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湘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湘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湘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3 月,於民國100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涉上開業經判決確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3002號、3050號、99年度易字第68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4 月,並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222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7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6 月,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自100 年4 月2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9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7 月18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檢附之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