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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4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彭松江趙義德李昭融

抗告人
王文昱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車立雯間,就本院107年度重小字第10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9日由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乃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彭松江

法官 趙義德

法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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