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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彥宏莊明達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兼反訴被告
林育田
自訴代理人
羅元媛律師
自訴代理人
兼選任辯護人
周滄賢律師
兼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告
兼反訴自訴人
陳顗鈞
選任辯護人
兼反訴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被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顗鈞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自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育田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一)緣被告陳顗鈞曾任職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現已改制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以下稱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休閒系擔任講師,任職期間自民國99年8 月1 日起至101 年7 月31日止,其明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北台灣運動休閒學刊第3 期第115 頁至第125 頁「上班族休閒參與類型及休閒阻礙之調查─以台北市北投區為例─」之語文著作(以下稱附表一編號2 論文)之著作權係屬同系教師即自訴人林育田及案外人李昆展、王翊安所有,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自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抄襲重製附表一編號2 語文著作所載內容,略加增減刪修後,竟列名自己為第一著作人,並將自訴人改列為第三著作人,並以「上班族休閒參與類型及休閒阻礙之調查以台北市北投區為例」為論文名稱,而於100 年5 月份投稿發表於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011年醫護與健康科技研討會論文集第107 頁至第114 頁(以下稱附表一編號3 論文),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姓名表示權,並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二)100 年10月間,被告再次基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犯意,明知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九十七學年度畢業專題報告「運動鞋之市場接受度研究─以Nike、Adidas品牌為例」(以下稱附表一編號4 論文)之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乃自訴人林育田暨案外人章心齡、陳泰元所有,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自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抄襲重製附表一編號4語文著作所載內容,略加增減刪修後,竟列自己為第一著作人,並將自訴人改列為第二著作人,擅自投稿發表於2011觀光遊憩與休閒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20頁至第27頁「知名品牌運動鞋之市場接受度研究」(以下稱附表一編號5 論文),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姓名表示權,並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3條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規定。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訊據被告陳顗鈞固坦承將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分別投稿於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011年醫護與健康科技研討會論文集、2011觀光遊憩與休閒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2 、4 之論文,實分別為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97學年度之畢業專題報告,並分別為學生「李昆展、王翊安」、「章民齡、陳泰元」所撰寫,自訴人僅為該畢業專題報告之指導教授,並非著作權人,其提出之自訴即不合法。而伊於進入北台灣技術學院任教之初,於自訴人之要求及委託下,同意撰寫文章並對外發表以供北台灣技術學院改制及教育部評鑑之用,自訴人並指示同系教師王文筆提供文章予伊使用,王文筆乃將上開專題報告之電子檔提供予伊,經伊改寫為附表編號3 、5 之論文。伊係經自訴人之委託,將專題報告改寫後而發表,自無侵害著作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等語。經查:

(一)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於98年6 月間,確有學生李昆展、王翊安二人撰寫以「上班族休閒參與類型及休閒阻礙之調查─以台北市北投區為例」為題之畢業專題報告(以下稱附表一編號1 之論文),並由自訴人為該畢業專題報告之指導教授;復有學生章民齡、陳泰元二人撰寫以「運動鞋之市場接受度研究─以Nike、Adidas品牌為例」為題之畢業專題報告(即附表一編號4 論文),並由自訴人為該畢業專題報告之指導教授,此有附表一編號1 、4 之論文影本各1 份在卷可佐(分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以下、第164 頁以下)。據此,附表一編號1 、4 之論文實分別為學生「李昆展、王翊安」、「章民齡、陳泰元」所撰寫,並均由自訴人任指導教授等情,即堪認定。而學生撰寫的研究論文,如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其間縱使指導教授之指正具重要學術因素,然由於指導教授僅是在觀念、思考方面之指導,並未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其著作人仍係實際為文字表達撰寫之學生,而非指導教授,學生註明指導教授之名,係於學術倫理上表示尊重之意,指導教授尚不得主張其為學生論文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自訴人雖陳稱:伊從題目訂定、資料收集、資料修正、統計方法都有參與,包括成品報告的錯別字伊都會加以修改、潤飾,伊參與的程度有達到共同著作的程度云云。惟自訴人僅泛稱其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製作過程,並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參與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文字表達撰寫過程的程度,已難逕憑其片面指述,即遽認其為附表編號1 、4 論文之共同著作人。