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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家甫

      王同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65

、3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家甫所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王同宇所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王家甫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16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王家甫未知悔悟,結識同屬機車愛好者之王同宇後,因受友人委託修改機車,王家甫與王同宇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依委託修改之機車廠牌及車型,共同謀議選定特定車款之機車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一同或推由王家甫單獨前往如附表所示選定機車之停放位置,由王家甫以自製之機車鑰匙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後,騎乘竊得之機車至王同宇位於新北市○○區○○街54巷6 號6 樓之住處地下停車場,在王同宇使用位於地下3 樓之車位,以螺絲起子、空壓機等器械拆解竊得之機車,將部分零件換裝至不知情之友人委託修改之機車,其餘零件及車體則變賣予不詳之資源回收場之方式牟利,所得朋分花用。嗣因劉啟文發現車號AXX-643 號重型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查悉王家甫涉案後,經王家甫帶同警方前往王同宇上址住處,經警在該址地下室發現遭拆解之機車零件,王家甫見犯行勢將遭警查獲,遂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竊盜犯行為警查悉前,向警坦承犯行,該等犯行始為警所悉,另經警查扣王家甫所有供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用之自製機車鑰匙1 支。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家甫、王同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詳後述),依上開規定得行獨任審判,核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劉啟文、蔡育旗、謝久榮、孫自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警員朱政華、同案被告王家甫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劉啟文、蔡育旗、張志成、謝久榮、孫自強、劉哲宇及同案被告王家甫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為被告王家甫、王同宇本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被告王家甫、王同宇並告以要旨,經被告王家甫、王同宇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警詢筆錄之記載,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且證人於警詢時並無具結之可能,故就此等審判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應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得援為本案證據。

貳、事實認定方面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家甫、王同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王家甫、王同宇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王家甫、王同宇之犯行應堪認定。

叁、法律適用方面

一、警方固在被告王同宇前址住處之地下停車場查獲空壓機、螺絲起子等器械,惟被告王家甫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時,係以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竊取機車,其餘查獲器械僅供被告王家甫、王同宇在前址停車場拆解竊得機車所用等情,業經被告王家甫、王同宇陳述明確(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另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1 支,係以鐵製拉環狀物品一端壓扁製成,全長僅約10.5公分,壓扁端寬約0.5 公分,非呈尖銳狀一節,已據本院當庭無誤(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卷第34頁反面),並有扣案自製機車鑰匙照片在卷足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67頁下方照片),堪認被告王家甫、王同宇竊取如附表所示機車時,攜帶之自製機車鑰匙非屬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兇器,復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家甫、王同宇為本案竊盜犯行時,確攜帶其餘扣案器械,是認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應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雖均由被告王家甫以自製機車鑰匙為之,被告王同宇或未至竊車現場,或僅與被告王家甫一同騎乘被告王家甫之機車前往竊車現場,並於竊得車輛後,騎乘被告王家甫之機車離去,亦即被告王同宇未為竊盜構成要件行為,然被告王家甫、王同宇係為謀取不法利得,受友人委託修改機車後,謀議選定特定車款之機車,一同或推由被告王家甫單獨前往選定機車停放位置竊得機車,並在被告王同宇使用位於住處樓下停車場之車位,拆解竊得之機車,以將部分零件換裝至友人委託之機車,其餘零件及車體則變賣予不詳資源回收場之方式牟利,所得朋分花用等情,已據被告王家甫、王同宇坦認無誤(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卷第33頁),並經證人朱政華證述明確(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卷第33頁反面),復有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68至69頁),堪信被告王同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與被告王家甫謀議該等竊盜犯行,縱被告王同宇未為竊盜構成要件行為,依據首揭所述,被告王家甫與王同宇就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三、被告王家甫、王同宇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犯罪時、地互異,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顯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王家甫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再為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均係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自首之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僅須於犯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前,向偵查機關自承犯罪,並願接受裁判者,即該當於自首之要件(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警方為偵辦劉啟文所有車號AXX-643 號機車失竊案,調閱該機車停車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發覺竊取該機車之2 名竊嫌係騎乘車號JGN-375 號機車抵達現場,經查詢車籍資料,知悉竊嫌騎乘之上開機車為被告王家甫所有,警方遂前往被告王家甫之住處查訪,被告王家甫坦承竊取劉啟文之上述機車,並供陳另名竊嫌為被告王同宇後,帶同警方前往被告王同宇之住處,被告王家甫以電話聯絡被告王同宇後,因被告王同宇自稱外出,警方為確認被告王同宇是否外出,即依管理員之指示,前往被告王同宇使用位於住處地下停車場之車位查看,發現該車位散落許多遭拆解之機車零件,警方依據經驗研判該等零件應屬其他失竊車輛所有,遂就零件來源詢問被告王家甫,被告王家甫始坦承該等零件係自其他失竊機車拆解所得,再經警方依據該等零件之烙碼查詢,確認該等零件分屬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失竊機車所有,因而查獲該等犯行等情,業據證人朱政華證述明確(見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103 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足認警方在上述停車場發現遭拆解之機車零件時,尚未確知該等零件係屬失竊車輛所有,則被告王家甫當場向警坦承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竊盜犯行,應係在該等犯行為警查悉前,主動向警坦承犯罪,參酌首揭所述,應該當自首之要件;惟依上所述,被告王家甫帶同警方前往被告王同宇住處之目的,係因被告王同宇與其同為如附表編號6 所示犯行,被告王家甫亦未在警方查悉上述停車位放有遭拆解之零件前,主動向警坦承其除竊取車號AXX-643 