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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戴少清
被告
周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十三樓之一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0元,並自民國(下同)102年8月12日起至遷讓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水電費。嗣於102 年11月12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並自102 年8 月2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年3月5 日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自102年3月5日起至103年3月5日止,租金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5,000元,無押租金,詎被告自102年3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迄至102年8月4 日止,共積欠原告5個月租金計75,000元,原告業於102年8 月12日以中埔後庄郵局存證號碼00036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102年8月20日前給付租金75,000元,倘逾期仍未給付,即視為終止租約,經餘102年8月13日合法送達後,被告逾期仍未給付租金,是租賃契約已於102年8月20日合法終止,被告竟拒絕搬遷,仍無權占用該屋,妨害原告對於系爭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埔後庄郵局存證號碼000363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影本1 份為證。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並自102年8月2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埔後庄郵局存證號碼000363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影本1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房屋租賃契約租期既已因催告後於102年8 月20日終止,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共計75,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其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房屋,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從而,原告另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翌日即102年8月2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000元,亦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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