況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於98年5 月間,分別經專題考試委員即北台灣技術學院副教授王文筆、李明憲及自訴人審查通過,而作為審查授予學士學位之一部分;章民齡及陳泰元復於畢業專題授權書上簽名,表示將附表一編號4 論文授權予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作為資料參考、作品展示及延伸研究之用,此有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專題考試委員簽名之審查通過資料影本各1 紙、附表一編號4 畢業專題授權書影本1 紙在卷可佐(分見本院卷二第3 頁、本院審自第20號卷第68、69頁)。則自訴人尚且為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審查之專題考試委員之一,其主張為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即屬無據,且附表一編號4 之論文亦僅由章民齡及陳泰元於畢業專題授權書上簽名,表示將該論文授權予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作為資料參考、作品展示及延伸研究之用,倘自訴人為附表一編號4 論文之共同著作人,衡情亦應由自訴人與章民齡、陳泰元共同授權,而非僅由章民齡、陳泰元授權。綜上各情,相互勾稽,堪信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著作人應分別為「李昆展、王翊安」、「章民齡、陳泰元」,自訴人僅為該論文之指導教授,而非該論文之著作人。

(二)自訴人雖於98年11月將附表一編號2 之論文投稿,而經刊載於99年2 月出刊之北台灣運動休閒學刊第3 期,此有附表編號2 之論文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自第20號卷第46頁以下)。惟經本院比對附表一編號1 、2 論文之題目、段落結構、論文內容等表達方式均有相同或近似之處(詳細之比對項目,見附表二所述),足認附表一編號1 、2之論文實屬相同創意概念及研究成果而來,相較於附表一編號1 之論文而言,附表一編號2 之論文僅係將附表一編號1 之論文予以重製、改寫,並未具著作之原創性,即非屬著作權法上所規範之著作,是以自訴人縱將其本人列為附表一編號2 論文之著作人之一,自訴人仍不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主張其為著作人。

(三)綜上所述,附表一編號1 、4 語文著作之著作人並非自訴人,自訴人即非本件侵害著作權犯行之被害人,自訴人自不得提起自訴,是以本件自訴意旨有關侵害著作權犯行部分,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四)刑法上之文書須能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中之重要事實,蓋刑法處罰偽造文書行為,乃因文書在現代社會生活、經濟交易活動中,攸關各種法律關係之存在、維繫與證明,為維護文書所表彰意思表示之成立、內容,故該刑罰所保障者,乃公眾或個人法律關係、經濟交易往來之公共信用法益。復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者而言,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365 號判例可資參照。證人王文筆於審判中證稱:伊在北台灣技術學院任職,伊有提供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電子檔予陳顗鈞,當時每個老師都有互相提供資料,陳顗鈞向伊要資料,伊想他大概是需要,就沒有問他的動機,伊想在那段時間就是為了要評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1頁以下),證人王文筆之證詞,經核與被告辯稱係經王文筆提供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電子檔等情相符,並有附表一編號1 、4 、3 、5 之論文影本各1 份在卷可佐。是以被告係經同系教師王文筆提供附表一編號1 、4 專題報告之電子檔後,而改寫為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並於附表一編號3 之論文首頁記載作者為「陳顗鈞、吳青華、林育田」、於附表一編號5 之論文首頁記載作者為「陳顗鈞、林育田」等情,應堪認定。而觀諸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被告係於其投稿之論文內,分別論述該論文之作者為「陳顗鈞、吳青華、林育田」、「陳顗鈞、林育田」,堪認被告僅係在該論文內,附隨表明尚有其他共同作者,而僅屬該論文整體內容之一部分,並無以自訴人之姓名獨立作為表彰意思表示之內容,依上開說明,並非刑法上具證明性質之文書。再者,被告將附表一編號3 之論文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證人吳青華,經證人吳青華將該論文轉由其任職之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負責單位處理投稿事宜等情,已據證人吳青華於審判中證述在卷,則被告應係以自己之名義,進行附表一編號3 論文之投稿過程。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亦無事證足認被告有以自訴人之名義,進行附表一編號3 、5論文之投稿過程,而以自訴人之姓名獨立作為表彰何等意思表示之內容,自難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 、5 論文內所為作者姓名之記載,即遽認被告有偽造自訴人之姓名而行使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被訴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即屬不能證明其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反訴意旨略以:緣反訴自訴人陳顗鈞於民國99年8 月1 日起受聘於北台灣技術學院運動健康與休閒系。99年反訴自訴人入校任教時,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正向教育部申請改制,反訴被告林育田斯時為系上雙主任之一,其為達改制之目標,即委託並指示反訴自訴人撰寫文章共同對外發表,以供學院改制及教育部評鑑之用,反訴被告並指示同系教師王文筆提供相關論文供反訴自訴人使用,王文筆遂將數篇學生專題報告電子檔提供予反訴自訴人使用。反訴自訴人不疑有他,即在反訴被告之指示及要求下,改寫完成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嗣反訴自訴人將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對外投稿而發表。而反訴被告既提供論文電子檔提供予反訴自訴人使用,顯已同意反訴自訴人使用專題報告之內容,並對外發表。詎反訴被告竟誣指反訴自訴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自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發表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以反訴自訴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3條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因認反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之誣告罪嫌。

