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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7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昕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5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楊昕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伍捌貳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 至8 行之「於101 年1 月1 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100 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昕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及第28頁)。

二、核被告楊昕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99號撤銷改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18 號與其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之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1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9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91 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判決駁回確定,上開2 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9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於100 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多次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一貫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建議求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之刑度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合計為0.5824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 個及吸管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係友人陳妍瑊所有,非其所有乙節,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而衡情被告既已坦承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無必要就涉及沒收與否之事項為不實供述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屬可信,該電子磅秤既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7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