號機車外,尚竊取其他車輛,並帶同警方至擺放遭拆解零件之停車位查看,而係警方為查證被告王同宇是否外出而自行前往地下停車場查看時,發覺在被告王同宇使用之車位上散落許多遭拆解之機車零件,經詢問被告王家甫,被告王家甫始供稱該等零件亦係自竊得之機車拆解所得,足信被告王家甫係因警方已見擺放於上開車位之機車零件,認犯行勢將遭警發覺,始向警坦承該等犯行,亦即被告王家甫自首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犯行,應係基於形勢所迫,難認其自首係出於悛悔之意,爰不予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王家甫、王同宇均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圖不法利得而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已有偏差;又其等於短時間內,多次為竊盜犯行,復在被告王同宇居住之社區停車場拆解竊得之機車,行為甚屬明目張膽,對於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所為非屬可取;另被告王同宇於警詢時雖否認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復於偵查中與劉啟文達成和解,賠償劉啟文所受之損失,而被告王家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被告王家甫、王同宇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併其等犯罪手法尚屬平和,且被告王同宇前無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法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七、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雖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之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7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1 支,為被告王家甫所有供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復因被告王家甫、王同宇就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為共同正犯,揆諸首揭說明,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王同宇所處之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扣案之螺絲起子等器械,雖分屬被告王家甫、王同宇所有之物,然該等工具係供被告王家甫、王同宇拆解竊得之機車所用,非供竊盜犯行所用,即無從宣告沒收。

八、另檢察官以被告王家甫為累犯,顯有犯罪習慣,請求併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一節。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0條第1 項之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61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王家甫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雖係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為之,然其前案係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刑責,且其前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尚難逕以被告王家甫前有犯罪紀錄,且其所為本件竊盜犯行之次數非屬單一,即認其確有犯罪之習慣,應無以強制工作預防再犯之必要性,參酌上開所述,本院認對被告王家甫科以如附表「宣告刑」欄及主文所示之刑,應足以達成懲罰被告王家甫之目的,尚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        證據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1  │100 年6 │新北市汐│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26日上│止區伯爵│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臺灣士林地方│同竊盜,│有期徒刑│
│    │午6 、7 │街48號前│所有之犯意聯絡,│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累犯。  │肆月,如│
│    │時許    │        │選定特定車款之機│  度偵字第2865號偵查│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        │        │車後,一同騎乘王│  卷第14至16頁)。  │同竊盜。│,以新台│
│    │        │        │家甫所有車號JGN-│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375 號重型機車前│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往左列地點,由王│  號偵查卷第81至83、│        │;扣案之│
│    │        │        │家甫以其所有之自│  103 、127 至128 、│        │自製機車│
│    │        │        │製機車鑰匙竊取蔡│  140 至141 頁)。  │        │鑰匙壹支│
│    │        │        │育旗所有之車牌號│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碼100-CXQ 號重型│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      │
│    │        │        │機車(引擎號碼為│  7 頁、101 年度易字│        │王同宇處│
│    │        │        │SA25GM-192005 )│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有期徒刑│
│    │        │        │後,王家甫及王同│  面至第12頁、第33、│        │叁月,如│
│    │        │        │宇分別騎乘竊得之│  39頁)。          │        │易科罰金│
│    │        │        │機車及前述王家甫│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以新台│
│    │        │        │所有之機車返回王│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同宇位於新北市汐│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止區○○街54巷6 │  號偵查卷第139 至  │        │;扣案之│
│    │        │        │號6 樓住處之地下│  140 、151 至152 頁│        │自製機車│
│    │        │        │停車場,在王同宇│  )。              │        │鑰匙壹支│
│    │        │        │使用位於地下停車│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場3 樓之停車位,│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折解竊得之機車。│  、39頁)。        │        │        │
│    │        │        │                │3.證人蔡育旗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24至25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26 頁至│        │        │
│    │        │        │                │  127 頁)。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        │        │
│    │        │        │                │  料、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  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        │        │
│    │        │        │                │  第35至36頁)。    │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前│        │        │
│    │        │        │                │  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        │        │
│    │        │        │                │  46頁)。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55│        │        │
│    │        │        │                │  、65至69頁)。    │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