五、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袛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又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上字第251 號及55年度台上字第888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一)證人王文筆於審判中證稱:伊在北台灣技術學院任職,伊有提供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電子檔予陳顗鈞,當時每個老師都有互相提供資料,陳顗鈞有向伊要,伊就給他,當時大家都在忙評鑑,這個資料也是要公布給教育部看的,伊提供之論文電子檔不是伊的作品,是畢業生要做畢業專題,伊是畢業班導師,伊有請其他的老師分擔一些專題,等學生要報告的時候,就要全部將資料彙整到伊這邊,所以伊會有全部的資料。如果是為了評鑑,什麼人向伊要資料,伊都會給,因為這是系上全部老師的事,學生要有產出,老師也要有,這是教育部評鑑時的要求。(問:誰授權你將電子檔資料交給陳顗鈞? )在評鑑期間,是所有人都要提供佐證資料,伊認為這個不用授權,因為大家都很努力為這個系上打拼,這樣大家才能工作下去。陳顗鈞向伊要資料,伊想他大概是需要,就沒有問他的動機,伊想在那段時間就是為了要評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1頁以下)。證人許明光於審判中證稱:伊在北台灣技術學院任職,伊不清楚陳顗鈞有無受林育田委託,而幫忙撰寫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 頁)。證人吳青華於審判中證稱:伊與陳顗鈞曾為同事,伊後來在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任職,伊告知陳顗鈞有發表相關論文的機會,陳顗鈞將附表一編號3 論文以電子郵件發給伊,伊就轉到學校的負責單位去投稿。伊與陳顗鈞有口頭約定將伊列為作者之一,伊收到電子檔時,伊有看到自己被列為論文的作者之一,伊沒有注意其他有幾人列為作者,本篇文章發表之前,伊沒有詢問陳顗鈞為何林育田是該篇論文的共同作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0 頁以下)。則依反訴自訴人聲請傳訊之證人王文筆、許明光、吳青華之證詞,均未能證明反訴被告曾事先同意或授權反訴自訴人將附表一編號1 、4 之論文改寫後投稿。

(二)反訴自訴人於審判中自承其經北台灣技術學院教師王文筆提供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電子檔後,而改寫為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並有附表一編號1 、4 、3 、5 之論文影本在卷可佐。是以反訴自訴人確有將他人之著作予以改寫之客觀事實。而反訴被告雖非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著作人,惟其確為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指導教授,已如理由欄三之(一)所述。則反訴被告主觀上認其為附表一編號1 、4 論文之著作人,以反訴自訴人發表附表一編號3 、5 之論文顯係重製他人著作,且均引述反訴被告之姓名,並提出反訴自訴人發表之附表一編號3 、5 論文與附表一編號2 、4 論文之內容對照表為據,而對反訴自訴人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自訴,其提出申告之目的顯係在求判明是非曲直,其申告內容並非全然出於憑空捏造,衡諸上開判例意旨,即難認反訴被告有何誣告之意圖,自應認反訴意旨所指訴之誣告罪嫌,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論文名稱    │論文所載作者│論文刊登處  │卷宗所在頁數│
├──┼──────┼──────┼──────┼──────┤
│1   │上班族休閒參│學生:李昆展│北台灣科學技│本院卷一第  │
│    │與類型及休閒│、王翊安    │術學院運動健│139 頁以下  │
│    │阻礙之調查  │並載有「指導│康與休閒系九│            │
│    │以台北市北投│老師:林育田│十七學年度畢│            │
│    │區為例      │」          │業專題報告  │            │
├──┼──────┼──────┼──────┼──────┤
│2   │上班族休閒參│林育田(連絡│北台灣運動休│本院審自第20│
│    │與類型及休閒│作者)、李昆│閒學刊第3 期│號卷第47頁以│
│    │阻礙之調查  │展、王翊安  │            │下          │
│    │─以台北市北│            │            │            │
│    │投區為例─  │            │            │            │
├──┼──────┼──────┼──────┼──────┤
│3   │上班族休閒參│陳顗鈞      │聖母醫護管理│本院審自第20│
│    │與類型及休閒│吳青華      │專科學校2011│號卷第58頁以│
│    │阻礙之調查以│林育田      │年醫護與健康│下          │
│    │台北市北投區│            │科技研討會論│            │
│    │為例        │            │文集        │            │
├──┼──────┼──────┼──────┼──────┤
│4   │運動鞋之市場│學生:章心齡│北台灣科學技│本院卷一第  │
│    │接受度研究  │、陳泰元    │術學院運動健│164 頁以下  │
│    │─以Nike、  │並載有「指導│康與休閒系九│            │
│    │Adidas品牌為│老師:林育田│十七學年度畢│            │
│    │例          │」          │業專題報告  │            │
├──┼──────┼──────┼──────┼──────┤
│5   │知名品牌運動│陳顗鈞      │2011觀光遊憩│本院審自第20│
│    │鞋之市場接受│林育田      │與休閒學術研│號卷第177 頁│
│    │度研究      │            │討會論文集  │以下        │
└──┴──────┴──────┴──────┴──────┘
附表二
┌──┬──────────────┬──────────────┬────┐
│核對│附表一編號1 之畢業專題報告  │附表一編號2 之論文          │相同或近│
│部分│(下稱左文)                │(下稱右文)                │似程度  │
├──┼──────────────┼──────────────┼────┤
│題目│上班族休閒參與類型及休閒阻礙│上班族休閒參與類型及休閒阻礙│相同    │
│    │之調查以台北市北投區為例    │之調查以台北市北投區為例    │        │
├──┼──────────────┼──────────────┼────┤
│作者│學生:李昆展 、王翊安       │林育田(連絡作者)、李昆展、│相同    │
│    │並載有「指導老師:林育田」  │王翊安                      │        │
├──┼──────────────┼──────────────┼────┤
│中文│                            │右文比左文多出「三、即使景氣│近似    │
