)。

(二)被害人陳美鈴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4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豐原市○○里○○路682號2樓之1之住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5,050元價金向帳號「tinasu0822」之賣家訂購數位相機,該賣家即以行動電話及「[email protected]」MSN即時通訊與她聯絡說明匯款事宜,她於當日晚間11時4 分許,在家中以中華郵政網路ATM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5,050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647號偵查卷第7、8頁)。

(三)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稱:他於98年4 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台北市松山區○○○路13巷22號5 樓之居處上網時,由一位自稱學生之成年人,利用網路skype 即時通訊與他交談,佯稱急需繳納房租14,000元,他告訴對方他頂多只能幫忙出3,000 元,該自稱學生之成年人即以電話與他連絡,他依對方指示匯款3,000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戶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75號偵查卷第19至21頁)。

(四)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3日中午12時許在她店內,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2,835 元價金向帳號「ace7760 」之賣家訂購東森購物保健食品,並於當日下午3時3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三段106號安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835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984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頁)。

(五)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4日下午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62號之學校圖書館,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2,600元價金向帳號「whgbox」之賣家訂購六福村門票4張,並於當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2,600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790號偵查卷第4至6頁)。

(六)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曾於98年3 月24日遭人詐騙,已向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報案,又於同年4 月間接到自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工「許明賢」之電話稱:若依指示匯款繳付手續費後即可將之前被詐騙之款項領回等語,使她信以為真,依其指示而於同年月14日匯款3 萬元至證人王國芳上開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戶內;後又接獲自稱反黑金小組成員之電話,向其詐稱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多筆不明資金往來,恐涉嫌洗錢,將依法向金管會陳報,若欲平息糾紛,不陳報金管會,則需給付賄款,又使她信以為真,於同年月15日以現金存款13萬元至證人王國芳上開帳戶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內等語(見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第10、11頁)。

(七)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3日上午8時46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街233巷19號5 樓之居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7,800 元價金向帳號「kimibobo009 」之賣家訂購LV皮夾,並於同年月14日中午12時51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7,800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311號偵查卷第17、18頁)。

(八)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述稱:他於98年4 月14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街600巷116號5樓之住處,登入pchome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以7,800元價金向帳號「feeling0515」之賣家訂購日立除濕機,並於同年月14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街○○街口7 ─11便利商店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7,800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他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1 號偵查卷第5 、6 頁)。

(九)被害人楊佳運於警詢時之指述稱:他與1 名自稱菲菲之成年女子透過網路skype即時通訊軟體認識聊天約1週,他於98年4月15日下午5時許在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17巷31號之公司內上網時,由該名自稱菲菲之成年女子,又利用網路skype 軟體與他交談並主動邀約他見面,並且要求他需利用提款機輸入確認身分以辨識他非警方人員,致他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他依對方指示於98年4月15日晚間7時54分許,在某處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8,432元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戶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400號偵查卷第3、4頁)。

(十)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述稱:她於98年4 月15日某時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5,200元價金向帳號「evoke51」之賣家訂購臺糖LANAMI時光精靈胎盤肌滑露,並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新富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5,200 元至證人王金山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她依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873號偵查影卷第6頁)。

(十一)證人王金山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稱:他於85年8月27日,向中華郵政湖口郵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作為工作薪資轉帳之用,他兒子被告甲○○因為信用不好但有應徵司機工作之需要,所以他於98年3月底至4月上旬間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借給被告甲○○使用;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亦是他所申辦,該帳戶提款卡他放在車上,應該是被告甲○○自己拿去使用,被告甲○○有向他詢問帳戶密碼,他有告訴被告甲○○,他並不知道該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等語(見上開第6647號偵查卷第17、18頁、第13311 號偵查卷第14、15頁、第5400號偵查卷第37頁、第24873號偵查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

(十二)證人王國芳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稱:他於96年7 月間,向土地銀行新工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作為存提款之用,他哥哥被告甲○○因為有應徵工作之需要,所以他於98年1 月間上旬間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借給被告甲○○使用,他並不知道該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等語(見上開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第12、13頁)。