│ 2  │100 年10│臺北市南│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7 日下│港區舊莊│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同竊盜,│有期徒刑│
│    │午2 時許│街1 段89│所有之犯意聯絡,│  101 年度偵字第2865│累犯。  │肆月,如│
│    │        │號前    │共謀選定特定車款│  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        │        │之機車後,推由王│  )。              │同竊盜。│,以新台│
│    │        │        │家甫前往左列地點│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以其所有之自製│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機車鑰匙,竊取張│  號偵查卷第81至83、│        │;扣案之│
│    │        │        │志成所有之車號CN│  103 、127 至128 、│        │自製機車│
│    │        │        │G-099 號重型機車│  140 至141 頁)。  │        │鑰匙壹支│
│    │        │        │(車身號碼為LPRS│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E28104A407029 )│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      │
│    │        │        │後,騎乘竊得之機│  7 頁、101 年度易字│        │王同宇處│
│    │        │        │車返回王同宇前址│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有期徒刑│
│    │        │        │住處之地下停車場│  面至第12頁、第33、│        │叁月,如│
│    │        │        │,在王同宇使用之│  39頁)。          │        │易科罰金│
│    │        │        │停車位,折解竊得│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以新台│
│    │        │        │之機車。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                │  號偵查卷第151 至  │        │;扣案之│
│    │        │        │                │  152 頁)。        │        │自製機車│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鑰匙壹支│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沒收之│
│    │        │        │                │  、39頁)。        │        │。      │
│    │        │        │                │3.證人張志成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16 至  │        │        │
│    │        │        │                │  117 頁)。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        │        │
│    │        │        │                │  料、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  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        │        │
│    │        │        │                │  第41至42、153 頁)│        │        │
│    │        │        │                │  。                │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前│        │        │
│    │        │        │                │  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        │        │
│    │        │        │                │  118 頁)。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65│        │        │
│    │        │        │                │  至69頁)。        │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
│ 3  │100 年10│新北市汐│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27日下│止區褔德│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同竊盜,│有期徒刑│
│    │午某時  │一路171 │所有之犯意聯絡,│  101 年度偵字第2865│累犯。  │肆月,如│
│    │        │號前    │選定特定車款之機│  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        │        │車後,一同騎乘王│  )。              │同竊盜。│,以新台│
│    │        │        │家甫所有車號JGN-│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375 號重型機車前│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往左列地點,由王│  號偵查卷第81至83、│        │;扣案之│
│    │        │        │家甫以其所有之自│  103 、127 至128 、│        │自製機車│
│    │        │        │製機車鑰匙竊取劉│  140 至141 頁)。  │        │鑰匙壹支│
│    │        │        │哲宇所有之車號XY│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Z-719 號重型機車│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      │
│    │        │        │(引擎號碼為SA25│  7 頁、101 年度易字│        │王同宇處│
│    │        │        │HB-122356 )後,│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有期徒刑│
│    │        │        │王家甫及王同宇分│  面至第12頁、第33、│        │叁月,如│
│    │        │        │別騎乘竊得之機車│  39頁)。          │        │易科罰金│
│    │        │        │及前述王家甫所有│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以新台│
│    │        │        │之機車返回王同宇│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前址住處之地下停│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車場,在王同宇使│  號偵查卷第139 至  │        │;扣案之│
│    │        │        │用之停車位折解竊│  140 頁)。        │        │自製機車│
│    │        │        │得之機車。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鑰匙壹支│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沒收之│
│    │        │        │                │  、39頁)。        │        │。      │
│    │        │        │                │3.證人劉哲宇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3176│        │        │
│    │        │        │                │  號偵查卷第16至17頁│        │        │
│    │        │        │                │  )。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        │        │
│    │        │        │                │  料、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  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        │        │
│    │        │        │                │  第37至38頁、101 年│        │        │
│    │        │        │                │  度偵字第3176號偵查│        │        │
│    │        │        │                │  卷第20頁)。      │        │        │
