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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俊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6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659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余俊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更正:余俊達前因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5 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現尚執行中)。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5行所載之「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應更正為「余俊達於其施用毒品犯行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同意配合警員採集其尿液送驗,並自首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接受裁判,且其在警局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余俊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

二、核被告余俊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轉讓禁藥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 年4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1634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102 年12月22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金統帥電子遊藝場,為警臨檢盤查發現係毒品列管人口,斯時警員並無確切證據認定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被告即主動同意配合警員採集其尿液送驗,並於警詢時主動供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 至7 頁、本院卷第27頁),是以被告確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施用毒品前,即主動向警員供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另被告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稱業已丟棄(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0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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