│摘要│                            │不好,沒有足夠的金錢仍然並不│        │
│及關│                            │會成為影響上班族參與休閒的主│        │
│鍵字│                            │要原因」、「... 其中又以沒有│        │
│    │                            │足夠的時間為主要原因」之論述│        │
├──┼──────────────┼──────────────┼────┤
│英文│經核對均相同                │經核對均相同                │相同    │
│摘要│                            │                            │        │
├──┼──────────────┼──────────────┼────┤
│內文│第壹章  緒論                │壹、緒論                    │近似    │
│架構│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一、前言                  │        │
│及內│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二、研究動機              │        │
│容  │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三、研究目的              │        │
│    │  第四節  研究問題          │  四、研究問題              │        │
│    │  第五節  研究範圍          │  五、名詞解釋              │        │
│    │  第六節  研究限制          │                            │        │
│    │  第七節  名詞解釋          │                            │        │
│    │    一、上班族              │                            │        │
│    │    二、休閒                │                            │        │
│    │    三、休閒阻礙            │                            │        │
│    ├──────────────┼──────────────┼────┤
│    │第貳章  文獻探討            │貳、文獻探討                │近似    │
│    │  第一節  休閒及休閒參與之相│  一、休閒相關文獻          │        │
│    │          關文獻            │    (一)主觀分類法        │        │
│    │    一、休閒相關文獻        │    (二)因素分析法        │        │
│    │    二、休閒參與相關文獻    │    (三)多元尺度評定法    │        │
│    │    三、休閒活動類型之相關文│  二、休閒阻礙相關文獻      │        │
│    │        獻                  │    (一)休閒阻礙的定義    │        │
│    │      (一)主觀分類法      │    (二)休閒阻礙的因素與阻│        │
│    │      (二)因素分析法      │          礙理論            │        │
│    │      (三)多元尺度評定法  │      1.個體內阻礙          │        │
│    │        (一)社交方面      │        (intrapersonal const│        │
│    │        (二)個人表達和發展│         raints)            │        │
│    │            方面            │      2. 人際阻礙           │        │
│    │        (三)內在方面      │        (intrapersonal const│        │
│    │        (四)自然欣賞方面  │         raints)            │        │
│    │        (五)轉換方面      │      3. 結構性因素         │        │
│    │  第二節  休閒阻礙相關文獻  │        (structure constrain│        │
│    │    一、休聞阻礙的定義      │         ts)                │        │
│    │      (一)個體內阻礙(intra│                            │        │
│    │             personal constr│                            │        │
│    │             aints)         │                            │        │
│    │      (二)人際阻礙(intrape│                            │        │
│    │             rsonal constrai│                            │        │
│    │             nts)           │                            │        │
│    │      (三)結構性因素(struc│                            │        │
│    │             ture constraint│                            │        │
│    │             s)             │                            │        │
│    │    二、休閒阻礙的因素      │                            │        │
│    ├──────────────┼──────────────┼────┤
│    │第參章  研究方法            │參、研究方法                │近似    │
│    │  第一節  研究流程          │    一、個人背景特性之選取  │        │
│    │  第二節  問卷設計          │    二、休閒參與行為        │        │
│    │    一、個人背景特性之選取  │    三、休閒阻礙量表        │        │
│    │    二、休閒參與行為        │                            │        │
│    │    三、休聞阻礙量表        │                            │        │
│    │  第三節  研究對象          │                            │        │
│    │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        │