(十三)①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5月5日竹營字第0980100385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②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6月19日竹營字第0980100570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③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8年5月8日玉山新竹字第0980429003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④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5月5 日竹營字第098010038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⑤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5月11日竹營字第0980100413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⑥土地銀行新工分行98年6月6日工存字第0980000083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 號(王國芳)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⑦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5月5 日竹營字第0980100387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⑧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10月20日竹營字第0980100949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⑨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8年5月8 日玉山新竹字第0980430001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⑩中華郵政新竹郵局98年5月26日竹營字第0980100478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王金山)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上開偵字第4528號偵查卷第8至12頁,偵字第6647號偵查卷第25至29頁,偵字第5575號偵查卷第23至25頁、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984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第6 至10頁、偵字第6790號偵查卷第10至14頁、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第20頁背面至22頁、偵字第13311號偵查卷第37至42頁、偵字第501號偵查卷第27至30頁、偵字第5400號偵查卷第6至8頁、偵字第24873號偵查影卷第3頁背面、第4、5頁)。

(十四)被害人庚○○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5 張、被害人陳美鈴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1張、被害人丙○○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3 張、被害人戊○○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11張、被害人壬○○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7 張、被害人己○○所提供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列印資料4 張(見上開偵字第4528號偵查卷第13至17頁,偵字第6647號偵查卷第14頁、偵字第6790號偵查卷第15至17頁、偵字第13311號偵查卷第25至35頁、偵字第501號偵查卷第31至37頁、偵字第24873 號偵查影卷第11、12頁)。

(十五)被害人庚○○所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 轉帳結果通知列印資料1 紙、被害人陳美鈴所提供之中華郵政網路ATM 轉帳明細表列印資料、郵政存簿儲金簿資料影本各1 紙、被害人丁○○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乙○○所提供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資料影本各1 紙、被害人丙○○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辛○○所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資料影本1 紙被害人戊○○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壬○○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對帳單1 紙、被害人楊佳運所提供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己○○所提供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上開偵字第4528號偵查卷第7 頁,偵字第6647號偵查卷第15、16頁、偵字第5575號偵查卷第29頁、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984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頁、偵字第6790號偵查卷第9 頁、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第15頁、偵字第13311號偵查卷第24頁、偵字第501號偵查卷第23頁、偵字第5400號偵查卷第14頁、偵字第24873號偵查影卷第10頁背面)。

(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一般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上開偵字第6647號偵查卷第10至13頁、偵字第5575號偵查卷第80至85頁、偵字第6790號偵查卷第22至27頁、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第17、18頁、偵字第13311號偵查卷第20至23頁、偵字第501號偵查卷第20至22、38、39頁、偵字第5400號偵查卷第11至13頁、偵字第24873號偵查影卷第7至9頁)。