│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        │        │
│    │        │        │                │  品發還領據(前開檢│        │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        │                │  3176號偵查卷第19頁│        │        │
│    │        │        │                │  )。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64│        │        │
│    │        │        │                │  至69頁)。        │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
│ 4  │100 年10│新北市汐│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29日下│止區褔德│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同竊盜,│有期徒刑│
│    │午某時  │三路99號│所有之犯意聯絡,│  101 年度偵字第2865│累犯。  │肆月,如│
│    │        │前      │選定特定車款之機│  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        │        │車後,一同騎乘王│  )。              │同竊盜。│,以新台│
│    │        │        │家甫所有車號JGN-│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375 號重型機車前│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往左列地點,由王│  號偵查卷第81至83、│        │;扣案之│
│    │        │        │家甫以其所有之自│  103 、127 至128 、│        │自製機車│
│    │        │        │製機車鑰匙竊取謝│  140 至141 頁)。  │        │鑰匙壹支│
│    │        │        │久榮所有之車號GK│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U-392 號重型機車│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      │
│    │        │        │(引擎號碼為RR00│  7 頁、101 年度易字│        │王同宇處│
│    │        │        │0528)後,王家甫│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有期徒刑│
│    │        │        │及王同宇分別騎乘│  面至第12頁、第33、│        │叁月,如│
│    │        │        │竊得之機車及前述│  39頁)。          │        │易科罰金│
│    │        │        │王家甫所有之機車│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以新台│
│    │        │        │返回王同宇前址住│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處之地下停車場,│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在王同宇使用之停│  號偵查卷第151 至  │        │;扣案之│
│    │        │        │車位折解竊得之機│  152 頁)。        │        │自製機車│
│    │        │        │車。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鑰匙壹支│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沒收之│
│    │        │        │                │  、39頁)。        │        │。      │
│    │        │        │                │3.證人謝久榮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3176│        │        │
│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13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63 至  │        │        │
│    │        │        │                │  164 頁)。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        │        │
│    │        │        │                │  料、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前開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  偵字第2865號偵查卷│        │        │
│    │        │        │                │  第43至44頁)。    │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前│        │        │
│    │        │        │                │  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  字第3176號偵查卷第│        │        │
│    │        │        │                │  15頁)。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62│        │        │
│    │        │        │                │  至63、65至69頁)。│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
│ 5  │100 年12│新北市汐│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25日晚│止區明峰│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同竊盜,│有期徒刑│
│    │間某時(│街137 號│所有之犯意聯絡,│  101 年度偵字第2865│累犯。  │肆月,如│
│    │起訴書誤│前      │選定特定車款之機│  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載為100 │        │車後,一同騎乘王│  )。              │同竊盜。│,以新台│
│    │年12月26│        │家甫所有車號JGN-│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日某時)│        │375 號重型機車前│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往左列地點,由王│  號偵查卷第81至83、│        │;扣案之│
│    │        │        │家甫以其所有之自│  103 、127 至128 、│        │自製機車│
│    │        │        │製機車鑰匙竊取孫│  140 至141 頁)。  │        │鑰匙壹支│
│    │        │        │自強所有之車號RC│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沒收之│
│    │        │        │6-427 號輕型機車│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      │
│    │        │        │(引擎號碼為5FH-│  7 頁、101 年度易字│        │王同宇處│
│    │        │        │731799)後,王家│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有期徒刑│
│    │        │        │甫及王同宇分別騎│  面至第12頁、第33、│        │叁月,如│
│    │        │        │乘竊得之機車及前│  39頁)。          │        │易科罰金│
│    │        │        │述王家甫所有之機│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以新台│
│    │        │        │車返回王同宇前址│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住處之地下停車場│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在王同宇使用之│  號偵查卷第151 至  │        │;扣案之│
│    │        │        │停車位折解竊得之│  152 頁)。        │        │自製機車│
│    │        │        │機車。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鑰匙壹支│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沒收之│