│    ├──────────────┼──────────────┼────┤
│    │第肆章  結果分析            │肆、結果與討論              │近似    │
│    │  第一節  個人基本資料描述  │  一、個人基本資料描述      │        │
│    │  第二節  休閒參與行為類型結│  二、休閒參與行為及阻礙之描│        │
│    │          果與討論          │      述                    │        │
│    │  第三節  休閒阻礙之結果與討│                            │        │
│    │          論                │                            │        │
│    ├──────────────┼──────────────┼────┤
│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伍、結論與建議              │近似    │
│    │  第一節  結論              │  一、結論                  │        │
│    │  第二節  建議              │  二、建議                  │        │
├──┼──────────────┼──────────────┼────┤
│圖表│圖2-1 休閒阻礙動態過程模式圖│圖1  同左文圖2-1            │相同    │
│部分├──────────────┼──────────────┼────┤
│    │圖3-1 研究流程              │無                          │        │
│    ├──────────────┼──────────────┼────┤
│    │圖4-1 男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右文原文p121「文字內容」之論│相同    │
│    │圖-年齡                     │述,擷取自「左文圖4-1 至圖  │        │
│    │圖4-2 男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4-9 」                      │        │
│    │圖-教育程度                 │                            │        │
│    │圖4-3 男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職業別                   │                            │        │
│    │圖4-4 男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月收入                   │                            │        │
│    │圖4-5 女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年齡                     │                            │        │
│    │圖4-6 女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教育程度                 │                            │        │
│    │圖4-7 女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職業別                   │                            │        │
│    │圖4-8 女性上班族個人基本資料│                            │        │
│    │圖- 月收入                  │                            │        │
│    │圖4-9 男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                            │        │
│    │類型分佈圖                  │                            │        │
│    ├──────────────┼──────────────┼────┤
│    │圖4-10女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無                          │        │
│    │類型分佈圖                  │                            │        │
│    │圖4-11男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                            │        │
│    │阻礙分佈圖                  │                            │        │
│    │圖4-12女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                            │        │
│    │阻礙分佈圖                  │                            │        │
│    ├──────────────┼──────────────┼────┤
│    │表4-1 男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表1 「男性休閒活動參與類型百│相同    │
│    │類型百分比表                │分比表」同左文表4-1         │        │
│    │                            │                            │        │
│    │表4-2 女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表2 「女性休閒活動參與類型百│        │
│    │類型百分比表                │分比表」同左文表4-2         │        │
│    │                            │                            │        │
│    │表4-3 男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表3 「男性休閒活動參與阻礙百│        │
│    │阻礙百分比表                │分比表」同左文表4-3         │        │
│    │                            │                            │        │
│    │表4-4 女性上班族休閒活動參與│表4 「女性休閒活動參與阻礙百│        │
│    │阻礙百分比表                │分比表」同左文表4-4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