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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智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4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智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沙簡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5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甫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