(十七)綜上,被告甲○○本件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前開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於取得上開被告甲○○提供屬於證人王金山、王國芳所有金融相關之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庚○○、陳美鈴、丁○○、乙○○、丙○○、辛○○、戊○○、壬○○、楊佳運、己○○等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被告甲○○提供,王金山所有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及王國芳所有之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 號帳戶等情,是核該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上開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慧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份,以逃避追查,則被告甲○○係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甲○○對於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甲○○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甲○○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甲○○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3、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甲○○提供本件金融帳戶予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甲○○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又被告甲○○係以1 次提供本件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之行為,而幫助上開自稱「陳老師」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庚○○、陳美鈴、丁○○、乙○○、丙○○、辛○○、戊○○、壬○○、楊佳運、己○○等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5、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015號、第7911號、第7912號、第7927號、99年度偵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31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096 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8號、第5575號、第6647號)起訴之犯罪事實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併以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二)累犯:甲○○前於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6月9日以92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⑴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9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⑵、8月⑶確定。另於90年間,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 月1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⑷,再經最高法院於93年4月15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8 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⑸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揭⑴⑵⑶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8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至2分之1,併分別就減刑後之⑴案件與不予減刑之⑷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就減刑後之⑵⑶⑸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應執行刑部分再經接續執行,於97年2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7年7月1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甲○○除上開構成累犯事由之刑事紀錄外,另有詐欺、施用毒品等相關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非善,且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份,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然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且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  備  註  │
│號│      │                  │幣)、匯入帳戶            │          │
├─┼───┼─────────┼─────────────┼─────┤
│1 │庚○○│詐騙集團成員以「ac│庚○○於98年4月14日下午5時│臺灣新竹地│
│  │      │e7760 」帳號在雅虎│34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科學│方法院檢察│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園路107巷6號4樓之1之住處,│署98年度偵│
│  │      │代購海豹油及塑身衣│以網路ATM 轉帳匯款之方式,│字第4528號│
│  │      │之不實訊息使庚○○│匯款4,845 元至王金山所有中│偵查卷。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      │          │
│  │      │,於98年4 月14日下│                          │          │
│  │      │午5 時許在其位於新│                          │          │
│  │      │竹市○○○路107巷6│                          │          │
│  │      │號4樓之1之住處,登│                          │          │
│  │      │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以4,845 元訂購該商│                          │          │
│  │      │品,依約匯款後並未│                          │          │
│  │      │收到該商品。      │                          │          │
├─┼───┼─────────┼─────────────┼─────┤
│2 │陳美鈴│詐騙集團成員以「  │陳美鈴於98年4 月14日晚間11│臺灣新竹地│
│  │      │tinasu0822」帳號在│時4 分許,在其位於臺中縣豐│方法院檢察│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原市○○里○○路682號2樓之│署98年度偵│
│  │      │刊登拍賣數位相機之│1 之住處,以中華郵政網路銀│字第6647號│
│  │      │不實訊息使陳美鈴信│行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5,05│偵查卷。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0 元至王金山所有中華郵政湖│          │
│  │      │於98年4 月14日上午│口郵局帳戶。              │          │
│  │      │9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                          │          │
│  │      │縣豐原市翁明里水源│                          │          │
│  │      │路682號2樓之1 之住│                          │          │
│  │      │處,登入雅虎奇摩拍│                          │          │
│  │      │賣網站以5,050 元訂│                          │          │
│  │      │購該商品,該賣家即│                          │          │
│  │      │以行動電話及「WUWU│                          │          │
│  │      │[email protected]│                          │          │
│  │      │M」MSN即時通訊與陳│                          │          │
│  │      │美鈴聯絡說明匯款事│                          │          │
│  │      │宜,其依約匯款後並│                          │          │
│  │      │未收到該商品。    │                          │          │
├─┼───┼─────────┼─────────────┼─────┤
│3 │丁○○│由一位自稱學生之詐│丁○○於98年4月15日下午5時│臺灣新竹地│
│  │      │騙集團成員,於98年│29分許,在臺北富邦銀行八德│方法院檢察│
│  │      │4 月15日上午10時許│分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3,00│署98年度偵│
│  │      │利用網路skype 與陳│0 元至王金山所有玉山銀行新│字第5575號│
│  │      │季昂交談,佯稱急需│竹分行帳戶。              │偵查卷。  │
│  │      │繳納房租,致丁○○│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匯款予對方│                          │          │
│  │      │。                │                          │          │
├─┼───┼─────────┼─────────────┼─────┤
│4 │乙○○│詐騙集團成員以「ac│乙○○於98年4月13日下午3時│臺南市警察│
│  │      │e7760 」帳號在雅虎│32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中│局第三分局│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路三段106 號安南郵局之自動│南市警三刑│
│  │      │代購東森購物保健食│櫃員機,匯款2,835 元至王金│偵字第0984│
│  │      │品之不實訊息使王麗│山所屬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0000000 號│
│  │      │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刑案偵查卷│
│  │      │誤,於98年4 月13日│                          │。        │
│  │      │中午12時許在其店內│                          │          │
│  │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                          │          │
│  │      │網站以2,835 元訂購│                          │          │