│    │        │        │                │  、39頁)。        │        │。      │
│    │        │        │                │3.證人孫自強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3176│        │        │
│    │        │        │                │  號偵查卷第21至22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64 頁)│        │        │
│    │        │        │                │  。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        │        │
│    │        │        │                │  料、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前開檢察署101 年│        │        │
│    │        │        │                │  度偵字第2865號偵查│        │        │
│    │        │        │                │  卷第39至40頁、101 │        │        │
│    │        │        │                │  年度偵字第3176號偵│        │        │
│    │        │        │                │  查卷第25頁)。    │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前│        │        │
│    │        │        │                │  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  字第3176號偵查卷第│        │        │
│    │        │        │                │  24頁)。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57│        │        │
│    │        │        │                │  至61、65至69頁)。│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
│ 6  │101 年2 │臺北市內│王家甫、王同宇基│1.被告王家甫之自白  │王家甫共│王家甫處│
│    │月6 日上│湖區民權│於意圖為自己不法│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同竊盜,│有期徒刑│
│    │午6 時5 │東路6 段│所有之犯意聯絡,│  101 年度偵字第2865│累犯。  │肆月,如│
│    │分許    │230 號前│選定特定車款之機│  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王同宇共│易科罰金│
│    │        │        │車後,一同騎乘王│  )。              │同竊盜。│,以新台│
│    │        │        │家甫所有車號JGN-│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幣壹仟元│
│    │        │        │375 號重型機車前│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折算壹日│
│    │        │        │往左列地點,由王│  號偵查卷第80至81、│        │;扣案之│
│    │        │        │家甫以其所有之自│  83、103 、127 至  │        │自製機車│
│    │        │        │製機車鑰匙竊取劉│  128 、140 至141 頁│        │鑰匙壹支│
│    │        │        │啟文所有之車號AX│  )。              │        │,沒收之│
│    │        │        │X-643 號重型機車│⑶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後,王家甫及王同│  聲羈字第54號卷第6 │        │王同宇處│
│    │        │        │宇分別騎乘竊得之│  7 頁、101 年度易字│        │有期徒刑│
│    │        │        │機車及前述王家甫│  第206 號卷第11頁反│        │貳月,如│
│    │        │        │所有之機車返回王│  面至第12頁、第33、│        │易科罰金│
│    │        │        │同宇前址住處之地│  39頁)。          │        │,以新台│
│    │        │        │下停車場,在王同│2.被告王同宇之自白  │        │幣壹仟元│
│    │        │        │宇使用之停車位折│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折算壹日│
│    │        │        │解竊得之機車。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扣案之│
│    │        │        │                │  號偵查卷第138 至  │        │自製機車│
│    │        │        │                │  141 、151 至152 頁│        │鑰匙壹支│
│    │        │        │                │  )。              │        │,沒收之│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39頁)。        │        │        │
│    │        │        │                │3.證人劉啟文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21至22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4.證人朱政華之證述  │        │        │
│    │        │        │                │⑴偵查(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 至  │        │        │
│    │        │        │                │  104 頁)。        │        │        │
│    │        │        │                │⑵本院(本院101 年度│        │        │
│    │        │        │                │  易字第206 號卷第33│        │        │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        │        │
│    │        │        │                │5.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
│    │        │        │                │  照片(前開檢察署  │        │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865│        │        │
│    │        │        │                │  號偵查卷第52至54頁│        │        │
│    │        │        │                │  )。              │        │        │
│    │        │        │                │6.車號JGN-375 號重型│        │        │
│    │        │        │                │  機車之詳細資料(前│        │        │
│    │        │        │                │  開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865號偵查卷第│        │        │
│    │        │        │                │  51頁)。          │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        │        │
│    │        │        │                │  拆解工具照片(前開│        │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865號偵查卷第65│        │        │
│    │        │        │                │  至69頁)。        │        │        │
│    │        │        │                │8.扣案之自製機車鑰匙│        │        │
│    │        │        │                │  1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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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