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743號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華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華澤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何華澤曾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86年12月2 日以85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6 月及3 年2 月,何華澤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10月26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1 月又15日、3 月、7 月確定,並與不予減刑之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⑴。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4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⑵,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何華澤仍不知悔改,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4 月間某不詳時間,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南寮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以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在新竹縣新豐鄉市區,出售予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取得何華澤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手法,使陳霈軒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金額匯入何華澤上開帳戶內。嗣因陳霈軒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何華澤於本院詢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5頁)。
(二)被害人陳霈軒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3、14頁)。
(三)被害人高肇志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6、17頁)。
(四)被害人蔣慶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8頁)。
(五)被害人吳岳衡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20、21頁)。
(六)被害人謝昌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23、24頁)。
(七)被害人陳霈軒所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查卷第38頁)。
(八)被害人高肇志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查卷第46頁)。
(九)被害人蔣慶慧所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交易明細影本1紙(見偵查卷第66頁)。
(十)被害人吳岳衡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查卷第74頁)。
(十一)被害人謝昌歷所提供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1 紙(見偵查卷第86頁)。
(十二)被告何華澤所有中華郵政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99年4 月23日至25日之歷史交易資料(見偵查卷第25至27頁)。
(十三)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④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查卷第29至36頁、第40至44頁、第58至63頁、第71至73頁、第78、81至85頁)。
(十四)綜上,本件被告何華澤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上開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何華澤交付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後,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被害人陳霈軒、高肇志、蔣慶慧、吳岳衡、謝昌歷等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被告何華澤所有之上開帳戶內等情,是核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oyce 」、「露天拍賣賣家」、「奇摩拍賣賣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2、又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oyce 」、「露天拍賣賣家」、「奇摩拍賣賣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5 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何華澤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何華澤對於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何華澤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何華澤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何華澤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4、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何華澤提供本件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何華澤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何華澤以1 次交付本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陳霈軒、高肇志、蔣慶慧、吳岳衡、謝昌歷等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1 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累犯:被告何華澤前於8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86年12月2 日以85年度訴字第35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6 月及3 年2 月,何華澤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10月26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1 月又15日、3 月、7 月確定,並與不予減刑之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⑴。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4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03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⑵,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何華澤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何華澤有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足徵其素行不良,又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且事後已與被害人蔣慶慧達成民事調解,願意賠償被害人蔣慶慧35,000元並已於100 年3月15日交付;願意賠償被害人高肇志5,100 元,並由被告何華澤於100 年1 月6 日及同年2 月6 日前分別逕匯入2,000 元及3,100 元至高肇志指定之匯豐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第一期已支付,第二期雖未支付但仍有誠意支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另被害人陳霈軒、謝昌歷調解程序未到庭致未能達成庭解,又被害人吳岳衡表示不請求賠償等情,此有本院99年度竹調字第255 號調解筆錄、100年2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台幣) │ ├──┼───┼────────────────────┤ │1 │陳霈軒│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csj0088 」登入露天│ │ │ │拍賣網站刊登易手機(廠牌:易利信,型號:│ │ │ │W995)之拍賣廣告,致使陳霈軒信以為真陷於│ │ │ │錯誤,於99年4 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 │ │ │台北市中山區○○○路51之5 號5 之2 樓之住│ │ │ │處內上網下標,嗣於同月25日自稱「Joyce 」│ │ │ │之詐騙集團某女子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陳霈軒聯絡付款事宜,陳霈軒並依指示於同日│ │ │ │下午2 時13分許,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 │ │ │1段32 號臺北富邦銀行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之方式,匯款4,990 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2 │高肇志│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abcdefeeling」登入│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WII 主機之拍賣廣告,│ │ │ │致使高肇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9年4 月24│ │ │ │日晚上6 時27分許上網下標,嗣後詐騙集團某│ │ │ │成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高肇志聯絡付│ │ │ │款事宜,高肇志並依指示於同月25日下午3 時│ │ │ │37分許在台北市○○○路○ 段6 號統一超商內│ │ │ │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方式,匯款5,100 元│ │ │ │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3 │蔣慶慧│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chiao_ling112 」登│ │ │ │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 │ │ │卷之拍賣廣告,致使蔣慶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於99年4 月25日下午1 時許,在高雄市鼓山│ │ │ │區○○○路69巷1 號住處上網下標,嗣後詐騙│ │ │ │集團某成員以Skype 網路電話(號碼分別係00│ │ │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973│ │ │ │550499)與蔣慶慧聯絡匯款事宜,蔣慶慧並依│ │ │ │指示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 │ │ │路177 號郵政總局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 │ │ │方式,匯款30,00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4 │吳岳衡│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fbi529」登入露天拍│ │ │ │賣網站刊登宏碁筆記型電腦(型號:4930G-94│ │ │ │4G32)之拍賣廣告,致使吳岳衡信以為真陷於│ │ │ │錯誤,於99年4 月25日下午5 時30分許上網下│ │ │ │標,嗣後詐騙集團某成員以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與吳岳衡聯絡需先支付6,000 元,吳岳衡│ │ │ │並依指示於同日晚上7 時6 分許在台南縣善化│ │ │ │鎮○○路統一超商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 │ │ │方式,匯款6,00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5 │謝昌歷│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andrea_80729」登入│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統一超商禮卷之拍賣廣│ │ │ │告,致使謝昌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9年4 │ │ │ │月25日晚上9 時36分許許上網下標,並於同日│ │ │ │晚上9 時45分許以操作中華郵政之網路銀行We│ │ │ │bATM之方式,匯款29,75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 │ │ │ │戶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