│  │      │該商品,依約匯款後│                          │          │
│  │      │並未收到該商品。  │                          │          │
├─┼───┼─────────┼─────────────┼─────┤
│5 │丙○○│詐騙集團成員以「  │丙○○於98年4月14日晚間7時│臺灣新竹地│
│  │      │whgbox」帳號在雅虎│3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麗水│方法院檢察│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街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署98年度偵│
│  │      │拍賣六福村門票之不│款2,600 元至王金山所屬中華│字第6790號│
│  │      │實訊息使丙○○信以│郵政湖口郵局帳戶。        │偵查卷。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      │98年4月14日下午1時│                          │          │
│  │      │許在位於臺北市大安│                          │          │
│  │      │區○○○路○段162 │                          │          │
│  │      │號之學校圖書館,登│                          │          │
│  │      │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以2,600 元訂購六福│                          │          │
│  │      │村門票4 張,依約匯│                          │          │
│  │      │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                          │          │
│  │      │。                │                          │          │
├─┼───┼─────────┼─────────────┼─────┤
│6 │辛○○│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辛○○於98年4 月14、15日某│臺中縣警察│
│  │      │4 月間以電話冒稱係│時許,分別匯款3 萬元、現金│局大甲分局│
│  │      │中國信託銀行員工,│存款13萬元至王國芳所屬土地│中縣甲警偵│
│  │      │詐稱:依指示匯款繳│銀行新工分行帳戶。        │字第098000│
│  │      │付手續費後即可將之│                          │8908號刑案│
│  │      │前被詐騙之款項領回│                          │偵查卷。  │
│  │      │等語,使辛○○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                          │          │
│  │      │其指示而於98年4 月│                          │          │
│  │      │14匯款3 萬元至王國│                          │          │
│  │      │芳上開帳戶內;後詐│                          │          │
│  │      │騙集團成員又冒稱反│                          │          │
│  │      │黑金小組成員,向其│                          │          │
│  │      │詐稱因與中國信託有│                          │          │
│  │      │多筆不明資金往來,│                          │          │
│  │      │恐涉嫌洗錢,將依法│                          │          │
│  │      │向金管會陳報,若欲│                          │          │
│  │      │平息糾紛,不陳報金│                          │          │
│  │      │管會,需給付賄款,│                          │          │
│  │      │又使辛○○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年│                          │          │
│  │      │月15日以現金存款13│                          │          │
│  │      │萬元至王國芳上開帳│                          │          │
│  │      │戶內。            │                          │          │
├─┼───┼─────────┼─────────────┼─────┤
│7 │戊○○│詐騙集團成員以「  │戊○○於98年4 月14日中午12│臺灣臺北地│
│  │      │kimibobo009」帳號 │時51分許,在臺北市○○○路│方法院檢察│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 段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署98年度偵│
│  │      │上刊登拍賣LV皮夾之│,匯款7,800 元至王金山所屬│字第13311 │
│  │      │不實訊息使戊○○信│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    │號偵查卷。│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98年4月13日上午8│                          │          │
│  │      │時46分許在其位於臺│                          │          │
│  │      │北縣蘆洲市○○街23│                          │          │
│  │      │3巷19號5樓之居處,│                          │          │
│  │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站以7,800 元訂購該│                          │          │
│  │      │商品,依約匯款後並│                          │          │
│  │      │未收到該商品。    │                          │          │
├─┼───┼─────────┼─────────────┼─────┤
│8 │壬○○│詐騙集團成員以「  │壬○○於98年4月14日下午3時│臺灣新竹地│
│  │      │feeling0515」帳號 │許,在臺北市○○街與昆明街│方法院檢察│
│  │      │在pchome露天拍賣購│口7─11便利商店內之中國信 │署99年度偵│
│  │      │物網站上刊登拍賣日│託自動櫃員機,匯款7,800 元│字第501 號│
│  │      │立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至王金山所屬中華郵政湖口郵│偵查卷。  │
│  │      │使壬○○信以為真而│局帳戶。                  │          │
│  │      │陷於錯誤,於98年4 │                          │          │
│  │      │月14日某時許在其位│                          │          │
│  │      │於臺北市○○街600 │                          │          │
│  │      │巷116號5樓之住處,│                          │          │
│  │      │登入pchome露天拍賣│                          │          │
│  │      │購物網站以7,800 元│                          │          │
│  │      │訂購該商品,依約匯│                          │          │
│  │      │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                          │          │
│  │      │。                │                          │          │
├─┼───┼─────────┼─────────────┼─────┤
│9 │楊佳運│由一位自稱菲菲之詐│楊佳運於98年4月15日晚間7時│臺灣新竹地│
│  │      │騙集團成員,與楊佳│54分許,在某處之聯邦銀行自│方法院檢察│
│  │      │運透過網路skype 軟│動櫃員機,匯款28,432元至王│署98年度偵│
│  │      │體認識聊天約1 週,│金山所屬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字第5400號│
│  │      │自稱菲菲之詐騙集團│戶。                      │偵查卷。  │
│  │      │成員於98年4 月15日│                          │          │
│  │      │下午5 時許又利用網│                          │          │
│  │      │路skype 軟體與楊佳│                          │          │
│  │      │運交談並主動邀約楊│                          │          │
│  │      │佳運見面,且要求楊│                          │          │
│  │      │佳運利用提款機輸入│                          │          │
│  │      │確認身分以辨識其非│                          │          │
│  │      │警方人員,致楊佳運│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匯款予對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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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己○○│詐騙集團成員以「  │己○○於98年4月15日下午3時│臺灣高雄地│
│  │      │evoke51」帳號在雅 │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新│方法院檢察│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富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5,│署98年度偵│
│  │      │登拍賣臺糖LANAMI時│200 元至王金山所屬中華郵政│字第24873 │
│  │      │光精靈胎盤肌滑露之│湖口郵局帳戶。            │號偵查卷。│
│  │      │不實訊息使己○○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98年4月15日下午3│                          │          │
│  │      │時許,登入雅虎奇摩│                          │          │
│  │      │拍賣網站以5,200 元│                          │          │
│  │      │訂購該商品,依約匯│                          │          │
│  │      │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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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7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